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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词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来源: 作者: 余安平律师 浏览次数:2214   收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的委托,根据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今天法庭的调查和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马某某,以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马某某过失破坏定罪不成立。


  一、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传送网络运营中心某某客户响应中心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唯一的证据即是被告人马某某拉断通信光缆,造成4621通信用户和33户专线用户通信中断2小时左右。其证据只有一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传送网络运营中心某某客户响应中心的一份打印资料,资料显示“普通用户合计4621”、“专线用户合计33”、“另外影响平安某某视频、某某WLA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可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传送网络运营中心某某客户响应中心的证明,一方面没有附带任何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关于测算受损用户数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另一方面也没有提供该响应中心有资质出具公用电信设施受到损害测算结果的证书或相关文件,不能证明某某客户响应中心的统计数据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2、通信中断2小时左右的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造成通信中断2小时左右,但是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更没有提供任何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关于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时间长度测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毫无疑问,仅凭公诉机关移交的现行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马文才的过错造成通信中断2小时左右。

  此外,造成通信中断2小时左右,时间概念含糊不清,更加说明该时间长度只是电信部门单方面估计的数据,法庭应当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传送网络运营中心某某客户响应中心所出具的打印资料具有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威性。因此,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只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某某分队提供的《光缆损失证明》。一方面该证明所计算的赔偿费计算方法即《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1日废除,另一方面该数据没有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以该光缆损失无法确定。

  此外,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故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也不属于过失损害军事通信罪。


  三、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被告人马某某虽然客观上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但是该破坏行为是被告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驾驶的自卸车卸完泥土后车厢没有复位时挂断公用电信设施所导致的,即属于过失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才构成本罪。因此,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四、即使有其他合法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

  1、公用电信设施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这说明架空电力线路包括光缆高度应当不低于4米,而据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该光缆高度只有2-3米,电信部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破坏的光缆高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公用电信设施没有设置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电信部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了标志,仅凭被告人马某某单方面的供述显然证明力薄弱。

  3、电信部门没有依法阻止施工方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马某某属于某某新城建设工地的雇工,其挖掘泥土的行为属于施工方雇工的职务行为。电信部门没有及时阻止施工方的违法施工,所导致的犯罪后果即使属实,也因为电信部门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

  4、被告人马某某属于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且有正常职业,属于技术工人,其过失破坏公用通信设施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处缓刑既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鉴于被告人马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并愿意认真悔罪,请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尽可能给予悔过自新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也应当从实际出发,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依法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法院从实际出发,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无罪或判处缓刑。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余安平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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