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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工纠纷最新类案裁判规则 6 条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73   收藏[0]

裁判规则一

裁判规则一: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规则描述:


本条规则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的工程质量鉴定期间的工期责任问题。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人民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鉴定期间计入工期;如工程质量合格,则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可参考案例:


例案一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与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琼环民终字第3号


例案二中江拓能投资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川06民终758号


裁判规则二

裁判规则二: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规则描述:


本条规则是关于工程质量纠纷中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的和分包人一起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的,与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可参考案例:


例案一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辉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例案二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三

裁判规则三: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利息。


规则描述:


本条规则主要是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起付时间的内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可参考案例:


例案一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保马建筑材料经营部、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例案二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某某及新疆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四

裁判规则四: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则描述:


本条规则主要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失责任承担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提供或者制作、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强制标准等。


可参考案例:


例案一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例案二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京格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五

裁判规则五: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不利于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规则描述: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问题。视为竣工日期,主要包括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和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9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发包人拖延验收”和“发包人擅自使用”现象采取有利于守约方原则,或者说不利于过错方原则处理。


可参考案例:


例案一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与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例案二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六

裁判规则六: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规则描述: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对工程进行发包,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确保了建筑市场准入的良性竞争,旨在减少“暗箱操作”和不正当利益输送,从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建设以及民生工程等公共事务范畴的规制;并规制国有资金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借款、援助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在使用该类资金的工程项目中的资金被滥用。


同时,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严格限定而不得随意扩大其范围,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对于纯民营资本投资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不应认定为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可参考案例:


例案一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例案二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