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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XX投资延期兑付本金收益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来源:  
作者: 荆华律师   浏览次数:4075  

  原 告:杨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一:XX渠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号X层XX室


  被告二:XX市铜山区远大XX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铜山区XX镇XX村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收益X万元(按15%/年计算,自2015年X月X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以上共计XX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初,原告经某业务员推荐,了解到被告一推出的渠X财富P2B理财方式。该业务员称被告一实力强劲,称 该理财方式收益高,风险性小,公司采用“本息保障计划”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 《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渠X公司为原告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 服务,被告二惠X公司为原告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贷后管理等服务。原告出借资金,并同意委托被告一 渠X公司作为代理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且全部借款经由被告一代为转给借款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 约出资15万元。但合同期满后,原告并没有收到兑付的本金和收益。原告认为,协议第1.4条约定被告渠X公司应 有一个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来补偿出借人的损失,而被告二惠X公司与被告一渠X公司是联合体,其应该与被告一 渠X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


  2015年X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