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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继昌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607   收藏[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刑终1155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继昌,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玉溪市移民开发局局长,住玉溪市红塔区极中心****。曾任中共澄江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云南省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管委会主任、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以下简称市抚管局)。2018年5月3日因本案被玉溪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旭、高一奡,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继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武继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审查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受贿罪
2010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武继昌利用担任澄江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05214元、美金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5月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武继昌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2送给的人民币147828元、美金50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武继昌利用担任玉溪市抚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非法收受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昌(另案处理)送给的人民币85167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3.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武继昌利用担任玉溪市抚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送给的人民币3000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4.2017年期间,被告人武继昌利用担任玉溪市抚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湖北省某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占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60000元、美金50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5.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武继昌利用担任玉溪市抚管局局长、玉溪市移民开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云南某汽车服务副总经理张某送给的人民币530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6.2016年底和2017年4、5月份,被告人武继昌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云南省某档案馆(云南省某某中心)副总工李某4索要总价值为人民币61116元的华为P9plus手机6部、华为P10plus手机6部、AppleMacBookPro13.3英寸笔记本电脑1台。武继昌个人分得5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964元。
7.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武继昌在担任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期间,伙同市抚管局办公室原主任李某1(另案处理)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云南省某某档案馆(云南省某某中心)副总工李某4送给的3箱价值人民币21600元的白酒。其中,武继昌个人分得2箱价值人民币14400元的白酒。
8.2017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武继昌利用担任玉溪市抚管局局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为澄江县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苗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苗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
二、滥用职权罪
1.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武继昌在担任玉溪市抚管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违规扩大开支范围及以支付增殖放流抗浪鱼苗款和会议经费、咨询经费等名义,安排人员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套取增殖放流抗浪鱼苗款、会议费等专项资金共计2179773.89元作为他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2010年6月,被告人武继昌在担任玉溪市抚管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违规扩大开支范围,用土著鱼增殖保护经费列支劳务费45200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3.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武继昌在担任市抚管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扩大开支范围,列支财政拨款项目资金65000元发放职务燃油补助,2014年经玉溪市审计局审计收缴55000元,致使公共财产实际损失1万元。
4.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武继昌在担任市抚管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超标准报销市抚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工差旅费138720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武继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万元。已缴纳的涉案款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人民币1305214元、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3065元)继续追缴。
二审期间,被告人武继昌提出其未收受贿蔡某昌80万元行贿款,否认接受蔡某昌贿送其女出国留学时的2万元人民币及收受占荣花的1万元“生日”费;并提出省政府现场办公会议使用经费141万元,没有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使用土著鱼增殖放流资金35万余元、专家咨询费30多万元,是经市领导同意,用于向上争取协调工作和咨询政策、项目的经费;执法支队报销差旅费138720元是经市政府同意报销;扩大开支职工燃油补助的问题,已经纠正和处理过,事隔多年不宜再作犯罪论处等上诉理由。
辩护人提出认定武继昌受贿80余万元、滥用职权造成二百余万元重大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申请对继昌受贿的80万樱花种植工程价值进行评估;对武继昌与前妻马某2的经济状况是否分离进行调查取证;武继昌有自首情节;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武继昌案件等辩护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一、受贿事实
