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邵某蓉、于某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京邮电大学在北京市西城区小西天东里危改项目侵权为由并且要求消除危险,要求北京邮电大学提供住房安置及补偿款,曹律师代表北京邮电大学应诉,提出北京邮电大学与邵某蓉、于某涛不存在租赁关系,涉案拆除房屋系北京邮电大学自管公房,拆除前邵某林一家实际居住,拆除时对邵某林一家妥善安置,原告主张安置缺乏事实基础,且案涉房屋2019年就已经拆除,邵某蓉,于某涛不可能不知道,拆除时其并未提出异议,2024年才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邮电大学答辩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原告起诉实质上是要求法院审查小西天东里危改项目被补偿主体及补偿方案,一审法院认为该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驳回邵某蓉,于某涛起诉。邵某蓉,于某涛不服驳回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大篇幅引用北京市公房管理条例,主张其与北京邮电大学形成租赁关系。曹律师答辩案涉公房非北京市直管公房,系北京邮电大学自管公房,要遵守国管局及北京邮电大学公房管理规定,上诉人引用规定不适用北京邮电大学。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北京邮电大学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