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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北京特安丽制冷设备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139   收藏[0]

代 理 词


  审判长:


  通过阅卷和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在了解事实基础上,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审判长采纳:


  一、原告“解除合同,拆除空调系统,返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没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首先,被告作为《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安装单位,早在2002年7月已经按照《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完成中央空调安装,早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使用该中央空调系统至今已经(近)四年,连主机和压缩机都已经过了保修期。原告此时提出解除合同,拆除中央空调系统,返还合同款,显然不合时宜,而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供的一组2003年3月——2004年4月维修记录恰恰证明原告一直在使用该中央空调系统,而且该中央空调系统早已经进入维修期。


  其次,根据原被告《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第七条 验收提出异议期限“外观质量安装完毕后两日内双方验收签字确认;设备运转效果、质量,调试完毕后双方派人按上述标准验收签字确认,提出异议期限为工程完工后七天内。”


  根据原被告《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第12条第4项 验收及异议 “④未经验收签证,需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自负”


  原告没有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而且在未验收签字情况下就投入使用,原告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视为验收合格。


  第三,原告自己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恰恰印证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不存在大的质量问题。


  原告提供一份2003年3月27日被告授权代表曾伟华先生签字的记录证明,原告使用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8个月后反映噪音和温度上不去问题,经检查是原告擅自改动主机控制中心面板设置,这属于原告使用不当引起的局部小问题。而且重新设置参数后主机运行正常这充分说明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更谈不上大的严重质量问题。


  原告提供一份2003年8月24日被告授权代表曾伟华先生签字的记录证明,原告使用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1年后反映中央空调系统噪音大,操控不方便,不安全,原合同对此无约定,属原告追加的要求,原告反映问题属于使用过程中自然损耗所致,因为主机过了保修期。任何产品随着使用时间延长都会自然损耗。这印证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更谈不上大的严重质量问题。


  原告提供俞建军签字的一组便条(2004年1月31日至2004年3月18日,共11份),也恰恰证明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不存在大的严重质量问题。


  1、2004年1月31日便条“……因为管道冻死,只能自然融化才能修……”,1月31日北方最寒冷季节,专业常识中央空调使用过程中不会冻死,中央空调不使用时,应该将管道水排空,否则管道有可能冻死。水管冻死原因是空调系统没有使用时没有将水排空,这属于原告使用不当和天气过于寒冷所致。


  2、2004年2月12日便条“……自来水管冻裂……”,2月12日北方最寒冷季节,自来水管冻裂与被告是毫无关系的。


  3、2004年2月22日便条“……因太阳能热水器损坏而导致漏水,空调调试后没有完全关闭自来水总闸使其滴水……”,因太阳能热水器损坏而导致漏水与被告毫无关系。


  俞建军签字的其他便条主要是一些小问题的维修说明和经过。


  第四,合同签订时,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判断其安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能看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被告安装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原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提供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服务,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技术标准是判断被告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可是对于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只能依据原被告《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约定标准判断,该标准就是原被告审核通过的设计安装图纸及其变更约定。被告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原告指责被告安装的家庭中央空调系统有大的严重的质量问题毫无证据支持。


  第五,家庭中央空调系统主机是原被告双方约选定的沈阳先达牌主机,原告安装前对主机已经进行验收,主机早已经过了保修期。原告同样未能举证家庭中央空调系统主机或压缩机存在大的严重质量问题。


  二、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130560元,缺乏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


  和法律依据,同样依法应当驳回。


  原告损失数据是自己信口开河胡说的,其未能提供损失数据的确凿证据。


  原告提供的有些证据甚至是自欺欺人的捏造证据,比如,原告与万联图书公司合同,因为原告与万联图书公司有同一性,这就是等于原告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这样证据又如何证明他的损失。


  三、原告损失赔偿诉讼请求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假设原告有损失,原告在损失发生近四年时间里从未找过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仅仅提供2004年3月15日之前的一些维修记录,没有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和协商记录。在长达四年时间里原告从未到过被告公司反映质量问题或提出赔偿请求,被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此事也一无所知,而且从2004年4月18日至起诉时原告甚至没有与被告任何工作人员联系。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被告的起诉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06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