2010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武继昌在担任澄江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2送给的人民币147828元、美金5000元;收受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昌(另案处理)送给的人民币851670元;收受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送给的人民币300000元;收受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占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60000元、美金5000元;收受云南某某汽车服务副总经理张某送给的人民币53000元;向云南省某某档案馆(云南省某某中心)副总工李某4索要总价值为人民币61116元的华为P9plus手机6部、华为P10plus手机6部、AppleMacBookPro13.3英寸笔记本电脑1台,武继昌个人分得5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964元;并收受李某4送给的3箱价值人民币21600元的白酒,武继昌个人分得2箱价值人民币14400元的白酒;收受澄江县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苗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
上述受贿事实,有行贿人证实行贿的事由、时间、地点、情节、经过,行贿的金额和财物数量,并有相关证人证言佐证;涉案事项的计划书、合同书及相关账户明细、取款、转账凭证已提取在案;上诉人武继昌对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大部分事实供认不讳,与证人证言相一致,符合案情事实,予以认定。
武继昌上诉中否认收受蔡某昌80万元的事实,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款系受贿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已查明的证据证实,该受贿款源于马某1与蔡某昌的工程项目合作,马某1系武继昌前岳父,该工程项目合作是经武继昌前妻马某2介绍,工程造价200万,蔡某昌多支付80万元工程款给马某1,是基于武继昌时任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领导职务,蔡某昌在抚仙湖的工程项目欲得到武继昌更多的关照和支持。对此,武继昌有多次供述,蔡某昌、马某1、马某2亦有证言证实。马某1收到蔡某昌多付的80万元后,又转给其女儿马某260.5万元,实属钱权交易关系。武继昌明知、认可其亲属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成立。该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工程承建双方当事人蔡某昌、马某1多次陈述认可,相关支付凭证均提取在案,客观真实。辩护提出重新评估工程价值的意见无事实依据。该受贿行为发生在武继昌与马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贿款的去向与受贿事实的成立无直接关联性,辩护人申请调取马某2证言,以证实武继昌是否占有该受贿款,对认定受贿事实并无证明效力,不予采纳。有关蔡某昌贿送武继昌之女出国留学时的2万元人民币;武继昌收受占荣花送的1万元“生日”费,武继昌的多次供述与蔡某昌、占某某的证言吻合,上诉中意图推翻原供词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3年至2017年,上诉人武继昌在担任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扩大开支范围,安排人员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套取增殖放流抗浪鱼苗款、会议费等专项资金共计2179773.89元作为他用;用土著鱼增殖保护专项经费支出劳务费45200元。其行为致使单位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许某1证实套取资金的来源、项目、经过、情节,武继昌对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挪为他用、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劳务费的事实供认不讳;相关记账凭证、进账单、出纳账、收据、结账单、收款、退款情况说明,证实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数额和支出的事项及数额;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省财政厅、玉溪市、江川县财政部门有关文件、函件等材料证实被套取的资金属专项和财政资金。足以认定武继昌为方便单位使用资金,违反财金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向辖区内数十家宾馆、单位、个人,虚列支出明细单、虚开发票,套取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致使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经脱离监管,改变了资金的使用性质,用于专项投资的资金减少;用于自行安排的会议、支付酒店、咨询费、接待费、劳务费、置换烟酒等虚设项目增加。被套取和截留的资金高达二百余万元,给单位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实属滥用职权行为。武继昌上诉及辩护人所提出于工作需要、没有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违反规定,用财政拨款项目资金65000元发放职务燃油补助;2015年至2017年,超标准报销市抚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工差旅费138720元事实。因两起违规行政行为,分别经抚仙湖管理局局长会议和党务工作会议集体决策,武继昌负行政工作决策错误的主要责任。部分错误受到纠正和终止,不应作为犯罪事实追究武继昌个人的刑事责任。武继昌上诉及辩护人针对该两起事件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不予认定为犯罪。
2018年5月3日,武继昌被玉溪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其如实供述监察委尚未掌握的虚开发票套取专项资金和用土著鱼增殖保护金费支付劳务费的事实,有“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武继昌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应认定武继昌有自首行为的理由和意见成立。本院确认武继昌主动交待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本院全面审查上述事实和证据,确认原审判决认定武继昌的受贿事实、滥用职权的大部分事实清楚。认定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上诉人武继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人民币1605214元、美金10000元;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人民币2224973.89元的事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继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明知和认可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履行领导职责中,违反财金制度,虚列支出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违规支出劳务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额巨大、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鉴于武继昌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待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武继昌定罪准确、犯受贿罪量刑适当,犯滥用职权罪量刑失重。案件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武继昌的定罪及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
二、撤销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武继昌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和数罪并罚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继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忠良
审判员  姚 永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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