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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曲某颠覆国家政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56   收藏[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刑一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董丕征,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某。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正起,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增善,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曲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春、战锡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董丕征、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王正起、杜增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邓某和马某、杨某等人先后加入被告人曲某创建的“蝴蝶山庄”QQ群。在该群内,邓某、曲某均发表了颠覆共产党领导的相关言论。
2014年1月1日,邓某、曲某组织QQ群成员十余人至曲某租赁的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烟台前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聚会,邓某主持聚会并发表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曲某倡议与会人员捐款作为该次聚会和QQ群成员下一步活动的经费。次日,曲某接收参会人员杨某、俞某的捐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
会后,邓某、曲某共谋成立政党,并着手拟定党章。曲某从互联网下载某党章,将该党章标题改为《中国绿色环境保护公民党党章》,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后党章发送给邓某。邓某对该党章不认可,将拟成立政党命名为“中国民主正义党”。
2014年2月中旬,邓某、曲某分别联系马某、杨某、李某等人再次至曲某租赁的烟台前村x号楼x单元x室见面,就成立保安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笼络人员、为颠覆国家政权做准备等事宜进行商讨。会后,曲某印制保安公司名片,并欲租赁场地作为保安公司的培训场所,后该计划因邓某、曲某意见有分歧且缺乏资金、人员等原因而搁置。
2014年4月4日,公安人员先后在新疆自治区喀什市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在青岛市黄岛区将被告人曲某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笔录、谈话录音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曲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的主要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邓某主观上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邓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曲某的主要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曲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曲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有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起,被告人邓某和马某、杨某等人先后加入被告人曲某创建的“蝴蝶山庄”QQ群。在该群内,邓某、曲某均发表了颠覆共产党领导的相关言论。2014年1月1日,邓某、曲某组织QQ群成员十余人至曲某租赁的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烟台前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聚会,邓某主持聚会并发表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曲某倡议与会人员捐款作为该次聚会和QQ群成员下一步活动的经费。次日,曲某接收参会人员杨某、俞某的捐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会后,邓某、曲某共谋成立政党,并着手拟定党章。曲某从互联网下载某党章,将该党章标题改为《中国绿色环境保护公民党党章》,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后党章发送给邓某。邓某对该党章不认可,将拟成立政党命名为“中国民主正义党”。同年2月中旬,邓某、曲某分别联系马某、杨某、李某等人再次至曲某租赁的烟台前村x号楼x单元x室见面,就成立保安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笼络人员、为颠覆国家政权做准备等事宜进行商讨。会后,曲某印制保安公司名片,并欲租赁场地作为保安公司的培训场所,后该计划因邓某、曲某意见有分歧且缺乏资金、人员等原因而搁置。
