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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1592   收藏[0]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钜泉公司)完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ATT7021AU的设计(简称钜泉布图设计),并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钜泉公司发现,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能微公司)未经其许可复制其布图设计并制造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芯片RN8209、RN8209G(简称被诉侵权芯片),且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简称雅创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芯片。钜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锐能微公司和雅创公司共同辩称,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系锐能微公司自主开发,并获得了登记证书;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钜泉布图设计不同;钜泉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请求驳回钜泉公司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钜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20万元。钜泉公司、锐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然而被诉侵权芯片的相应布图设计仍与钜泉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二,锐能微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钜泉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是常规设计。第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锐能微公司对钜泉布图设计进行部分复制,既不是为个人目的,亦不是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是为了研制新的集成电路以进行商业利用;锐能微公司认可其接触了钜泉布图设计,而非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故无论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锐能微公司的行为均不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侵犯了钜泉布图设计专有权。第四,考虑被确认侵权的两部分布图设计在被诉侵权芯片中所起的作用确非核心和主要作用且所占的布图面积确实较小,以及锐能微公司通过直接复制钜泉公司相应布图设计所节约的研发投入和缩短的研发时间,一审酌情判决锐能微公司赔偿钜泉公司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320万元,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本案被告主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断标准应有相似度的概念,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没有自身独创设计的前提下,完全抄袭他人布图设计或与他人布图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才构成对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权利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构成侵权。该侵权判断标准强化了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新的激励。同时,本案对于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采用严格的认定标准。本案判决意在平衡权利人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