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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判决书

时间:2022年09月25日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1129   收藏[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7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7层706。

法定代表人:王端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媛,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艳,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品质协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盾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品质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品质协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相关文章并未指向中品质协公司,因而中品质协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中品质协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12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一文根本未指向中品质协公司,不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诋毁。(二)中品质协公司主张绿盾公司在官网转载《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等文章构成对其商业诋毁,也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二、《12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一文中的内容并非“虚伪事实”,且绿盾公司不存在诋毁中品质协公司的故意,因此并不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对于在绿盾公司网站转载的《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等五篇文章,绿盾公司均是经其他官方媒体(或网站)转载而来,并非绿盾公司网站首发,且相关内容主要是针对“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内容,因此并不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诋毁。四、由于绿盾公司并不存在商业诋毁的行为,且中品质协公司也未能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与绿盾公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中品质协公司关于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且即使绿盾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

中品质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起诉请求:1.判令绿盾公司删除涉案六篇文章,在其官方网站www.11315.com(以下简称11315网站)上连续一周发布澄清声明,以消除影响;2.绿盾公司赔偿中品质协公司经济损失498万元。事实和理由:中品质协公司与绿盾公司均经营企业征信业务,是同业竞争者。2016年2月8日,绿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端军在绿盾公司运营的11315网站上发表了一篇题为《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的文章,该文中绿盾公司通过诽谤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对中品质协公司进行商业诋毁。该文中称“我们的日访问量突破了50万”,且该文转载至新浪论坛后,点击量已超过5000次,足以证明该文扩散范围之广,对中品质协公司商业诋毁之深。2016年3月26日起,绿盾公司通过其运营的11315网站散播了《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等文章,文章同时刊登了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的照片,对中品质协公司进行商业诋毁。绿盾公司的上述商业诋毁行为给中品质协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中品质协公司本案主张构成商业诋毁的六篇文章及构成商业诋毁的具体内容包括:1.2016年2月8日,11315网站上发布的题为《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的文章。该文章中构成诋毁的内容为“第二个恶意竞争者陈某,不知他出于什么动机一再对我们‘碰瓷’侵扰……此君却一直沿袭着20年前的温州赚钱宝典:欺诈、走捷径、钻法律空子,靠制售虚假荣誉牌匾这一招就混了十多年,但他没想到前期做下的丑事都一串串的摆在公众眼前,已构成诈骗犯罪要件……对我们的恶意诉讼,将会引爆一个诈骗大案,对方会为此付出惨重代价”。2.2016年3月26日,11315网站上发布的题为《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的文章,《人民日报》发表的对应文章标题为《“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并没有“21315”字样。“21315”系指中品质协公司开展业务的“21315企业征信系统”,即代表中品质协公司。绿盾公司转载该文章并在标题上添加“21315字样”的行为属于恶意对中品质协公司的诋毁。中品质协公司认为该篇文章系绿盾公司接受人民日报采访发布的文章。3.2016年2月3日,11315网站上发布的题为《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的文章,《民主与法制》发表的对应文章标题为《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并没有“21315”字样,该字样系绿盾公司添加,该文章中并未含有中品质协公司企业名称,内容也非针对中品质协公司,绿盾公司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负面报道系针对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认为该篇文章内容系绿盾公司提供。4.2016年2月3日,11315网站上发布的题为《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的文章。该文章中构成诋毁的内容为“‘中品质协公司’打着早在2007年就已被香港政府解散(除名)的虚无‘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招牌,通过涉嫌冒充国家协会、蹭领导人照片、虚假宣传,向企业兜售‘荣誉牌匾’”。中品质协公司认为该篇文章内容系绿盾公司提供。5. 2016年2月3日,11315网站上发布的题为《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的文章。中品质协公司认为该篇文章内容系绿盾公司提供。6. 2016年2月3日,11315网站上发布的题为《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的文章。中品质协公司认为该篇文章内容系绿盾公司提供。上述文章4、5、6中,全部内容(包括标题)均是对中品质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泽华进行诋毁,包括指称中品质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诈骗以及将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一些问题安到中品质协公司头上。以上文章中提到的“21315”是中品质协公司的商标,也是中品质协公司开展业务的标识,“中品质协”是对中品质协公司的简称。上述文章中对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的不实描述,也应视为是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诋毁。