2014年4月4日,公安人员先后在新疆自治区喀什市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在青岛市黄岛区将被告人曲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接青岛市公安局通报,被告人邓某、曲某等人通过互联网纠集北京市、江西省等10余个地区人员在青岛市黄岛区召开会议,成立非法组织,制定党章和纲领,妄图颠覆国家政权。2014年4月3日上午,公安人员将曲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审查,曲某对结伙邓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黄岛分局将该情况通报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公安局。4月4日,被告人邓某、曲某被刑事拘留。
2、喀什市公安局出具的喀市公(国)搜查字[2014]024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喀市公(国)扣字[2014]005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4月4日22时15分,公安人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滨河路10号院汇城高层x号楼x单元x室被告人邓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康博牌电脑1台、ipad平板电脑1部、三星手机1部、邓某身份证1张。
3、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出具的青黄公(国保)搜查字[2014]001号搜查证、搜查笔录、青黄公(国)搜查字[2014]00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4月3日10时10分,公安人员对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港区新港路津盘凤凰都小区x号楼x单元x户曲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手机3部、笔记本2本、中国专业保镖特卫产业交流材料4本、电脑硬盘1个、笔记本电脑1台、安全特卫产业投资方案3本、手机卡2张、纸质材料14张、山东七兵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宗、名片盒1个(内有名片五张)、陈昱身份证1张、银行卡3张、收条3张、手写号码纸1张。
4、青岛市公安局出具的青公(网监)勘[2014]011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青岛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工作人员在从被告人曲某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硬盘中发现并提取“绿野环境保护公民党党章”、在台式电脑硬盘中发现并提取QQ号14×××69(昵称蝴蝶飞舞)与QQ号47×××50(昵称夏日葵花)的聊天记录;在从被告人邓某处扣押的台式电脑硬盘上发现并提取与案件相关的文件。
5、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出具曲某银行卡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曲某(卡号62×××58)银行卡2014年1月2日转入1万元,1月11日支出1500元,2月9日支出8000元。
6、侦查机关提交的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邓某书写的《中国当下局势的研判和应对策略》、《未来可能存在的几种崩溃解体及应对准备策略》手稿复印件以及2014年2月17日至3月6日间翻音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曲某等人在青岛市黄岛区烟台前村聚会交谈情况,包含为颠覆国家政权做准备等内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网名雨洁)证实,2013年9月份,其加入了网名为“蝴蝶”(曲某)的人组建的“蝴蝶山庄”QQ群,聊一些社会热点、时事政治等问题。12月底,曲某约其到青岛市黄岛区聚会。参加的人有“云爻”(邓某)、“秋风”(杨某)“梦飘”、“骆驼客”、“少校”、“江南阎君”等人,在参会人员各自自我介绍后,邓某给大家分析国内形势、腐败问题、环境污染、高层政治斗争以及民族问题,还拿出一张地图讲解兵器推演、粮食计算,分析中国会发生社会动荡,参会人员要抱成团成立驴友会。在发生动乱时保护家人。后邓某让参会人员在纸上签字,大家都没有签。2014年春节前,邓某约其去北京,并让曲某给其汇1000元钱作为路费。其在北京与邓某、杨某见面,邓某让其起草驴友会章程,并提出了绿色环境保护公民党、中国民主正义党、公民权利维护等参考方案,其没有起草。2014年春节后约半个月,邓某约其到青岛研究成立保安学校,并许诺其当教务主任。其赶到青岛市黄岛区见到杨某等人也在,但邓某与曲某谈保安学校的事情回避其他人,就离开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马某辨认,确认邓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杨某就是“秋风”。
