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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星城一、四街区业主委员会与曹勇、付焕新等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0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31   收藏[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终10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渝鲁大道777号。
负责人:彭世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妙霞,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超,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勇,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焕新,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冰,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冠群,男,194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鲁能星城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曹勇、付焕新、李冰、钟冠群、李涛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6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2月6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鲁能星城业委会主任彭世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妙霞、冉超,被上诉人钟冠群、李涛本人及其与曹勇、付焕新、李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能星城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曹勇、付焕新、李冰、钟冠群、李涛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业委会未曾收到2018年6月5日《关于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账务的申请书》,也未收到曹勇等人2019年申请查阅账目的材料,不存在拒绝查阅的事实。因此,曹勇等人主张知情权遭业委会侵害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业委会主任彭世学不当拒绝业主提出的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是错误的。曹勇等人于2019年申请查阅账目,仅是委托律师打电话联系业委会主任彭世学,在业委会非值班时间联系彭世学送材料,之后仅以彩信方式发送一个查阅账务申请图片给业委会主任彭世学,并未提出正式申请。彭世学在电话中也未拒绝查阅账务,仅是提出由街道组织的建议。业委会至今未收到书面查账申请书和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及律师身份证明。业主的知情权未受到业委会的侵害。2、曹勇等人提出的查账申请,虽名为查阅,实则要求审计。审计的要求已经超越了知情权的范围,业委会拒绝审计合理。3、曹勇等人未曾要求公示相关账务明细,因此不存在业委会拒绝公示相关账务明细的事实。业委会已公示了财务信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关于2016年财务制度和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委会关于“2016年财力制度和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的公示》予以采信,对上诉人提交的同样形式的2016年到2019年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证据不予采信,有失公允。4、上诉人尊重被上诉人知情权,但不意味着权利的行使没有规范和约束,司法判决包含法律的评价,支付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疑会对未侵犯权利的上诉人不公。5、知情权专属于业主,业主身份是知情权存在的基础,因此不应当委托他人行使。如果允许委托他人行使权利,那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业主的委托去了解甚至利用小区的核心信息。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一审判决扩大了知情权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全体业主权利被侵害的风险。6、一审判决允许曹勇等人查阅的范围过于宽泛,不当增加业委会的工作量,增加了业委会账单保管的风险,不符合经济、便利的原则。曹勇等人可有针对性地查阅账目,对当期公示有个别争议的账目提出查阅要求。
曹勇、付焕新、李冰、钟冠群、李涛辩称,法律赋予了业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业主规约规定了三人以上的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查询和监督。上诉人、被上诉人、小区业主都应遵守法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业委会不能仅公示几个数据。曹勇等人的委托代理人多次上门向业委会申请查账时,均被业委会相关人员拒绝,查账申请也提交给了街道,街道要求自行找业委会查账,事情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进一步激化了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勇、付焕新、李冰、钟冠群、李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将2016年1月到2019年6月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收支账务明细、账簿、现金日记、银行账单、费用报销制度、业委会对外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原告及原告委托人查阅并予以公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勇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的业主。付焕新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的业主。李冰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的业主。钟冠群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业主。李涛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的业主。2015年6月8日,鲁能星城1-4街区就成立鲁能星城1-4街区三届业委会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塔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备案申请表上载明鲁能星城1-4街区总建筑面积620901平方米。案涉小区的《重庆市渝北区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管理中载明: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建账。每六个月将财务收入和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5日以上,接受业主的监督与质询。业主及业主代表有权组织3人以上小组查阅账务,实施监督。2018年6月5日,付焕新、李冰、李涛、钟冠群、舒志刚、曹勇、赵彬等七业主作为申请人向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提交《关于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账务的申请书》,主要载明该七人申请查账,要求鲁能星城业委会在5日内备好所有账务供业主查阅,并请居委会和街道予以监督。