绿盾公司向一审法院答辩称:绿盾公司不同意中品质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涉案文章《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并没有明确指明中品质协公司,仅提及陈某,是否系指中品质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泽华是不确定的。即使陈某就是指陈泽华,因陈泽华有多重身份,也不应由中品质协公司来主张权利。该文章涉及陈某的那一段,绿盾公司谨慎起见在接到本案起诉状之后就及时删除了。中品质协公司所称“21315”“陈泽华”等内容均可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是不成立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早在2004年就开始广泛使用“21315”作为标识向企业发放虚假荣誉牌匾,中品质协公司虽然获得了“21315”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但并不能因此直接使公众认知到“21315”与其之间唯一对应关系。而陈泽华并非仅是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兼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是“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主要负责人,长期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因此“陈泽华”也并不能指向中品质协公司。《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的有关内容并非虚伪事实,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绿盾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有第三方媒体和网站广泛使用“制售虚假荣誉牌匾”“欺诈”“诈骗”等字样的论述,而且均来源于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质监局等国家机关和权威媒体,绿盾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些相关内容是真实可信的。绿盾公司作为一个普通的公司法人,经营者也是并未受过严格系统法律学习和培训的普通老百姓,并不能对绿盾公司苛以通晓法律的高标准义务。绿盾公司看到有关国家机关、权威媒体等发布的相关信息,足以据此认为中品质协公司存在“欺诈”“诈骗”等行为。其他五篇涉案文章分别是绿盾公司从《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等相关媒体转载而来,绿盾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上述相关报道的真实性并予以转载,绿盾公司没有主观侵权故意。如果中品质协公司认为相关报道失实,应起诉相关媒体,而不应起诉绿盾公司。绿盾公司作为企业征信机构有权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商业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通过网站公布的一些企业负面信用信息,除非该企业向征信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存在错误或遗漏才可进行更正,因此绿盾公司对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相关新闻进行信息采集和内容转载并不构成商业诋毁,而是合法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涉案文章均是对陈泽华进行描述,陈泽华已向法院提起诽谤罪自诉,现中品质协公司基于上述事实又提起了民事诉讼,故绿盾公司认为中品质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能基于同一个行为同时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品质协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不充分,“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已经被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披露和曝光,代理商与中品质协公司解除合同系因中品质协公司自身行为不当,产生的损失也应由中品质协公司负担,与绿盾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中品质协公司与绿盾公司的成立及经营情况

中品质协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质量管理咨询,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估,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等。庭审中,中品质协公司称其主营业务为征信服务,具体指通过与全国各地加盟商、代理商签订协议,通过数据库、搜索引擎管理软件等平台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的征信报告、评分、质量信用评级,对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业务中品质协公司均有涉及。2014年6月16日,中品质协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颁发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业务范围为企业征信业务。2016年1月18日,北京中质鉴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权转让声明书》,声明将第3064731号、第3064729号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中品质协公司。2016年7月27日,第3064731号、第3064729号“21315”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称,其自2004年开始以“21315全国征信系统”的名义开展业务。庭审中,绿盾公司认可中品质协公司曾以“21315企业征信系统”的名义开展业务,该征信系统上线时间为2014年9月。

绿盾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7月16日,经营范围为企业信用征集、评定等。庭审中,绿盾公司称其主营业务为企业征信业务,通过采集、管理、保存、加工企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向使用者进行提供。

二、11315网站发布涉案六篇文章的相关情况

2016年4月1日,中品质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公证处联网计算机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操作:

