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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甲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27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25   收藏[0]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路。
诉讼代表人杨焕祥,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震亚,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诉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甲犯欺诈发行债券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春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焕祥、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皓天公司”)于2009年底注册成立,因缺少资金,公司一直未建成投产。2012年时,北极皓天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另案处理)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甲经合意后,联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金额不超过1亿元。2013年3月,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中山证券负责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2013年9月,在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由杨某1及被告人杨某甲借款人民币67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进行虚假认购,最终实际募集到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认购的2700万元资金。该债券到期后造成投资者2700万元无法兑付。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均应当以欺诈发行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北极皓天公司发行的是私募债,系突破原有刑法框架的制度创新,量刑应当予以从轻;2、杨某甲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杨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于2009年1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后增资至1100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系北极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0年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代表北极皓天公司与北京工业大学光电子技术实验室开展合作,由北极皓天公司出资购买LED生产设备及支付实验室相关费用,该实验室帮助北极皓天公司组建生产线、培训技术骨干,并提供生产技术、芯片产品样品等。2012年,被告人杨某甲为解决融资问题决定发行私募债券,并由中山证券承销,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杨某1(又名杨某,另案处理)负责公关接待、协调联络、业务谈判、联系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务。
2013年3月,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中山证券负责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销售期限为6个月。2013年9月,在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由杨某1及被告人杨某甲出面借款6700万元,分别以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700万元、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6000万元,认购完成后随即归还出借人。最终实际募集到嘉实公司认购的2700万元资金。
另查明:2016年6月,嘉实公司与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635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公司持有的前述面值为2700万元的债券,但仍由嘉实公司代持。2016年9月,该债券到期后北极皓天公司未按约支付本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北极皓天公司是2010年宜兴市园区招商局引进的项目,备案的项目名称是车间及大功率超高亮度LED生产线,用地面积200亩,总建筑面积108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5000万元。2010年5月份,杨某1带着手下的人过来操作的。备案以后就开始建厂,建了两到三年因为资金链断裂厂房都没有建好,没有投入过生产,至今一直处于关停状态等情况。
2、证人杨某2、李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均是北极皓天公司的挂名股东,听说过北极皓天公司想发行私募债券的事情,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3、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或2011年,北京工业大学光电实验室和北极皓天公司有过合作,当时签过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是一个孙总介绍来的,北极皓天公司来洽谈的是杨某和杨某甲,订合同时两人都在场,最后是杨某甲签字的。合同签订过2份,一份是帮北极皓天公司组建工厂生产线,合同金额是200万元,但实际只给了70万元;另一份合同是提供生产技术,帮北极皓天公司培训技术骨干,提供产品样品和工艺指导资料,合同金额是990万元,包括购买机器费用,使用实验室费用、人员费用、培训费用、制作样品的费用,北极皓天公司先后打款560万元,其中300万元由其实验室购买了激光划片机和裂片机,可能还购买了磨片机,就放在实验室使用,实验室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但后期北极皓天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运作下去就没有按约定付款,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设备还在实验室,所有权属于北极皓天公司。北极皓天公司在实验室只能说是制作了LED芯片样品等情况。
4、证人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8、9月份的样子,当时其在华泰联合证券工作,听说宜兴有一家企业叫北极皓天公司有融资需求,要帮忙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于是联系中海信达担保公司为北极皓天公司的私募债作担保,并找到以前在中山证券的同事徐某甲,徐某甲就接手了这个项目,其和徐某甲一起去了一趟宜兴,杨某接待的,后面的事情就由徐某甲接手。之后其跑了很多投资机构没有人愿意买,后来徐某甲告诉其这个项目发行成功了,说投资人是北极皓天公司自己找到的。北极皓天公司和其对接的主要是杨某,小杨总(名字不知道)和陈某1等情况。
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8、9月份左右,中山证券在宋某甲介绍下做北极皓天公司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宋某甲带其去了北极皓天公司,杨某和杨某甲还有几个员工来接待的。其回到公司后给了企业一份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企业提供材料,由其对材料进行核查,现场看一下,进行一些调查,崔某负责财务尽职调查,其负责财务以外的尽职调查,然后其与崔某把尽职调查报告和其他备案材料报公司内核。北极皓天公司的备案材料内核通过以后,就报交易所备案,大概2013年3月左右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取得了备案通知书。发行的期限6个月快到了,到最后一刻才卖出去,备案金额为1亿元,实际发行9400万元。募集资金都是打到中山证券的账户,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后把剩下的钱都打给了北极皓天公司。