2、证人杨某(网名秋风秋雨)证实,2013年7、8月份,其加入了“蝴蝶”(曲某)组建的“蝴蝶山庄”QQ群,聊政治、民生、军事、经济等,评论国事,发表一些对当今政府不满的言论。后曲某约群里的人到青岛聚会。同年12月20日左右,其到青岛市黄岛区,“狐狸”将其接到一个靠海边的小区曲某租的家庭旅馆。次日,“梦飘”、“骆驼客”、“少校”、“江南阎君”等人也到了,众人在屋中开会。首先邓某拿出一张打印好的纸给大家传看,并称他希望成立一个驴友会。邓某分析了中国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说经济崩溃,共产党长不了,会发生动乱,要争取民主,改变现有的政治体制,实现政党制衡和民主宪政,大家要抱团成立团队。曲某拿出一张地图,指明哪里是粮食生产区、哪里是核电站、哪里是军区等。后参会人员各自介绍。次日,邓某接着给大家分析当前中国的现状,后又谈论做生意。中午时,曲某提出要兑钱做生意,其向她银行卡里转账一万元。2014年1月份左右,邓某、马某到北京与其见面,在马某住的宾馆里,邓某说中国早晚要开放党禁,让马某起草组织章程,被马某拒绝了。期间,曲某在她的QQ空间里上传了一个党章,其与马某不同意这种做法,没有参与。2014年2月份,邓某、曲某又约其去青岛谈成立保安公司的事,马某等人也在青岛。第三天,其和马某就走了。后来听曲某说李某和他的一个朋友也为此事去过青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杨某辨认,确认邓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马某就是“雨洁”,张某1就是“少校”,张某2就是“骆驼客”,俞某就是“狐狸”。
3、证人张某1(网名少校)证实,2013年5、6月份,其加入“墨谈国事”QQ群,聊中国社会的阴暗面。同年12月底,邓某在群里告诉其有几个挺有才的民主人士要到青岛聚会,约其参加。12月28日,其到青岛后住在火车站附近一家旅馆。第三天,其按照“云爻”(邓某)指示乘公交车到黄岛区金沙滩烟台南站,“蝴蝶”(曲某)将其带到附近一小区里的一栋楼里。午饭后,众人开会,邓某拿出一张题目最后三个字是驴友会的纸传看,曲某拿出一张地图,告诉大家哪里是粮食生产区、哪里是核电站、哪里是军区。参会人员自我介绍后,邓某讲了中国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说共产党干不了三五年了,要发动街头革命,要结束一党专政,实现民主宪政,这是大势所趋,大家要抱团成立一个团体相互帮助,团队奉行低调发展、秘密组织、积蓄力量、顺势而发的方针。邓某还说要成立保安公司。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张某1辨认,确认邓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
4、证人张某2证实,2013年12月份,其加入了“蝴蝶”(曲某)组建的“蝴蝶山庄”QQ群,谈论民主、政府腐败、环境污染等问题。后来“云爻”(邓某)约其到青岛。12月31日,其乘火车到青岛,“狐狸”(俞某)将其接到黄岛区一小区,其见到邓某、曲某、“雨洁”“梦飘”等人,还有一个北京人。邓某说要在青岛定居,还说中国现在很动荡,将来发生变化要死好几亿人,并称他有兵工厂的关系,可以组建一支部队,当今中国社会民主进程缓慢,主要原因就是一党专政的后果,他要实现和促进民主,推到中国民主化进程,搞民主前提需要钱,需要做生意、发展组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张某2辨认,确认邓某就是“云爻”,马某就是“雨洁”,杨某就是其所说的北京人,俞某就是“狐狸”。
5、证人俞某(网名狐狸)证实,2013年11月底,“蝴蝶”(曲某)约其到青岛参加会议。其到青岛金沙滩附近的一个小区曲某租的房子里与“云爻”(邓某)、“梦飘”、“骆驼客”、“雨洁”等人住了5、6天,一起聊国家的时事政治。邓某的话比较多,就当前的社会形势进行分析,阐明了当前执政党可能分裂,顺势而为是必然结果,并提出告别网络,走进现实,建立核心团队,城市决定农村的具体趋势,占领政治、道德上的制高点,不提倡暴力革命,不放弃最后的斗争,把斗争的方式选择推倒当下统治阶级,做到师出有名。构建活动经费和资金来源的秘密渠道,斗争策略和人员分明暗两条线,由核心团队掌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俞某辨认,确认邓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
6、证人李某(网名李某)证实,2013年6、7月份,在QQ群里认识了邓某和曲某,邓某的网名是“云爻”、曲某的网名是“蝴蝶”。2014年2月份,邓某、曲某约其到青岛商量筹办保安公司。到青岛后,邓某将其接到黄岛区烟台前小区一租住屋。后其将朋友董某叫到青岛商量成立保安公司。邓某说先发展好保安公司,手里能够掌握一支队伍,在中国政局不稳定,发生动荡时,趁势而为,取代现在的政府,协助成立民主宪政政府。曲某流露出想要自己掌握这个公司的意愿。其与董某觉得应该以挣钱为主。次日,其与董某离开青岛返回南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李某辨认,确认邓某就是“云爻”。
7、证人董某证实,2014年2月份,李某电话中称有一个很好的投资项目,让其过去看一下。其赶到青岛市黄岛区一小区,经李某介绍认识了邓某、曲某。邓某、曲某称有一个叫唐龙的特种兵教练,认识很多有钱人需要聘请保镖,如果成立一个保安公司,能挣不少钱。邓某说要成立一个组织,奉行“低调发展,秘密组织”的原则,成立组织的目的是在国家发生动荡时可以为建立民主政府出一份力量,一是挣钱,二是可以利用公司做掩护发展武装力量。他还说要搞清楚当地共产党四套班子的领导有什么嗜好,要搞清楚当地的粮食储备在哪里,部队驻扎在哪里,还提到通过部队的战友去做士兵的工作,改变士兵的思想观念。邓某还给其看了一份什么党的章程和纲领。次日,其与李某返回南昌。几天后,邓某在电话里说和曲某闹翻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董某辨认,确认邓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