检查计算机的联网状态,将浏览器缓存及历史记录清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11315.com/infnews/show/76143,进入“绿盾征信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网站相应页面,显示当前位置为“首页>征信新闻>正文”,文章标题《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发布时间2016年3月26日,注明出处为《人民日报》,文中含有内容:“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等一批离岸、“山寨”社团被曝光;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曝光的首批203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涉及医疗、教育等诸多行业;其中,“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等赫然在列;“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于2001年注册,系注册资本1万元港币的“香港亚太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公司分行性质的“协会”;2006年9月22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刊发国家质检总局的声明,指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不是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直属挂靠单位”;近年来,落款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国家级征信企业”、“质量信誉AAA等级”等多类牌匾仍在持续发放。该文章尾部有《人民日报》所发表原文的对应版面图片,图片显示《人民日报》原文标题为《“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并无“21315”字样。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11315.com/infnews/show/74626,进入“绿盾征信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网站相应页面,显示当前位置为“首页>征信新闻>正文”,文章标题《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注明出处为《民主与法制》,文中含有内容:21315陈泽华的“虚假荣誉牌匾杂货铺”,十年诈骗多家企业,仅上市公司就达87家,骗资达三亿。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11315.com/infnews/show/74625,进入“绿盾征信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网站相应页面,显示当前位置为“首页>征信新闻>正文”,文章标题《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注明出处为“中国信息网http://www.cnxxiw.com/……”,文中含有内容:“中品质协公司”打着早在2007年就已被香港政府解散(除名)的虚无“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招牌,通过涉嫌冒充国家协会、蹭领导人照片、虚假宣传,向企业兜售“荣誉牌匾”。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11315.com/infnews/show/74616,进入“绿盾征信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网站相应页面,显示当前位置为“首页>征信新闻>正文”,文章标题《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注明出处为“法制中国”,文中含有内容:近日,多家网站刊发了《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称浙江温州商人陈泽华独自一人操作数个公司(21315、中品质协、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中国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监督协会、中品质协公司、贰壹叁壹伍征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品质协质量信用评估中心、中质信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中质鉴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信网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演义了一场利用被香港政府解散(除名)的协会,打着国家质检总局名义,冒充政府协会和官员,通过蹭领导照片合影进行包装等虚假宣传,欺骗和对抗政府监管部门,大量制售虚假荣誉牌匾,伤害了众多企业,扰乱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该文质疑,陈泽华通过大量虚假宣传,在十年时间里发展了2000多家大中型企业成为其会员,有的长期购买其制售的虚假荣誉牌匾,其中有87家是上市公司,调查中还发现有2家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此项虚假荣誉,不仅欺骗了消费者和股民,还严重干扰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秩序。该文章尾部标注了“http://www.china.com.cn/……”、“http://toutiao.com/……”、“http://bbs.163.com/……”、“http://www.nffzxw.com/……”等网址链接。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11315.com/infnews/show/74603,进入“绿盾征信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网站相应页面,显示当前位置为“首页>征信新闻>正文”,文章标题《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注明出处为“中国法制新闻网http://fzxinw.com/……”,文中含有内容:互联网大数据记录着陈泽华十年行骗历史;长期干着制售虚假荣誉牌匾的违法生意,这决定了他在这十多年中并不顺当——如同过街老鼠被喊打;在百度上搜索“中品质协”“中国产品质量协会”“21315牌匾”“陈泽华诈骗”等关键词,网上不同时间段的相关揭发性文章很多;揭开“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中品质协公司”真实面目;所有的牌匾、证书都是以早在2007年4月24日就被香港政府解散(除名)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落款而发放牌匾,这样的荣誉牌匾和证书毋容置疑是虚假的,涉嫌商业诈骗,并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相当严重;由陈泽华操纵的中品质协公司,大批量的倒卖虚假荣誉牌匾,已涉嫌商业诈骗;现在又靠另一个“招牌”——用欺骗手段获取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正在进行着新一轮、规模更大的诈骗性商业活动;陈泽华诈骗团伙操纵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及其“中品质协(北京)质量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在“制售虚假荣誉牌匾”过程中,已明显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罪特征,涉嫌触犯《刑法》;在中品质协公司网站上的虚假宣传内容(www.21315.org)(www.21315.com),“21315全国征信系统”这个网站名称他们从2014年底才开始使用,并且至今也没有在国家工信部备案”。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11315.com/infnews/show/74663,进入“绿盾征信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网站相应页面,显示当前位置为“首页>征信新闻>正文”,文章标题《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发布时间2016年2月8日,注明出处为“11315品牌部”,文中含有内容:第二个恶意竞争者陈某,不知他出于什么动机一再对我们“碰瓷”侵扰;此君却一直沿袭着20年前的温州赚钱宝典——欺诈、走捷径、钻法律空子,靠制售虚假荣誉牌匾这一招就混了十多年,但他没想到前期做下的丑事都一串串的摆在公众眼前,已构成诈骗犯罪要件,即使如他自己包装的“有关系”也难逃法网,更何况他那点拉虎皮扯大旗、狐假虎威的小手段,自己拖着一身要命的“硬伤”还敢一再的风头,怎能不引发大祸临头?就目前的情况看,对我们的恶意诉讼,将会引爆一个诈骗大案,对方会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庭审中,绿盾公司认可上述文章内容中的“陈某”系指陈泽华。

就以上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625号公证书。庭后,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公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网站进行勘验,勘验过程及结果如下: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网站域名cnxxiw.com及网站首页网址www.cnxxiw.com进行查询,均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输入网站域名nffzxw.com及网站首页网址www.nffzxw.com进行查询,均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输入网站域名fzxinw.com及网站首页网址www. fzxinw.com进行查询,均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文章尾部标注的“http://www.china.com.cn/……”网址无法打开,“http://toutiao.com/……”及“http://bbs.163.com/……”网址可以打开,但均注明为转载或网友所发网帖。

庭审中,绿盾公司认可涉案11315网站为绿盾公司运营管理,上述六篇文章为绿盾公司11315品牌部发布,如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绿盾公司来承担。绿盾公司认可其在转载发布相关文章内容之时,按照规定编辑需要对相关文章来源进行核实,具体核实来源网站是否为正规合法网站以及对网站ICP备案情况进行核实,但是由于转载文章较多,涉案文章编辑是否进行过核实,绿盾公司不清楚。中品质协公司认可绿盾公司已删除《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中关于“陈某”的一段内容,不再要求绿盾公司删除该文章。

三、部分媒体及网站刊登文章涉及“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或中品质协公司的相关情况

绿盾公司为证明涉案网站除《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外的涉案文章为转载且不构成商业诋毁,提交了《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报刊刊载的文章以及相关网站网页内容的公证书。其中,《人民日报》有题为《看似威风凛凛,实则假冒伪劣——“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的文章,与11315网站前述文章《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内容基本一致。《民主与法制时报》有题为《“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的文章,与11315网站前述文章《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内容基本一致,但《民主与法制时报》文章中不含有“21315陈泽华的‘虚假荣誉牌匾杂货铺’,十年诈骗多家企业,仅上市公司就达87家,骗资达三亿”内容。“中国法制新闻网”网站(网址www.fzxinw.com)有题为《大数据揭秘: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的文章,与11315网站前述文章《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内容基本一致。“中国信息网”网站(网址www.cnxxiw.com)有题为《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的文章,与11315网站前述文章《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内容基本一致。

2004年7月12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址www.gdqts.gov.cn)刊登文章,题为《广告公司冒充省质监局诈骗——广东59家企业中招,被骗金额3800元至8300元不等》,主要内容为:省质监局调查发现,广州市东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该局名义要求企业缴纳数千元参加非法组织的“21315质量信誉单位”建档活动,并擅自违规发放牌匾,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省质监局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调查人员的质疑,广州市东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出示了该公司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省质监局有关人士认为,用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带有“中国”字样的协会之名招揽业务,实为“拉虎皮”诱人上当,诈骗企业钱财。