6、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北极皓天公司项目其只负责承做财务部分,主要都是徐某甲在负责。其接触这个项目第一步就是收集企业相关财务资料,有时是企业寄过来,有时是徐某甲带回来。其让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主要是财务报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担保人的审计报告、担保函,然后进行分析性审核,觉得没什么问题就在募集说明书和尽职报告里面对应的部分写上对应的财务数据,到这里其本职工作就完成了,其他的事情都是徐某甲负责。北极皓天公司的资料都是杨某甲提供的等情况。
7、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与杨某1早就认识了,2012年下半年,杨某1找到其要求帮忙出一份法律意见书,杨某1称北极皓天公司要发行私募债,现在按规定要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具体让其和杨某甲联系。后法律意见书按照中山证券的要求做,模板由中山证券的人提供,其就按照模板出具意见书。当时北极皓天公司没有生产经营。杨某1和杨某甲都和其说过,他们在北京工业大学有生产线,另外还从其他厂家调拨销售,具体销售情况不清楚等情况。
8、证人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中金创新公司是代表“中金创新创益1号基金管理计划”于2016年6月以2635万元从嘉实公司受让了北极皓天公司发行的“13北皓天”2700万元的私募债的。但实际上其公司是受上海新泉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星空开阳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去受让的,这两家公司没有发行基金的资质,实际上就是借用中金创新公司的资质来购买北极皓天公司私募债作为“中金创新创益1号”基金的理财产品。由于北极皓天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2015年的利息,债券被限制不能转让,所以仍由嘉实资本代持等情况。
9、证人龙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中金创新公司把持有的2700万元北极皓天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包装成了一个基金理财产品,名字叫“中金创新创益1号”,其公司出资1200万元购买了其中的一部分。后来北极皓天公司没有及时兑现本金和利息,就去了一趟宜兴,找到杨某,杨某称政府正在帮其想办法破产重组,其去工厂看了一下,北极皓天公司根本没有投产等情况。
10、证人游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6月,深圳市星空开阳投资有限公司和中金创新公司签订合同,出资1460万元购买“中金创新创益1号”基金。后对方逾期未付本金和利息。2017年上半年,其公司联合中金创新公司到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等情况。
1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通过中海信达担保公司的总经理蔡某介绍认识了北极皓天公司的杨某,当时蔡某给了北极皓天公司的《商业计划书》,想让其投资,后来公司觉得风险大就没投。2013年夏天,蔡某打电话给其,说北极皓天公司需要借款6000万元,就把这个业务介绍给了朋友简某。后其和简某公司的叶某与杨某沟通了具体细节,大概内容是资金怎么打到北极皓天公司,怎么购买债券,资金什么时候能出来,怎样保障资金安全等情况。
12、证人简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9月,王某称无锡一个朋友需要短期拆借6000万元资金,就让王某和副总叶某去看看,其与杨总商谈后同意短期拆借6000万元给北极皓天公司,具体由叶某负责。当时签字的担保人是杨某。这笔钱是2013年9月11日借出去的,同月13日还回来的,得到84万元利息等情况。
13、证人叶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的时候,老板简某的朋友王某来公司说他朋友要用6000万元过一下桥,最多七天,日息千分之二,7天利息共84万元。后其与王某、简某三人在北极皓天公司与杨某等人商谈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还清后当场撕掉了。杨某要求其以一个公司名义去认购北极皓天公司的私募债券,其公司就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北极皓天公司私募债券的认购协议。6000万元是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打到证券公司的,隔了2、3天,杨某就把6000万元还清了,还有84万元的利息。
14、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左右,其通过无锡的朋友认识了正大畜业集团董事长周某1,周某1说在宜兴投资了北极皓天公司项目大概几千万元。2013年春节前,其通过周某1认识了北极皓天公司杨某,当时杨某向其个人借款200万元,用于北极皓天公司开销急用,说最多借3个月,等公司债券发行成功了就归还。后其借给杨某200万元,一直拖着没有还钱,到2013年9月10日左右,杨某电话里提出需要发行一个多亿的债券,现在缺资金办理认购业务,需要向其借7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具体以杨某的关联企业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去认购北极皓天公司债券,当时其觉得要帮忙把发行债券的事情办好,于是就通过网银转账给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700万元。过了两天,债券发行刚结束,其要杨某还钱,杨某开始回避,其再三追讨,终于把700万元追回来了。余下的200万元,其在2013年1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北极皓天公司和所有股东,到2014年4月,杨某陆陆续续还了部分钱,本金回来了其就撤诉了等情况。
1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北极皓天公司募集到的2700万元的去向和用途,主要包括债券发行费用268万元、建行监管募集资金费用5万元、购买专利的费用、北工大实验室的费用、厂房工程款500万、用于补发四个月的人员工资93万元,还了自己100万元左右借款,还了部分人员的借款,还有公司的日常开支等情况。
16、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北极皓天公司曾用其个人账户支出,2013年9月以后,北极皓天公司打给其账户103.1万元,有的是北极皓天公司还自己的钱,有的是公司的支出。北极皓天公司打给其他个人账户的基本都是还的欠款等情况。
17、证人樊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开的宜兴市铂玺商贸有限公司曾借款1000万元给北极皓天公司,2013年9月29日,经向杨某讨要后,北极皓天公司归还部分欠款。北极皓天公司还欠600万元或800万元。
18、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经营九龙典当有限公司曾出借300万元给北极皓天公司的杨某,后一直还不了,2013年9月以后打的4笔共20万元就是归还给其的钱。
19、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曾借款给杨某35万元,后在2013年9月,北极皓天公司转账了30万元,5万元给的是现金。
20、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卖茶壶的,北极皓天公司打给其账户上的10万余元,应该是购买茶壶的钱。
21、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卖茶壶的,杨某1一直在其店里买茶壶,欠了四五十万元,经催要,在2013年10月,还了15万元转账到其账户上。
