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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2月2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31   收藏[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26905号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688室。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松子。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激动网络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豆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倚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激动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阳,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激动网络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拥有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豆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豆瓣网(www.douban.com)上向公众提供了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豆网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8 000元、合理费用4000元。

  豆网公司答辩称:一、涉案电视剧来源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影片也存储于合一公司的服务器。我公司经与合一公司协商经其许可,利用合一公司提供的视频接口,提供了指向该影片的链接,故我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行为;二、在我公司与合一公司的合作中,我公司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三、我公司提供链接网络服务的行为不会给激动网络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四、激动网络公司并未就所诉侵权事宜事先告知我公司,且我公司已经及时断开了链接。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激动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证载明制作机构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合作机构为江苏卫视定制剧工作室。该电视剧片尾署名显示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江苏卫视荣誉出品。

  2011年3月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关转授权及维权权利独家授予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8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同日,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关转授权及维权权利独家授予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11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

  此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激动网络公司。

  2011年3月10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声明书,声明“江苏卫视”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的简称,为该单位的下属机构。“江苏卫视定制剧工作室”为该单位为拍摄《新永不瞑目》等电视剧临时性组织(部门),非该单位正规工作机构,对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关电视剧的著作权由该单位享有。

  2011年4月1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与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联合声明,声明两单位共同享有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全部权利。

  2011年,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曾就电视剧《新永不瞑目》与合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合一公司在其平台上(youku.com、youku.net以及自有计算机单机互联网客户端)使用涉案电视剧,双方明确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不可转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公司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网站、平台与合一公司网站播映页面进行设链(包括但不限于深度链接、跳转链接)。

  域名分别为douban.com、youku.com的豆瓣网、优酷网分别是豆网公司、合一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在豆瓣网首页,点击“电影”,进入“豆瓣电影”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新永不瞑目”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上显示有涉案电视剧的搜索结果。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在出现页面上显示有该电视剧的剧照,并显示有导演、编剧、主演、类型、地区、语言、首播日期(2011)、集数等信息,以及涉案电视剧的剧集列表,在剧照下方有“全片播放”链接图标,点击该图标后,跳转至网址为http://douban.youku.com的页面开始播放涉案电视剧的第1集,且在播放页面右下方显示有涉案电视剧的剧集列表,分别点击该剧集列表中的第15集、第30集,均能够正常播放。在播放页面上方显示有“豆瓣社区、豆瓣读书、豆瓣电影、豆瓣音乐、豆瓣同城、豆瓣FM、更多”导航条,下方显示有“c2005-2012 doub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豆瓣 在豆瓣工作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开发者 手机电影 豆瓣广告”。2012年9月4日,激动网络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查找、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就相关事实与合一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合一公司表示douban.youku.com系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的二级域名,该域名亦由合一公司自主经营,该域名播放页面以及所播放的涉案电视剧均存储合一公司的服务器上。合一公司认可与豆网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由合一公司向豆网公司提供优酷网上相关视频的接口,合一公司同意豆网公司在其豆瓣网上建立指向优酷网上相关视频的链接,用户点击后跳转至网址为http://douban.youku.com的页面进行播放。

  上述事实,有涉案电视剧光盘、发行许可证、权利声明书、授权书、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视剧以及发行许可证上的署名结合相关单位出具的权利声明书、授权书,可以确认激动网络公司享有在授权期限及授权区域内该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首先涉案电视剧存储在合一公司的服务器上,合一公司就涉案电视剧向豆网公司提供了优酷网的链接接口,据此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豆网公司经营的豆瓣网在线观看涉案电视剧。在此过程中豆网公司提供了平台、合一公司提供了影视资源,以实现相互推广、增加访问量而最终获益的目的,且该过程双方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故豆网公司与合一公司构成以链接为技术手段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的行为。

  其次,依据激动网络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给合一公司的授权书授权性质为非独家授权且不包含转授权,并明确注明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网站、平台与合一公司网站播映页面进行设链。合一公司涉案许可豆网公司链接涉案电视剧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而豆网公司未就合一公司授权范围及权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与合一公司进行合作,本身亦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豆网公司与合一公司的合作不具有合法的前提,其以此方式提供作品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豆网公司通过与合一公司合作方式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客观上导致激动网络公司丧失一次对外进行非独家授权并据此获益的机会,造成了激动网络公司可期待的利益损失。

  综上,从侵权构成要件来看,豆网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行为不具有合法前提,且其涉案链接行为也给激动网络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豆网公司本案所实施的链接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行为,而是以链接为技术手段,与合一公司分工协作,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激动网络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激动网络公司有权要求豆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豆网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激动网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豆网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豆网公司为此所获利益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豆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关于激动网络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以及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损失,因其未就此提交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千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

  

 二O一三?年 十 月 十七日

  

  书记员      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