2016年1月27日,“中国网优讯中国”网站(网址u.zp.china.com.cn)刊登文章,题为“21315多名代理商称被骗 讨说法无果欲报案”,主要内容为:多名21315全国征信系统代理商,投资3万元至50万元不等与中品质协公司签署《协议书》;多名代理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交纳了代理费,但是因为中品质协公司手续不全无法在当地备案,故无法开展工作,他们表示中品质协公司虚假宣传,已构成诈骗;他们到北京要求退款无果,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品质协公司对代理商有承诺在先,且收了代理费又无实际服务行为,其主观上有欺骗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份征信备案,又存在隐瞒其无评级等资质,拿别家公司的数据库,故已符合主客观要件,至于是否构成涉嫌诈骗,待有关部门调查。

2006年9月22日,“中国质量网”网站(网址www.chinatt315.org.cn)刊登文章,题为《国家质检总局严正声明——从未委托或批准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从事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工作》,主要内容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严正声明指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不是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直属挂靠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也从未以任何形式委托或批准该机构从事质量信用等级评估的相关工作。

四、“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与中品质协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情况

河南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之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获得的“21315国际质量信用等级证书”“21315全国绿色质量信用AAA等级”等证书注明信用评估机构为中品质协公司,监督机构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中品质协公司认可中品质协公司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曾经存在合作关系,称“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为离岸社团,中品质协公司系根据国际质量信用标准发放该证书,“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是监督机构。

“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网站(网址www.21315.org)“协会组织结构”栏目“秘书处”项下含有中品质协公司;“协会主要领导成员介绍”中,副会长为陈泽华等多人,秘书长为陈泽华。陈泽华的介绍内容为:陈泽华,浙江温州人,现担任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简介”的主要内容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1999年向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登记与备案,200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务部门注册批准,在全国开展质量工作的联络、咨询、会务事宜;在协会的推动下,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中质鉴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信网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以产品质量信用为主导的实体服务组织相继诞生”。

“新浪博客”网站(网址blog.sina.com.cn)有“陈泽华21315的博客”,该博客认证内容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品质协公司认可该博客为陈泽华本人所有,但称该认证身份系开通博客时的身份。庭审中,中品质协公司认可陈泽华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成立至2013年11月11日担任该协会秘书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域名21315.org主办单位为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称,该域名显示的备案主体为中品质协公司系因为中品质协公司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之前存在合作关系。

五、部分行政机关执法涉及“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或中品质协公司的相关情况

2016年4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绿盾公司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上海石化鑫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分别于2008年至2011年间,参与了“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推荐的质量信用评价或者低碳绿色承诺企业评价等活动,向该协会递交了参评资料,经该协会或者中品质协公司评估后,获得了该协会颁发的证书和牌匾。上述企业在参加该协会评估活动时,并不知晓该协会为“山寨社团”。在调查中,上述企业主动销毁了从该协会取得的证书和牌匾,故决定对上述企业的相关案件作销案处理。关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及中品质协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向该机构所在地的民政、公安等部门举报。

2016年4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绿盾公司出具《举报处理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通过“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电话通知并付费获得了由“中国产品质量协会”颁发的“21315质量信用等级证书”及牌匾,该公司主要将“质量信用AAA级证书”字样印刷在公司宣传册上,鉴于该公司不知道“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不具有颁发此类荣誉证书的资质,主观上没有故意性,故对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证书,目前该公司主动销毁了该证书及牌匾。

2016年5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绿盾公司出具《举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自2008年起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在其门口处悬挂有“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等字样的牌匾,2016年3月18日民政部发布了“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名单,“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在名单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

此外,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台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2016年3月至5月向绿盾公司分别出具了《情况告知》《信访举报处理情况的答复》《行政处理告知书》《回复函》等,内容涉及部分企业购买“中国产品质量协会”颁发的虚假荣誉牌匾和证书,行政机关对该部分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行政指导或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此外,涉及的部分证书评估机构为中品质协公司,行政机关表示案件处于办理过程中。

庭审中,绿盾公司认可中品质协公司有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的合法资质,没有证据证明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泽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存在欺诈、诈骗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刑事立案、提起公诉或判决认定上述主体存在民事欺诈、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

六、中品质协公司与其代理商解除代理协议的相关情况

2016年1月28日,中品质协公司(甲方)与赵小青(乙方)签订了《21315网·企业征信系统授权服务中心代理协议书》,主要约定内容为:乙方拟申请建立21315网·企业征信系统广东省和湖北省的省级授权代理服务中心,并作为21315网·企业征信系统在该行政区域的授权服务单位开展征信业务。2016年3月28日及2016年4月7日,赵小青向中品质协公司提交《退费申请》及《要求立即退费、解除协议并补偿损失的通知》,主要内容均为:11315网站上刊登、传播大量中品质协公司负面消息,产品和服务没法开展;大量负面新闻被散播到政府部门,导致与当地政府关系紧张,无法顺利获得备案;企业产生不信任,没办法继续开展市场。因此申请解除与中品质协公司签署的授权协议书,不再向中品质协公司支付协议尾款750万元,要求中品质协公司将50万元订金退回。2016年4月13日,中品质协公司向赵小青回函,同意终止授权服务协议并退还已缴纳的50万元订金。2016年6月2日,中品质协公司通过银行电汇向赵小青退还50万元。