8、证人尹某、刘某证实,尹某曾于2013年12月20多号至月底将薛家岛烟台前村x号楼x单元x室租给一40多岁的女的;刘某曾于2014年春节前后,两次将薛家岛烟台前村x号楼x单元x室租给一个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尹某、刘某辨认,确认曲某就是租房子的人。
9、证人蔺某(系青岛上海戏剧学院艺术学校总务主任)证实,2014年正月,一持徐某名片的女子来学校,称要租赁场地开办培训公司。其就带她在学校看了看,之后没有再联系。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蔺某辨认,确认曲某就是到学校洽谈租赁学校场地的人。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邓某供述,2013年7、8月,其加入曲某组建的“蝴蝶山庄”QQ群,成员有“雨洁”(马某)、“秋风”(杨某)、“江南”(李某2)、“阿强”(翟瑞强)、“少校”(张某1)、“狐狸”(俞某)等人。众人在群里就当前形势、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其的观点是对现在的社会失去希望,对社会现象不满,现在的体制已经到了一个瓶颈,国家发展不下去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与当前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出现矛盾,目前发展局势很不好。其认为将来的后果:一是执政党内部出现分裂,社会失控,局势动荡,二是贪污腐败现象严重,执政党丧失民心。所以现在要做的是让中国更多的人醒悟过来,认清未来可能发展的状况。要成立组织,奉行“低调发展,秘密组织、蓄积力量,顺势而为”十六字方针。其认为发生动荡之后,要先求生存再发展,推进民主宪政,旧的体制需要一个新的体制来代替。在群里就动荡发生之后如何应对,“推墙”(结束一党专制,实现民主宪政)等问题进行讨论。
2014年元旦前后,曲某约其到青岛见面。其又约了杨某、张某1等人。到青岛后,其与曲某商量了会议的议程,其与曲某拟定了4个议程,一是各自介绍自己;二是统一观点、如何发展;三是选举领导机构、骨干成员;四是资金募捐问题。其写了一篇《中国当下局势的研判和应对策略》的发言稿。曲某要求由其主持会议。2014年1月1日,在曲某租的房子的客厅里开会,其把发言稿念了一遍,分析了当前的社会形势,阐明了当前执政党可能发生分裂,会发生社会动荡,大家要抱团取暖,并拿出一张《驴友会活动细则》给大家传看,希望组织在坐的人成立一个团队,通过做生意发展壮大团队。曲某主持了资金募捐议程。当时曲某认为组织要发展必须要有资金,需靠自己捐助,曲某在会议上表态捐20000元,杨某捐10000元,其他人共捐了1000余元,其与马某没钱就没捐。会议选举其与马某、曲某、杨某为领导成员,其是领头羊负责组织协调;曲某负责人员筛选和资金管理;马某负责研究组织纲领;杨某负责协助曲某和人员发展。当时马某在会议上提出“新三民主义”,即民有、民治、民享。曲某的意见是共产党已经到头了,大家要抱团共同做事情。
2014年1月上旬,其到北京与杨某、马某研究组织纲领。期间,曲某给马某发了一个某党党章的邮件,其与马某、杨某都觉得曲某发过来的这个党的章程不能用,就没有采纳。同年2月,曲某提出要成立保安公司筹集资金,其联系了马某、杨某到青岛共同商量。期间,曲某还领其到金沙滩看了一家戏剧学院的场地,要作为保安公司的地址。后来曲某为筹集资金办保安公司,联系李某到青岛,李某觉得成立保安公司可行,又联系了董某,但董某到青岛后,在和曲某的交流中,认为曲某在骗钱,不是干事的料,就没再谈这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邓某辨认,确认曲某就是与其一起召开会议成立组织的人,李某2就是“江南阎君”,马某就是“雨洁”,杨某就是“秋风”,俞某就是“狐狸”,翟瑞强就是“强哥”,张某1就是“少校”,张某2就是“骆驼客”。
2、被告人曲某供述,2013年10月左右,其创建了“蝴蝶山庄”QQ群,将邓某、马某、李某2、杨某、俞某等人拉进群里,在群里主要聊些中国社会的阴暗面,认为国家现在很乱,是一党专政的结果,希望结束一党专制,实现民主宪政,自由尊重人权,建立新的国家制度。
2014年元旦前,邓某说要到青岛发展,约大家到青岛见面,其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前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租了一处民房。2014年1月1日上午,众人开会,邓某主持会议,会上邓某就当前国内、国际的形势讲了近一天的课,宣传结束一党专制,实行民主宪政。他提出好几条应对策略,1、告别网络,走进现实,建立核心团队;2、城市决定农村的具体趋势;3、秘密发展,构建各地的分支机构,不断发展实力;4、占领政治、道德上的制高点,不提倡暴力革命,不放弃最后的斗争,把斗争的方式选择推倒当下统治阶层,做到师出有名;5、构建活动经费和资金来源的秘密渠道;6、斗争策略和人员分明暗两条线,由核心团队操控,后来大家选邓某作为团队的领头羊。之后大家认为成立团队需要资金,又研究资金问题,其表态捐20000元,杨某表态捐助10000元,其他人共捐了1000元。开会的目的是要成立一个团队,结束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推进民主进程,实行民主宪政。当时会议有4个议程,一是各自进行自我介绍;二是统一观点纲领等、协商团队如何发展;三是选举领导机构、骨干成员;四是团队资金募捐问题。会议选举了邓某为领头羊,马某负责政治理论工作,其负责管钱和人员筛选,杨某协助其工作,其他人是团队的成员。其他内容记不清了。参会人员都认同邓某的讲话内容。马某还在会上提出“新三民主义”,即民主、民治、民享。其与邓某等人对马某的“新三民主义”也都赞同。
第一次开完会后,邓某去北京找马某商讨给团队起个名字,邓某说让马某起个章程,让其在网上搜其他党的章程给马某发过去,其找了个“国民党”的章程,把名字改成“绿野党”(全称是绿色环境保护公民党),建议用这个名字,把内容作为“绿野党”的章程通过QQ给马某发了过去,邓某、马某、杨某他们不认同这个章程,也没采纳这个名字。后来听邓某说他们给团队起了个名字,好像叫“中国民主正义党”。