曹勇等称龙塔街道于2018年6月5日收到该查账申请,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2019年4月1日,曹勇、李冰、刘颖钊、李涛、付焕新、钟冠群、薛涛等七名业主作为委托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及唐永彬律师前往鲁能星城业委会送达《关于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账务的申请书》及《律师函》,并办理相关事务和手续。2019年4月1日的《关于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账务的申请书》主要载明,曹勇、李冰、刘颖钊、李涛、付焕新、钟冠群、薛涛等七名业主自愿组成审计工作小组申请查账,恳请鲁能星城业委会予以配合。2019年4月17日,曹勇、李冰、刘颖钊、李涛、付焕新、钟冠群、薛涛等七名业主委托的唐永彬律师到鲁能星城业委会送达《关于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账务的申请书》,但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大门关闭。唐永彬律师遂电话联系鲁能星城业委会主任彭世学,并告知彭世学其受业主委托向业委会送达《关于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账务的申请书》,请彭世学签收。彭世学表示其不在重庆,业委会其他成员也不在。后唐永彬律师将申请书拍照并通过彩信发送给彭世学。在该次电话沟通中,双方有以下通话内容:彭世学:“这个查阅账目你要搞清楚,那必须是街道居委会组织。”唐:是这样子的,彭主任,你说街道来组织,这不知他们来组织,根据你们的业主公约,上面清楚地规定得有,业主及业主代表有权组织……彭:那个业主和业主代表来查我们的账目,要有公证单位,必须是街道或居委会参加。头次他们就提出了,就不……,对不起。唐:就是你拒绝接受这个申请,是不是嘛?彭:你个人去找街道,街道来找,我们属于街道管,由街道来组织,好不好。庭审中,鲁能星城业委会举示以下证据:1、《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9年二季度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其中财务公示包含附表一《鲁能星城1-4街区业委会2019年二季度资金情况表》、附表二《鲁能星城1-4业委会2019年二季度公共收入明细及说明表》、附表三《鲁能星城1-4业委会2019年二季度公共支出明细及说明表》;《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9年一季度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8年四季度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8年三季度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8年二季度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8年一季度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业主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6年下半年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6年上半年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照片,以上每次财务公示均包含三张附表,拟证明鲁能星城业委会将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小区的公共收益财务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告知了业主查询方式。对上述证据,鲁能星城业委会陈述,2016年至2017年,我是按照房管局和街道的要求半年公示一次,自2018年开始,房管局发通知要求每季度公示一次,我方便每一季度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我方都进行了拍照,并在公共专栏、业委会QQ群、相关楼栋公示栏中公示,没有公示栏的就在相关楼栋进行张贴公示,也向街道送达了公示材料。曹勇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证据未有任何公示张贴的证据,该证据也不能反映鲁能星城业委会在小区公示栏公示的客观状况,且其举示的证据仅是其编制的资金情况表,对账务开支明细、开支的依据均不清楚,其制定的财务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均需进行详细的账务查阅才能知道。2、2015年6月21日的《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公示》及照片,拟证明鲁能星城业委会于2015年6月向小区业主公示了财务管理制度,并告知业主提出异议的方式、联系电话及地址。曹勇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鲁能星城业委会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过公示,但是没有按照该制度履行义务。3、《鲁能星城1-4街区业委会关于2016年财务制度和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委员会关于“2016年财务制度和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的公示》及照片,拟证明鲁能星城业委会于2016年4月向业主公示了财务制度和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并告知业主监督的方式、联系电话及地址。曹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并未看到公示情况。庭审中,鲁能星城业委会陈述,其没有侵犯业主的知情权,没有拒绝业主查阅相关资料,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曹勇等陈述,2018年6月查账申请书表明业主向业委会申请过查账,但业委会没有同意查账,所以其才向街道申请查账,在2019年4月业主委托律师向鲁能星城业委会提交查账申请时,业委会主任也没有同意接受业主查账的要求,而是推脱要求业主向街道申请,但街道告知该事情不属于街道管理,要业主直接向业委会申请查账。庭审中,曹勇等明确其诉请中“2016年1月到2019年6月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收支账务明细、账簿、现金日记、银行账单、费用报销制度”是指:账簿、现金日记、银行账单实际上包含在收支账目明细中,如果有现金的话就有现金日记账,如果是银行转账就有银行账单,费用报销制度包含在小区的财务制度中。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曹勇、付焕新、李冰、钟冠群、李涛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有权查阅或要求鲁能星城业委会公布其持有的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进而对鲁能星城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鲁能星城业委会辩称曹勇等的知情权并没有受到侵害,其不存在拒绝公示相关账务明细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曹勇等举示的其代理人唐永彬律师与鲁能星城业委会主任彭世学在2019年4月17日的通话录音内容,在曹勇等人的代理人唐永彬律师提出业主查账的要求时,彭世学表示“这个查阅账目你要搞清楚,那必须是街道居委会组织”、“那个业主和业主代表来查我们的账目,要有公证单位,必须是街道或居委会参加。头次他们就提出了,就不……”、“你个人去找街道,街道来找,我们属于街道管,由街道来组织,好不好”,彭世学陈述的上述内容显然并非是其对曹勇等是否真实委托律师来查账这一事实提出异议,而是其认为必须是街道居委会组织或参加业主才能查账,属于不当拒绝业主提出的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彭世学陈述“头次他们就提出了,就不……”,结合曹勇等人举示的2018年6月5日加盖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党政电子公文专用章的《关于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账务的申请书》,表明在2019年4月17日的通话录音前其向鲁能星城业委会提出过查账的要求,但截止本案诉讼前,曹勇等人要求查阅业委会所有账务的诉求仍未得到解决,基于以上事实,鲁能星城业委会辩称业主的知情权并没有受到侵害,其不存在拒绝公示相关账务明细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查阅。