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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铃声、杨放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1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1618   收藏[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刑终623号
(2020)粤刑终62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铃声,又名郝翎笙,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光忠,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放,又名杨明心、杨舜琂,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文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铃声、杨放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粤01刑初185、4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招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虚拟货币。经司法会计审计,报案的700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85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经统计投资和损失数额总计人民币22842621.2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郝铃声、杨放参与推广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郝铃声、杨放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两人均系主犯。本案涉及区域广泛,人数众多,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及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郝铃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杨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与同案人连带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2661971.25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四、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冻结被告人杨放的账户6214862745131419、6217003320052483339,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18650000000021804、699335081内的款项列入上述第三项退赔范围。
上诉人郝铃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认定郝铃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郝铃声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他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提供帮助的故意。(1)郝铃声对三道集团或下属企业经营、销售LCC虚拟货币并不知情;(2)从公司成立与郝铃声入职的时间可以证实其没有与他人事先合谋的故意;(3)崔某聘用郝铃声是负责三道集团的行政管理,并不是运营LCC相关业务,且郝铃声入职的三道集团与LCC业务也没有必然联系;(4)事发后郝铃声并没有逃避或逃匿,而是在公司内部与部分自称受损的人员解释LCC与其无关,该情节印证了郝铃声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故意的事实;(5)虽然郝铃声手机内有10份文件资料,但也不能直接证实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2、客观行为上,本案能证实郝铃声有为非法集资提供过帮助的证据不足。(1)证实郝铃声向社会公众推广、宣传LCC虚拟货币的证据不足;(2)郝铃声没有从中获利;(3)没有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证实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与郝铃声有关。3、涉案审计报告实质上只是根据集资参与人陈述的金额进行的统计,并非司法会计层面上的审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依据。二、原判认定郝铃声不属于从犯,存在逻辑上的错误。1、公司架构上的领导职位并不一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或主要作用,郝铃声在案中既不负责LCC虚拟货币的运营,也没有组织、领导其他同案人实施经营,就算其参与了宣传、推广工作,也不宜认定为主犯。2、即使LCC虚拟货币与郝铃声任职的公司有关联,从郝铃声的行为来看,也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三、原判第三判项责令郝铃声与同案人连带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款项22661971.25元于法无据,也不具有合理性。四、原判忽略了郝铃声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情况的情节。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郝铃声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一步讲,即使推断郝铃声主观上明知,根据其参与的情节,也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上诉人杨放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根据杨放的任职、供述的收入情况、银行转账往来情况、参与推广会及向他人推荐等情节,就认定杨放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犯错误。1、仅凭任职头衔不能得出杨放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提起者、策划者、组织者的结论。2、银行转账往来凭证不能证明杨放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获利情况。3、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杨放参与了LCC货币的招商会,及向社会公众推广宣传LCC币,但这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环节,不能仅凭这一行为就认定杨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二、原判部分事实未查清,导致对杨放量刑过重。