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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金山与被上诉人奉化区溪口镇泰悦首府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审原告毛明杰、毛高科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73   收藏[0]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民终5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山,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伟,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化区溪口镇泰悦首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代表人:徐旭青,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美,宁波市奉化区武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毛明杰,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审原告:毛高科,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
上诉人王金山因与被上诉人奉化区溪口镇泰悦首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泰悦首府业委会)、原审原告毛明杰、毛高科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3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金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泰悦首府小区有投票权的人数应为874人,但参加业主大会投票的仅为29人,剥夺了其他业主的选举权。泰悦首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前,未通知全体业主,且29位代表中,有数位代表比如毛明杰、应岳锋、毛银强等人对此也不知情,故包括《泰悦首府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在内的文件应属无效。
泰悦首府业主委员会辩称,1.2019年1月3日,在溪口镇政府的主持下,选举产生了29名业主代表,他们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同一天,召开了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了《议事规则(草案)》,2019年1月4日对《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公示,2019年3月22日,泰悦首府业委会上门征求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与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2.根据《议事规则(草案)》的规定,解聘亚太物业公司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本案上诉人系单个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提出解聘亚太物业公司的请求。
毛明杰、毛高科述称,同意王金山的上诉意见。
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19年4月1日被告泰悦首府业委会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2.泰悦首府业委会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撤销泰悦首府业委会做出的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是宁波市奉化区泰悦首府小区业主,该小区所在地居委会为宁波市奉化区剡溪社区居民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宁波市奉化区剡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泰悦首府第一届业主代表推选结果报告单》,告知泰悦首府小区共有874户,于2018年12月12日至15日推选产生应岳锋、黄泽江、毛明杰等29名业主代表。2019年1月3日,应岳锋、黄泽江、毛明杰等28名业主代表参加泰悦首府第一届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了《议事规则(草案)》。《议事规则(草案)》第二条规定:“由于本小区规模较大,业主众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小区实际,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实行代表制。”第八条规定:“泰悦首府小区业主代表共设29名,业主代表以楼群为单位推选产生,根据泰悦首府小区实际,每幢楼为一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业主代表1名。”第十一条规定业主代表的权利有“行使表决权、委托投票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有被选举权。”等内容。第十五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代表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予以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通过。业主投票权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上述重大事项业主投票权,除业主特殊声明外,原则上自动委托楼群业主代表行使。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业主代表投票表决。”第十六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内容。第十七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和表决通过的业主公约,对小区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2019年3月25日,泰悦首府小区29名业主代表中的22名业主代表在《关于泰悦首府业委会与亚太物业签约事宜(意见征求)》上签字,《关于泰悦首府业委会与亚太物业签约事宜(意见征求)》载明:“本小区于2019年1月3日成立,鉴于成立时间仓促,目前无正常办公区域,故上门征求各业主代表意见。如同意,请签字!”2019年4月1日,泰悦首府业委会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由亚太物业公司对泰悦首府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对泰悦首府业委会做出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泰悦首府业委会做出的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原告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认为亚太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质价不符”。经查,泰悦首府业委会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提出的上述主张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难以采纳。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认为泰悦首府业委会在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前未依法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查,泰悦首府业委会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前,已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取得泰悦首府小区29名业主代表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业主代表同意,29名业主代表依照《议事规则(草案)》规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表决权,泰悦首府业委会是按照《议事规则(草案)》规定要求做出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决定。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认为泰悦首府小区29位业主代表的形成、业委会的成立、业委员成员的形成、《议事规则(草案)》的形成等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权利,因上述事项均属于小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综上,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泰悦首府业委会做出的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提出的要求撤销泰悦首府业委会做出的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决定的诉请,缺乏充分证据证实,难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明杰、毛高科、王金山共同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金山提交了以下证据:1.奉化区泰悦首府业主反馈物业管理存在“质价不符”问题2页,拟证明泰悦首府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事实;2.证词一份,拟证明业主代表黄泽江签字时,泰悦首府业委会未告知黄泽江签字的目的的事实;3.奉化区泰悦首府业主代表联名证明一份,拟证明毛明杰等10位代表未对《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事实;4.授权委托书9份、奉化区泰悦首府业主联名证明及请愿书2份,拟证明小区业主对泰悦首府业委会和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知情的事实;5.诉讼费用登记表一份,拟证明泰悦首府小区业主为打官司集体出资缴纳诉讼费的事实。
泰悦首府业委会经质证认为,证据1不属二审新证据;证据2、3、4、5不属二审新证据,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毛明杰、毛高科经质证同意王金山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不属二审新证据,且和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2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认定;证据3中的名单和一审中泰悦首府业委会提供的证据4〔关于泰悦首府业委会与亚太物业签约事宜(意见征求)〕中载明的名单有重复,结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本院对证据3不予认定;证据4中的6份授权委托书、1份奉化区泰悦首府业主联名证明及请愿书,王金山已于一审中提供过,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了认定,本院不做重复认定,其余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认定;证据5和本案无关,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泰悦首府业委会在签订涉案《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前,已经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取得了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的同意,合同签订程序合法,且《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王金山上诉请求撤销泰悦首府业委会做出的与亚太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决定的请求,王金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泰悦首府业委会的上述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对其上述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金山对业主代表的身份有异议,因为业主代表的确定属于业主自治范围,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王金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金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保法
审判员  黄永森
审判员  朱亚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