此外,哈尔滨众益阳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品质协征信有限公司作为中品质协公司代理商亦基于类似理由向中品质协公司提交了退费申请,要求中品质协公司退还已缴纳订金。中品质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退还上述两企业订金或对其进行了相应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第一,绿盾公司所发布的六篇文章涉案内容是否指向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绿盾公司发布六篇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第三,如绿盾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关于中品质协公司与绿盾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中品质协公司及绿盾公司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关于自身主营业务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中品质协公司及绿盾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均包括企业征信业务,即企业信用征集和评定,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二、关于绿盾公司所发布的六篇文章涉案内容是否指向中品质协公司

本案中,绿盾公司认可涉案11315网站为绿盾公司运营管理,涉案《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六篇文章为绿盾公司发布,如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绿盾公司承担。故对于上述六篇文章为绿盾公司发布并由绿盾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绿盾公司辩称,涉案文章《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并没有明确指明中品质协公司,仅提及陈某;其他涉案文章中提到了“21315”及“陈泽华”,中品质协公司虽然获得了“21315”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但并不能因此直接使公众认知“21315”与其之间唯一对应关系;陈泽华并非仅是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提及“陈泽华”也并不能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故绿盾公司认为,涉案六篇文章并未指向中品质协公司,绿盾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六篇文章中的部分内容系指向中品质协公司,理由如下:第一,涉案文章中“21315”字样指向中品质协公司。庭审中,绿盾公司认可中品质协曾获得“21315”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亦认可中品质协公司曾以“21315企业征信系统”的名义开展业务。故一审法院认定绿盾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中使用“21315”字样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部分内容系指向中品质协公司。第二,涉案文章部分内容提到中品质协公司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简称。《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文章中含有内容“‘中品质协公司’打着早在2007年就已被香港政府解散(除名)的虚无‘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招牌”,《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文章中含有内容“浙江温州商人陈泽华独自一人操作数个公司(21315、中品质协公司等)”,《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文章中含有内容“陈泽华诈骗团伙操纵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及其‘中品质协(北京)质量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上述内容中均提到了司中品质协公司企业名称简称或与中品质协公司极为近似的企业名称,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文章内容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部分内容指向中品质协公司。第三,涉案文章《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及其他五篇涉案文章部分内容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中提到“竞争者”“陈某”“温州”,上述信息均与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的情况相吻合,庭审中绿盾公司亦认可上述文章中的“陈某”系指陈泽华。故一审法院认定绿盾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中提到“陈某”的部分内容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部分内容系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上述文章提及陈泽华之内容均与中品质协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关,且部分文章含有“陈泽华诈骗团伙操纵的中品质协公司”“陈泽华独自一人操作中品质协公司等数个公司”“21315陈泽华”“21315陈氏”等表述,故涉及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内容会使相关公众将该部分内容与中品质协公司相关联。综上,绿盾公司关于涉案六篇文章并未指向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陈泽华向一审法院起诉王端军构成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涉及王端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泽华个人人格的贬损以及名誉的侵害,而本案涉及绿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商誉的侵害,两案当事人、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均不相同,故中品质协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关于绿盾公司发布六篇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否则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及立法精神,商业诋毁是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业信誉的行为。上述“虚伪事实”既包括虚假的事实,亦包括其他引人误解的事实。真实而引人误解且损害他人声誉的陈述亦属商业诋毁的调整范围。