1、杨放2018年2月后就离开了天易家禾公司,其不应对此后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2、原审遗漏了崔某已将涉案应退赔款项交给公安机关的事实,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原判未查清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去向及集资资金与杨放所获收益的关系,推理过程与证据存在矛盾。三、本案即便认定崔某、郝铃声及杨放均为主犯,原判也没有进一步区分罪行最为严重者,导致对杨放量刑过重。四、杨放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其在押期间不断自我反省,积极悔过,认为其此前法律意识不强,对他人利用其名义宣传和推广LCC币持消极放任态度,愿意对其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认罪认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杨放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上诉人郝铃声、杨放伙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期间,上诉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LCC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上诉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LCC币的招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币。2018年3月,多名投资人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该团伙将LCC币转换为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经统计,报案的700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85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币22842621.25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处警经过,证实:天河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后,于2018年6月6日16时将在天河区科汇园办公室的上诉人郝铃声传唤到派出所办案区调查,后侦查人员到天易家禾公司的总公司三道集团检查,发现严某高正在碎毁非洲一公司的授权书,遂将邓某文、严某高带至派出所调查。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天河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6月6日对郝铃声、杨放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
3.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查获经过、在逃人员提解证明、出所登记表、登记保管物品清单,证实:上诉人杨放于2018年12月16日8时56分从横琴口岸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民警查获系在逃人员,当日将其抓获归案。
4.拘留及逮捕材料,证实上诉人郝铃声、杨放被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情况。
5.户籍资料等,证实上诉人郝铃声、杨放的基本身份情况。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1)2018年6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对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科汇园A319室进行搜查,扣押涉案资料一批、劳动合同两份、银行卡一张、黑色笔记本一本、监控硬盘一个;(2)2018年8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对科汇园A310、E座103、105-111、E201进行勘验,扣押笔记本电脑两台、台式电脑一台、苹果电脑一台、固态硬盘一个,电脑硬盘15个,U盘一个;(3)天河区公安分局依法扣押郝铃声持有的苹果手机一台,依法扣押杨放持有的华为、苹果手机各一台。
7.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营银函(2018)87号”《关于对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协查函的复函》,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侦查机关来函提及的相关平台公开销售所谓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及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属于文件所指的“代币”,其发行、销售等相关活动不符合有关文件对此类代币管理的规定。
8.北京爱奇艺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及合同,证实:合同内容为爱奇艺与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投资电影《我是你妈》,深圳天易家禾公司投资额为350万元,截止目前在爱奇异平台共收益268552.99元。
9.情况说明表及集资参与人于2018年6月28日前在新塘派出所的报案材料共699份,由新塘派出所提供给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表中统计的报案金额为130916816.9元。
10.本案涉及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提交的报案材料及相关账户流水、转账情况、宣传资料等,证实:杨某梅、苑某先等人报案称购买LCC币被骗取款项及相关投资情况和损失数额。
11.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了崔某、赵某义、杨放、邓某广、郝铃声、李1某、朱1某、赵1某等涉案人员及深圳天易家禾公司的银行流水资料,其中:
(1)崔某的账户有安某芬、周某飞、朱1某等人多笔资金往来。
(2)崔某(尾号3593账户)向郝铃声(尾号2266账户)的转款情况:2017年11月13日转入50万元、2017年12月19日转入12万元、2018年1月15日转入12万元、2018年2月11日转入12万元、2018年3月18日转入12万元、2018年4月17日转入12万元、2018年5月17日转入17万元(合计127万元)。
(3)崔某(尾号3593账户)向尹某华(郝铃声妻子)账户(尾号8556)账户转款情况:2018年4月2日转入20万元、2018年4月5日转入30万元、2018年4月7日转入30万元、2018年4月9日转入30万元、2018年4月10日转入30万元、2018年4月13日转入50万元、2018年4月20日转入20万元、2018年4月26日分别转入20万元、40万元、30万元、50万元、2018年5月2日转入30万元、2018年5月5日转入5万元(以上合计385万)。
(4)赵1某(尾号0381,系杨放提供给张3某的银行账户)账户与赵某义、周某飞、钟某玲、杨放有大量资金往来,其中先后于2018年3月5日、3月31日、4月1日分别转给杨放账户(尾号3339)6万元、49.8万元、21.4万元(以上合计77.2万元)。
(5)周某飞农业银行账户(尾号7175)2018年5月7日分五笔转款给杨放共300万元;崔某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2月11日(两笔)、4月12日转款给杨放账户(尾号3339)5万元、30万、6万元、4.3万元(以上合计351.3万元)。
