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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确权及股权托管工作简析

时间:2020年01月31日 来源: 作者: 王鹏 陈光为 浏览次数:5907   收藏[0]

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股权管理是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重点。此前商业银行主要在定向增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股权确权及股权托管,2019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 商业银行股权确权及托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银

   监

   条

   线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托管的具体要求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证

   监

   条

   线

《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4号)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 商业银行股权确权及股权托管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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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托管办法》及《实施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提出的新要求


1. 商业银行应当进行股权托管

根据《实施通知》的规定,在《托管办法》实施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托管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托管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托管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

2. 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一定要求

《托管办法》要求托管机构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并需要在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业务能力等方面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同时,银保监会建立托管机构黑名单制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如出现(1)因在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其他机构登记存管股权的;(2)托管机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或者发生合并重组,且新的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3)托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对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4)托管机构被银保监会列入黑名单的;(5)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更换托管机构的其他情形,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托管机构。

3. 商业银行和托管机构职能的变化

《托管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和托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括:(1)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以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资料;(2)托管机构承诺勤勉尽责地管理股东名册,记载股权的变动、质押、冻结等状态,采取措施保障数据记载准确无误,并按照约定向商业银行及时反馈;(3)托管机构承诺对在办理托管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银行股权信息予以保密,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履行保密义务;(4)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应约定股权事务办理流程,明确双方职责;(5)托管机构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信息;(6)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按照规定需要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而未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托管机构应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7)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违法违规的、商业银行股东不符合资质的、因商业银行原因造成托管机构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或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8)如托管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或因自身不当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列入黑名单,商业银行解除服务协议的,相应的责任由托管机构承担。


四、 商业银行股权确权及股权托管过程中常见问题


商业银行在定向增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等行政许可事项前需完成股权托管工作。商业银行在进行股权托管前,一般会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托管机构的意见进行确权,当已确权的股份数达到总股本一定比例后,商业银行将全部股权托管给托管机构管理,对于未确权的部分由托管机构专户管理。商业银行股权确权及股权托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如下:

1. 确权比例

就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所需,《实施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商业银行申请定向增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等行政许可事项前,还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要求,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

2. 确权流程与托管机构的衔接

《托管办法》及《实施通知》中未对确权流程作出规定。考虑到商业银行未来可能的定向增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商业银行一般会参照4号指引的要求通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进行确权。实践过程中,一般由商业银行聘请律师和托管机构协商确权及托管的方式和流程。

3. 与上市项目的衔接

商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除了需要按照4号指引满足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条件外,还需要按照4号指引的要求对是否存在委托代持、职工持股情况、私募基金股东持股等情况进行规范,确保后续的上市项目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4. 职工持股规范

4号指引中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商业银行职工持股超过50万股的情况比较常见,考虑到97号文要求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在实践中,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多数在确权过程中完成持股超过50万股的职工股的减持工作。

5. 不适格股东的清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股东入股资格有明确的规定,通过改制设立、历次增资扩股或股权变动取得商业银行股权的股东可能会存在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同时《托管办法》中新增了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东不符合资质需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要求。因此,对于托管前已经存在的不适格股东,商业银行可以在确权过程中对该等股东进行规范。

6. 股权质押与冻结的处理

《托管办法》规定,托管机构承诺勤勉尽责地管理股东名册,记载股权的变动、质押、冻结等状态,采取措施保障数据记载准确无误;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践中,未上市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不会对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和股权冻结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发布的《托管办法》及《实施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确权及股权托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尽快开展股权确权工作,也为后续的股权管理、定向增发或上市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