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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解析

时间:2020年01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52   收藏[0]

一、概念

  煽动分裂国家罪 ,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 分裂国家罪相同。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

  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

  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三、罪名辨析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

  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四、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量刑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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