案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约定:“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建账。每六个月将财务收入和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5日以上,接受业主的监督与质询。业主及业主代表有权组织3人以上小组查阅账务,实施监督”。从该约定可以看出,案涉小区的经费收支账目由鲁能星城业委会建账。庭审中,鲁能星城业委会虽然举示了鲁能星城1-4街区2016年和2017年期间上、下半年业主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相应公示照片,2018年1-4季度、2019年1-2季度的业主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及相应公示照片,但该照片无原始载体核对,照片里也看不出公示张贴的地点、时间,并不能达到其主张的已将鲁能星城1-4街区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业主公共收益及支出情况进行了公示的事实。同时,鲁能星城业委会举示的业主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仅为收入或支出项目的金额及简单的说明,业主若无法查阅收支账目明细、业委会对外签订的合同等资料亦无法核实鲁能星城业委会所举示的业主公共收益的财务公示上内容的真实性,不便于业主对鲁能星城业委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故曹勇等人要求鲁能星城业委会将2016年1月到2019年6月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收支账务明细、账簿、现金日记、银行账单、费用报销制度、业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提供给曹勇等人及其委托人查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在查阅的过程中,曹勇等人可以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鲁能星城业委会应予以配合。关于公示,对于费用报销制度,曹勇等人陈述费用报销制度包含在《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中,而该财务管理制度庭审中曹勇等人也认可进行了公示,故曹勇等人要求再次公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鲁能星城业委会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约定的“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建账,每六个月将财务收入和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5日以上”的义务,曹勇等人要求鲁能星城业委会将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收支账目明细在小区进行公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收支账目明细所对应的账簿、现金日记、银行账单,业主可以通过查阅保障其知情权,公示不符合经济、便利原则,亦会增加鲁能星城业委会的负担,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鲁能星城业委会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以业委会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鲁能星城业委会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公示,故曹勇等人要求鲁能星城业委会将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以业委会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在小区进行公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2016年1月到2019年6月期间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收支账务明细、账簿、现金日记、银行账单、费用报销制度、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供给原告曹勇、付焕新、李冰、钟冠群、李涛及其委托人查阅;二、被告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示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收支账目明细、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的合同;三、驳回原告曹勇、付焕新、李冰、钟冠群、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鲁能星城业委会举示了下列证据:1、龙塔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2、鲁能星城1-4街区业主QQ群文件记录;3、财务公示照片光碟,拟共同证明业委会已将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一审判决要求业委会公示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收支账目明细属于重复公示,增加了业委会的工作量。曹勇等人质证认为,关于证据1,业委会向街道提交财务公示不能证明业委会向业主履行了公示义务,不能对抗业主的查询、监督权;对证据2、证据3所记录的内容不清楚,即使公示真实,但公示内容也不充分,也不能对抗业主的查询、监督权。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相关应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业主请求公布和查阅应当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应当切实予以保障。小区业委会是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其经手办理的相关账务明细等资料并不具有“秘密”性,可以对外予以公示并接受监督,一审判决已对可以公示和查阅的资料予以详细分析,并作出了相关认定,本院赞同,不再赘述。从本案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鲁能星城业委会也认可业主按照规定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业委会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公示了相关资料,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业主提交申请的方式、查阅资料的组织形式、查阅资料的时间安排、公示资料的范围等具体操作方式上,对此,一审判决也予以了具体明确,具有相应可操作性,对相关争议予以了评判,本院赞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业主的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业主委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的约定予以充分保障,同时,业主委员会成员大多不是专职小区服务人员,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也应遵循合理、有序、经济、高效的原则,使得业主行使知情权顺利圆满进行,共同建设和谐文明小区。同时,上述关于具体操作方式的争议并不影响一审判决的结果,故本院对鲁能星城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鲁能星城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鲁能星城一、二、三、四街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硕
审 判 员  郑 泽
审 判 员  闫信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满意
书 记 员  程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