本案中,绿盾公司发布文章《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称,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欺诈,钻法律空子,制售虚假荣誉牌匾,已构成诈骗犯罪要件,将会引爆一个诈骗大案。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合法途径举报犯罪受法律保护,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绿盾公司认可没有证据证明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已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提起公诉或作出判决认定其存在犯罪行为,故绿盾公司发布该文章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上述文章指控陈泽华实施的行为与中品质协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关,因此该文章已间接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绿盾公司发布的文章《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内容与《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及相关网站的对应文章内容基本一致,绿盾公司所发布的上述文章亦标明了具体来源,故可以认定绿盾公司发布的上述文章系转载而来。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主张上述文章内容系绿盾公司提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中品质协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但绿盾公司的上述转载行为亦构成商业诋毁,理由如下:第一,绿盾公司在转载《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原文章之时进行了添附和篡改。《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原文章内容并未涉及中品质协公司,绿盾公司在明知中品质协公司使用“21315”商标并曾以“21315企业征信系统”的名义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将《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原文章标题添加“21315”字样,同时在转载《民主与法制时报》原文章时添加内容“21315陈泽华的‘虚假荣誉牌匾杂货铺’,十年诈骗多家企业,仅上市公司就达87家,骗资达三亿”,意图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文章与中品质协公司相联系,并使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信誉降低。第二,绿盾公司在转载《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文章时未严格审核文章来源及内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绿盾公司转载的上述文章含有大量指明或暗示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泽华构成犯罪的内容,如“‘中品质协公司’通过涉嫌冒充国家协会,向企业兜售‘荣誉牌匾’”,“‘21315全国征信系统’涉嫌诸多违法”,“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由陈泽华操纵的中品质协公司,原来是靠‘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当作幌子,大批量的倒卖虚假荣誉牌匾,已涉嫌商业诈骗”,“陈泽华诈骗团伙操纵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及其‘中品质协(北京)质量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在‘制售虚假荣誉牌匾’过程中,已明显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罪特征,涉嫌触犯《刑法》”等。而本案绿盾公司认可没有证据证明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泽华已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提起公诉或作出判决认定其存在犯罪行为,故上述文章内容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诋毁。绿盾公司自认其在转载发布相关文章内容之时,按照规定编辑需要对相关文章来源进行核实,具体核实来源网站是否为正规合法网站以及对网站ICP备案情况进行核实。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述文章的来源网站未进行工信部ICP备案,亦非合法新闻媒体网站,上述文章指称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或涉嫌构成犯罪但又未写明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采取立案、起诉等措施的具体情况。上述文章可信程度较低且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绿盾公司未严格对上述文章加以审核即在11315网站发布,未尽到其自认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构成散布虚伪事实,已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绿盾公司辩称,有第三方媒体和网站广泛使用“制售虚假荣誉牌匾”“欺诈”“诈骗”等字样的论述,而且均来源于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质监局等国家机关和权威媒体,绿盾公司有理由认为这些相关内容是真实可信的。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刊登的相关文章并未提及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中国网优讯中国”网站刊登的相关文章表示,中品质协公司是否构成涉嫌诈骗,待有关部门调查;“中国质量网”网站刊登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声明仅涉及“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未提及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的回复内容显示,行政机关并未对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绿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目前尚不能得出中品质协公司已构成欺诈、诈骗或涉嫌诈骗正接受司法机关调查之结论,故绿盾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绿盾公司辩称,其作为企业征信机构有权收集、加工、整理、保存商业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绿盾公司对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相关新闻进行信息采集和内容转载属于合法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绿盾公司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并非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保存,而是不加审核地在11315网站新闻栏目对上述文章加以散布,该行为已非企业征信机构的正常业务行为。绿盾公司作为企业征信业务的经营者,理应客观中立、不加感情色彩地对其他企业经营情况予以如实记录和说明,绿盾公司的涉案行为显然与其企业征信机构的身份相违背,故绿盾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绿盾公司辩称,其作为普通公司法人,经营者系未经过法律学习和培训的普通老百姓,并不能对绿盾公司苛以通晓法律的高标准义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绿盾公司并非一般企业,而系企业征信业务的经营者,业务范围包括搜集其他企业涉及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并予以加工、整理和保存,绿盾公司及其主要经营者理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否则根本不具备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资格和条件,故绿盾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绿盾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信誉,已构成商业诋毁。《君子行》有云“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绿盾公司作为中品质协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转载竞争对手的负面消息时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加审核并秉持谦抑原则审慎处理。绿盾公司在11315网站发布涉案文章的时间为2016年2月至3月,在此期间中品质协公司与绿盾公司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业诋毁的相关案件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存在较大矛盾,绿盾公司在此时集中发布关于中品质协公司的负面文章,即使中品质协公司的经营行为确存在不妥之处,绿盾公司的涉案行为亦显然具有不正当之目的,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理应受到法律规制。

四、关于绿盾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绿盾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中品质协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品质协公司认可绿盾公司已删除《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中关于“陈某”的一段内容,不再要求绿盾公司删除该文章,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中品质协公司要求绿盾公司删除其余五篇涉案文章,在绿盾公司11315网站上连续一周发布澄清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中品质协公司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品质协公司虽举证证明有部分代理商与其解除代理协议,中品质协公司向部分代理商退还了订金,但该订金并非中品质协公司当然能够获得的利润,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品质协公司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中品质协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绿盾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同时,考虑到中品质协公司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所公布的“离岸社团”——“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在境内合作,其自身经营亦有不规范之处,中品质协公司对于目前其自身商业信誉的降低亦有过错,故对于中品质协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全额支持。一审法院将根据绿盾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绿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涉案文章《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二、绿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网址www.11315.com)上连续七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性的网站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绿盾公司负担);三、绿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品质协公司经济损失六十万元;四、驳回中品质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绿盾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1.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5880号行政判决书,中品质协公司在该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明“21315”商标长期使用的证据清单及部分证据材料。绿盾公司欲以此证明,中品质协公司在该案件中认可,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于“21315“商标的使用,大量是通过中国产品质量协会进行实际使用的。因此,“21315”并不能直接指向中品质协公司,而是更多地应当指向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所以绿盾公司以“21315”作为关键词,收集、加工和发布有关指向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信用信息的文章内容,并无不妥、亦不违法。

2.中品质协公司官方网站截图。绿盾公司欲以此证明中品质协公司将绿盾公司信息采集到其数据库,并在毫无任何负面信息的情况下,将绿盾公司列为“预警企业”,中品质协公司并未尽到一审判决所谓的“谨慎义务”。

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808号刑事裁定书。绿盾公司欲以此证明中品质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泽华已经就本案相同事实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就此作出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不应再予受理。