2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北极皓天公司借了几百万元。2013年9月17日,北极皓天公司打给其97万余元是还的借款。
23、证人赵某丙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曾借款给北极皓天公司,目前还欠27万元。2013年9月,北极皓天公司转账给其21.6万元是之前借给北极皓天公司的。
24、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及所附借条、判决书等材料,证明:其曾借款给北极皓天公司几百万元。目前还欠300多万元。2013年9月,北极皓天公司转账给其175.4万元就是北极皓天公司还的钱等情况。
25、北极皓天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北极皓天公司的注册登记等情况。
26、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北极皓天公司的募集说明书、担保函、担保协议、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尽职调查报告、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证明、发行人承诺书、债权持有人名册等备案资料,中山证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证明:北极皓天公司发行债券提供的资料、债权持有人信息等情况。
27、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送检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二0一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处的签名“周雪明”、“石柱”“殷明”“齐志刚”“潘华”等可疑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送检的印文“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周雪明320000140049”“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与对应样本上相同内容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8、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该所接受北极皓天公司委托,分别对该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但该所未与北极皓天公司签订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业务委托书,也未为该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出具任何文件及审计报告,以及2010-2012年度北极皓天公司真实的审计报告等情况。
29、宜兴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提供的北极皓天公司年度纳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资料,证明:北极皓天公司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零。
30、嘉实公司提供的书证资料、广州农商行提供的书证资料、中金创新公司提供的书证资料、上海新泉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资料,证明:嘉实公司认购2700万元的情况及转让情况等。
31、北极皓天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北极皓天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基建、补发人员工资、偿还部分借款以及用于公司开支等。
32、北极皓天公司的民事判决书,证明:北极皓天公司的债务纠纷情况。
33、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杨某甲的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3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笔录,证明:2010年8月份左右,北极皓天公司的土建工程开工,当时金融形势不好,想各种办法到处融资,融资一直不是很顺利。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到2014年5、6月份最后一笔融资,累计融资2亿元左右。当时公司的主要工作分为三块,一是融资,二是培养技术人员、生产样品提供给客户试用,三是厂房的建设。2012年,其听朋友讲当时国家政策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其觉得可以尝试一下,于是选择中山证券帮其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金额不超过1亿元,刚开始约定是包销,后来改为代销,中山证券项目经理是徐某甲。其按照徐某甲提供的材料清单准备相应的材料。2013年3月份左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备案的金额是不超过1亿元,销售期限是6个月。备案资料都是其提供给徐某甲的,主要有企业基本资料、LED项目介绍资料、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收益预测、法律意见书、担保材料等。为了通过备案,其找人伪造了北极皓天公司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备案通过后6个月内,销售金额要达到备案金额的70%以上才算发行成功,否则要取消备案,到了2013年9月份,还有几天的时间6个月的销售期限就要到了,其就通过深圳的朋友和无锡的朋友介绍了两个人,提供过桥资金认购债券,嘉实公司当时也有认购意向,但是一直在观望。到了第6个月的最后一天,深圳的那个人才确定提供6000万元的资金认购债券,无锡的这个人才确定提供700万元的资金认购债券,嘉实公司确定认购2700万元的债券。只有嘉实资本是真实的出资购买债券,其他两家都只是提供过桥资金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作为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及被告人杨某甲犯欺诈发行债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被告人杨某甲突破法律底线,违背诚信原则,实施欺诈发行债券行为,造成投资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北极皓天公司发行的是私募债,系突破原有刑法框架的制度创新,量刑应当予以从轻”的辩护意见,经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属于《刑法》“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范畴,对本罪中“公司、企业债券”的理解除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专门法律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规定,公司证券可分为公开发行的证券和不公开发行的证券。私募债券虽然在发行方式、对投资者的要求、是否须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审核等方面与公开发行的公司、企业债券不同,但其本质仍是公司、企业债券,应受《刑法》相关规定的调整。因此,《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中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应当包含私募债券。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止)。
三、责令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投资者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楼炯燕
审判员  杨温蕊
审判员  周 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诚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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