2014年2月17号左右,邓某联系了马某、杨某、张某1等人,其联系了李某,在其租的一处房子里商量成立保安公司的事,其与邓某还去金沙滩上海戏剧学院看了公司场地。后邓某让其注册保安公司,其就在网上起了“青岛特卫保安公司”的名称注册,但没通过。后其印制了“徐某”的名片,通过唐龙借用了济南七兵堂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以七兵堂保安公司业务经理徐某的身份和青岛开发区金沙滩上海戏剧学院的主任、校长谈过给保安公司租赁场地事宜,但没租成。此次聚在一起开会想要成立一个保安公司,一是为了挣钱,保证团队活动的资金;二是以保安公司作为团队的依托,在全国各地各行业网罗志同道合的人才加入,逐渐扩大队伍。邓某当时说过先生存后发展,说他是部队出来的,“保安公司”建立的目的一是要有“造血功能”,即为团队募集资金;二是通过“保安公司”这个基地可以对部队的中下层军官等一些人员进行渗透,吸收他们进入团队,以军队的哗变实现国家的转型,团队好顺势而为。其认同邓某的话,当时其对成立保安公司充满信心。最后因为其与邓某的意见不一致,发生了争吵,又缺人手、缺资金就没办成。2014年2月下旬,其与邓某因发生矛盾在第二次开会见过面后就不联系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曲某辨认,确认邓某就是“云爻”,并指认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烟台前村x号楼x单元x室就是开会的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曲某纠集他人意图成立秘密组织,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制造条件,其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曲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曲某系首要分子,二人欲成立组织,为达到目的而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邓某主观上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邓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曲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曲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有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马某证实,曲某约其参加聚会,邓某让参会人员要抱成团成立驴友会、在发生动乱时保护家人,并约其到北京商谈组织章程,约其到青岛研究成立保安公司。证人杨某证实,在聚会上,邓某说共产党长不了,会发生动乱,要争取民主,改变现有的政治体制,实现政党制衡和民主宪政,要抱团成立团队。证人张某1证实,邓某约其到青岛,在聚会上曲某拿出地图告诉大家哪里是粮食生产区、核电站和军区,邓某在聚会上讲,共产党干不了三五年,要发动街头革命,要结束一党专政,大家要抱团成立一个团体相互帮助,还要成立保安公司。证人张某2证实邓某约其到青岛,并在聚会上说他有兵工厂的关系,可以组建一支部队,当今中国社会民主进程缓慢,主要原因就是一党专政的后果,要民主前提需要钱,需要做生意、发展组织。证人俞某证实曲某约其到青岛参加会议,邓某说要建立核心团队,占领政治、道德上的制高点,不放弃最后的斗争,做到师出有名,构建活动经费和资金来源的秘密渠道,斗争策略和人员分明暗两条线,由核心团队掌握。证人李某证实,邓某、曲某约其到青岛商量筹办保安公司,邓某说先发展好保安公司,手里能够掌握一支队伍,在中国政局不稳定,发生动荡时,顺势而为,取代现在的政府。曲某流露出想要自己掌握这个公司的意愿。证人董某证实,邓某说要成立一个组织,奉行“低调发展,秘密组织”的原则,成立组织的目的是在国家发生动荡时可以为建立民主政府出一份力量,利用公司作掩护发展武装力量,搞清当地粮食储备和部队驻扎情况。通过部队的战友去做士兵的工作,改变士兵的思想观念。被告人邓某供述,其认为发生动荡之后,要先求生存在发展,推进民主宪政,旧的体制需要一个新的体制来代替。被告人曲某供述,其创建了“蝴蝶山庄”QQ群,在群里主要聊些中国社会的阴暗面,认为国家现在很乱,是一党专政的结果,希望结束一党专制,实现民主宪政,建立新的国家制度。上述证据与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邓某、曲某纠集他人意图成立秘密组织,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制造条件,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
被告人曲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
二、随案移送罪证物品笔记本1本、中国专业保镖特卫产业交流材料4本、安全特卫产业投资方案3本、手机卡2张、纸质材料14张、山东七兵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宗、名片盒1个(内有名片五张)、银行卡3张、收条3张、手写号码纸1张,依法没收。邓某、陈昱身份证各1张,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道亮
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
代理审判员  王 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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