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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时间:2020年01月31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610  

证据一:据赔通知书

 

质证意见:不认可。

与原告收到的拒赔通知书不一致(没有加盖印章,内容也不一致)。

 

证据二:M33819号3系宝马出险情况说明

 

质证意见:不认可。

没有印章,也没有签名,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

 

证据三:电话记录


质证意见:认可。

原告坦然面对,主动提供通话记录,充分说明原告无隐瞒事故故意和客观事实。

 

证据四:王学谦、王学亮调查报告。

 

质证意见:不认可,系假证,理由如下:

首先,从形式上,两个证人合在一块作证词,不符合证人应分别作证要求。

其次,从签名看,王学谦、王学亮两名字系一人所签。

第三、所谓“证人”留的身份证号是虚假的,经网上核查没有该身份证号,且没有16位身份证号。

第四、所谓证人留的电话是空号。

被告应承担提供虚假证词法律责任。

 

证据五:张冉询问记录


质证意见:认可。

张冉关于事故经过、乘客座次、行车路线等陈述与郭京苏等人陈述完全一致。

 

 

证据六:郭京苏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认可。

对事故经过、肇事司机、乘客座次等具体情节描述与张冉等人证词相互印证,当事司机就是张冉。

 

证据七:曹冲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认可。

曹冲陈述与其他证人陈述相吻合。

 

证据八:郭宁苏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认可。

郭宁苏关于事故经过、乘客座次、肇事司机等陈述与张然、郭京苏、曹冲陈述一致,说明当事司机就是张冉。

 

 

证据九:曹冲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不认可。

事发当时情绪紧张,陈述有口误。

 

证据十:张冉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不认可。

事发当时情绪紧张,陈述有口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