对于绿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中品质协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曾与中品质协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中品质协公司系第3064731号、第3064729号“21315”商标的专用权人,中品质协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文章中的“21315”字样指向中品质协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本院另查明:2016年2月22日,绿盾公司针对第3064731号“21315”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裁定,裁定第3064731号“21315”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绿盾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京73行初5880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前述裁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绿盾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京73行初588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第3064731号“21315”商标由数字“21315”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接受消费者投诉而设立的服务电话“12315”,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第3064731号“21315”商标的商标标志为“21315”,与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数字构成相同,仅前两位数字顺序不同。“21315”作为商标使用,将淡化“12315”这一具有公益性质的电话号码的识别力,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而且,如果鼓励此类商标的注册,亦容易导致其他与官方标志、公益标志相近似的标志被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利于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秩序而在社会公共领域与市场经营主体利益之间所作的必要区分,亦有悖于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其示范效果是十分消极的。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认定第3064731号“21315”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并据此作出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880号行政判决。据此,第3064731号“21315”商标现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中,中品质协公司及绿盾公司对双方经营范围及实际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诉讼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关于中品质协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11315网站为绿盾公司运营管理,绿盾公司亦认可其在该网站发布了《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六篇文章,故绿盾公司应当对其发布的上述涉案六篇文章所可能引发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绿盾公司上诉称,《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一文未指向中品质协公司,不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诋毁。该文章中提及的“恶意竞争者陈某”、“做数据库”、“温州人”、“对我们的恶意诉讼”等词汇没有任何明确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无法让读者看到该内容而联想到陈泽华本人。其他涉案文章中提到了“21315”及“陈泽华”,中品质协公司虽然获得了“21315”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但并不能因此直接使公众认知“21315”与其之间具有唯一对应关系;陈泽华并非仅是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提及“陈泽华”也并不能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故涉案六篇文章并未指向中品质协公司,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文章中“21315”字样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绿盾公司认可中品质协公司曾获得“21315”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亦认可原告曾以“21315企业征信系统”的名义开展业务。且绿盾公司还曾于2016年2月22日针对中品质协公司受让的第3064731号“21315”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恰为绿盾公司在涉案11315网站发布涉案六篇文章的时间前后,故绿盾公司发布涉案文章《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中使用“21315”字样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部分内容系指向中品质协公司。其次,涉案文章部分内容提到中品质协公司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简称。《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文章中含有内容“‘中品质协公司’打着早在2007年就已被香港政府解散(除名)的虚无‘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招牌”,《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文章中含有内容“浙江温州商人陈泽华独自一人操作数个公司(21315、中品质协公司等)”,《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文章中含有内容“陈泽华诈骗团伙操纵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及其‘中品质协(北京)质量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上述内容中均提到了中品质协公司企业名称简称或与其极为近似的企业名称,故可认定上述文章内容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部分内容指向原告。再次,涉案文章《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及其他五篇涉案文章部分内容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中提到“竞争者”“陈某”“温州”,上述信息均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的情况相吻合,本案一审庭审中绿盾公司亦认可上述文章中的“陈某”系指陈泽华。故本院认定绿盾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中提到“陈某”的部分内容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部分内容系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上述文章提及陈泽华之内容均与中品质协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关,且部分文章含有“陈泽华诈骗团伙操纵的中品质协公司”“陈泽华独自一人操作中品质协公司等数个公司”“21315陈泽华”“21315陈氏”等表述,故涉及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内容会使相关公众将该部分内容与品质协公司相关联。综上,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绿盾公司关于涉案六篇文章并未指向中品质协公司、中品质协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陈泽华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端军构成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因该案件涉及王端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泽华个人人格的贬损以及名誉的侵害,而本案涉及绿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商誉的侵害,两案当事人、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均不相同,故中品质协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上诉人绿盾公司发布六篇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绿盾公司上诉称,纵观《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全文,绿盾公司完全不存在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在该篇文章中,有关陈某某的文字仅仅350字左右,没有在文章的显著位置。并且,从文章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绿盾公司的言语之间充满了善意,而不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诋毁。对此本院认为,绿盾公司发布文章《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称,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欺诈,钻法律空子,制售虚假荣誉牌匾,已构成诈骗犯罪要件,将会引爆一个诈骗大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上看,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应当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相关行为。事实上,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要其实施的相关宣传行为客观上给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产生了实际损害,都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后果,对这些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本案中,鉴于绿盾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其没有证据证明中品质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华已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提起公诉或作出判决认定其存在犯罪行为,故绿盾公司发布该文章存在明显过错,该行为已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上述文章指控陈泽华实施的行为与中品质协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关,因此该文章已间接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绿盾公司发布的文章《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21315山寨协会之乱何时休?》《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内容与《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及相关网站的对应文章内容基本一致,绿盾公司所发布的上述文章亦标明了具体来源,故可以认定绿盾公司发布的上述文章系转载而来。但本案中,首先,《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原文章内容并未涉及中品质协公司,绿盾公司在明知中品质协公司使用“21315”商标并曾以“21315企业征信系统”的名义开展业务的情况下,且双方已经因“21315”商标发生行政纠纷的情况下,仍将《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原文章标题添加“21315”字样,同时在转载《民主与法制时报》原文章时添加内容“21315陈泽华的‘虚假荣誉牌匾杂货铺’,十年诈骗多家企业,仅上市公司就达87家,骗资达三亿”,意图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文章与中品质协公司相联系,并使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信誉降低,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其次,绿盾公司在转载《21315“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涉骗大揭底》《网曝“2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诚信涉嫌诸多违法》《大数据揭密: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文章时未严格审核文章来源及内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绿盾公司转载的上述文章含有大量指明或暗示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泽华构成犯罪的内容,如“‘中品质协公司’通过涉嫌冒充国家协会,向企业兜售‘荣誉牌匾’”,“‘21315全国征信系统’涉嫌诸多违法”,“21315陈氏‘虚假牌匾杂货店’骗局”,“由陈泽华操纵的中品质协公司,原来是靠‘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当作幌子,大批量的倒卖虚假荣誉牌匾,已涉嫌商业诈骗”,“陈泽华诈骗团伙操纵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及其‘中品质协(北京)质量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在‘制售虚假荣誉牌匾’过程中,已明显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罪特征,涉嫌触犯《刑法》”等。而本案绿盾公司认可没有证据证明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泽华已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提起公诉或作出判决认定其存在犯罪行为,故上述文章内容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诋毁。绿盾公司自认其在转载发布相关文章内容之时,按照规定编辑需要对相关文章来源进行核实,具体核实来源网站是否为正规合法网站以及对网站ICP备案情况进行核实。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述文章的来源网站未进行工信部ICP备案,亦非合法新闻媒体网站,上述文章指称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或涉嫌构成犯罪但又未写明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采取立案、起诉等措施的具体情况。上述文章可信程度较低且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绿盾公司未严格对上述文章加以审核即在11315网站发布,未尽到其自认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构成散布虚伪事实,已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一审判决相关论述详尽,相关认定正确,本院均予以确认。

绿盾公司上诉称,《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文中的内容并非“虚伪事实”,且上诉人不存在诋毁被上诉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并不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第三方媒体和网站广泛使用“制售虚假荣誉牌匾”“欺诈”“诈骗”等字样的论述,而且均来源于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质监局等国家机关和权威媒体,绿盾公司有理由认为这些相关内容是真实可信的。绿盾公司网站转载的《21315“国字头”山寨社团唬了多少人》等五篇文章,绿盾公司均是经过其他官方媒体(或网站)转载而来,并非绿盾公司网站首发,且相关内容主要是针对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内容,因此并不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诋毁。对此本院认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刊登的相关文章并未提及中品质协公司;“中国网优讯中国”网站刊登的相关文章表示,中品质协公司是否构成涉嫌诈骗,待有关部门调查;“中国质量网”网站刊登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声明仅涉及“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未提及中品质协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的回复内容显示,行政机关并未对中品质协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绿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目前尚不能得出中品质协公司已构成欺诈、诈骗或涉嫌诈骗正接受司法机关调查之结论,故绿盾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绿盾公司上诉称,其作为普通公司法人,经营者系未经过法律学习和培训的普通老百姓,并不能对绿盾公司苛以通晓法律的高标准义务。相关公众看到涉案文章,并不会误认为“陈某”已经被司法机构定罪量刑,因此,绿盾公司并不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形。并且,绿盾公司虽然作为“企业征信机构”,但并不意味着能够如司法机关同样的标准来“准确掌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进而作出和司法机关同样的认定。绿盾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作出的关于“陈某”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是基于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质检总局等有关权威机构和媒体的认定而作出的,并非毫无根据,法院不能苛求上诉人有如同司法机关一样的法律知识和水平。对此本院认为,绿盾公司系企业征信业务的经营者,业务范围包括搜集其他企业涉及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并予以加工、整理和保存,绿盾公司及其主要经营者理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故绿盾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绿盾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中品质协公司的商业信誉,已构成商业诋毁。需要说明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最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地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同于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其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该裁定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先生效裁定,其中体现的裁判规则本院予以遵循。本案中,一审判决中引用的《君子行》中“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诗句,其内涵更多地体现是是对个人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的指引和要求,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要求的商业道德区别甚大,本院对此予以指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品质协公司的自身经营行为亦存在不规范之处,其对自身商业信誉的降低亦存在一定过错,绿盾公司如果仅系对竞争对手负面信息的客观报道进行转载并不违反商业道德,但绿盾公司在发布或转载涉案六篇文章的过程中,不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涉案文章的来源及内容的可信度予以核实,更存在对部分转载的文章进行人为添附和篡改行为,使该篡改后的文章呈现出更多的不实指控和更强烈的情绪化负面评价,且使该不实指控和情绪化负面评价更明确地指向中品质协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泽华。该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和正当评价范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三、关于上诉人绿盾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绿盾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中品质协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品质协公司要求绿盾公司删除除《11315董事长对全国代理商新年致辞》之外的其余五篇涉案文章,在绿盾公司11315网站上连续一周发布澄清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中品质协公司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该主张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均予以确认。因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中品质协公司因绿盾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实际损失的数额,中品质协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绿盾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中品质协公司的自身过错、绿盾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绿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六百四十元,由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两万元(已交纳),由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两万六千六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由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义军
审  判  员   周丽婷
审  判  员   兰国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莹
书  记  员   范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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