(6)赵某义的账户与杨放、尹某华、邬某萍(上海)、赵1某、康1某、朱1某、金某明、汪1某(浙江)、孔1某(江苏)、胡1某(广州、武汉)、屠某云(西安)、张某柱、周某飞、黄1某、邓某广、钱某红、万某明均有资金往来记录。
(7)朱1某的账户与崔某、邓某义、郝铃声、杨放、赵某义、金某明均有资金往来记录。
(8)周某飞账户与安某华、安某芬、赵某义、崔某、金某明、杨放、张某柱均有资金往来记录。
12.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查询和冻结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冻结了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1865XXXXX21804(3668223.10元)、699XXXX81(30687.02元)银行账户,以及杨放62148XXXXX1419(6245.87元)、6217XXXXX52483339(3293.47元)银行账户。
13.侦查机关调取的与崔某相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1)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崔某,股东崔某、杨思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经营范围影视传媒研发等。(2)广州天易家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崔某,董事及经理杨放,监事崔2某,股东及发起人为深圳市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E109,经营范围为策划创意、文艺咨询等。(3)广州市科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麦某琼,股东为简某明、麦某琼、关某源、张某纬,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等。(4)广州市易生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雷某正,股东崔某(执行董事)、劳某聪(监事)、雷某正(经理),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经营范围为生物医疗研究和试验等。(5)广州易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林某珊,股东崔某、林某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经营范围研究和实验发展等。(6)广州数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马1某(2017年1月5日变更为李某英),股东崔某、马1某,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业。(7)广州拓沃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凌某文,股东为凌某文、凌某娇,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8)兔牙数字视觉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1某,股东崔某(执行董事)、孙1某(经理),监事郝铃声,住所地广州市大观中路,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14.取证经过,包含涉案LCC交易平台、PTO柏拉图交易网站登陆截图,证实:在侦查郝铃声等人涉嫌诈骗案的过程中,侦查员通过询问被害人取得LCC虚拟货币的宣传网站网址(http://www.LCCzf.com/)、PTO柏拉图交易网站网址(http://www.91PTO.com/)、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filmLCC.com/)和交易平台登录网址(http://www.5iLCC.com/),其后通过登陆上述网址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
15.天河公安分局预审大队从穗公网勘[2018]6591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碟中调取的资料35页,内容为香港三道集团及其所属的深圳天易家禾公司、广州数易公司等公司简介及高管人员构成;LCC光锥2018年1月5日至2月15日市场推广方案及奖励计划;LCC币的不同奖励模式测试;三道集团年会参与人员统计表和赵某义的转账记录,证实:(1)宣传资料及相关年会名单中,崔某畯(崔某)为三道集团的董事长,郝翎笙(郝铃声)为三道集团执行董事,杨舜琂(杨放)为深圳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年会参与人员和银行单证有崔某、郝铃声、杨放、李2某、祁1某、安某芬、李某慧、邓某广、朱1某、赵某义等人。(2)LCC光锥推广方案内容有:“1月5日至2月15日,地址是全国市场,主题是30人至50人的小型红酒会。1月中旬在广州举办80人的两场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的教练技术,2月份在郑州开办500人的区块链峰会。”(3)奖励模式测试内容为测试三种不同的币种规则对领导奖、团队收益和总奖金的减少比例。
16.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从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调取的范某平合同诈骗案材料,证实:2018年6月13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对李3某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29日范某平被抓获归案,范某平供述其系广州天易家禾公司“丝路团队”的业务人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薄某娇的证言:我是广州数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客服部主管。2018年6月6日15时,警察以我所在公司涉嫌诈骗为由扣押了劳动合同两份、资料一批、银行卡一张、笔记本一本及监控硬盘一个。我公司主要做文化教育等业务,有亲子教育、和谐家庭、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业务。和我一起协助调查的还有我的同事姚庆祥。
2.证人李某慧的证言:我是广州天易家禾公司行政副总裁,公司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影视制作和发行,法人和老板是崔某,有行政、制作、采购、后勤、总经办共五个部门,现有员工39人。我负责行政部和总经办,杨某曦负责制作部,袁玲负责采购部,后勤部是陈阳明。我不知道公司有没有非法集资。
3.证人陈某伟的证言:我是广州数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该公司是三道集团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1某,平时的负责人是董事长崔某。我不清楚公司具体做什么业务,只看到公司前台陈列柜有公司设计的手表、风水牌等,公司宣传走廊写有“三道集团”字样及公司发展规划。2018年6月5日,有几十个人到公司里说公司诈骗,说公司老板崔某是骗子,要他还钱。后来有人报警,警方到场调查。期间公司的几个员工在公司里的碎纸机碎资料销毁证据,我没留意是谁在碎纸。我不知道公司涉嫌诈骗及LCC货币的事。
4.证人麦某宜的证言:我是深圳天易家禾公司行政总监,公司法人是崔某,老板是杨总,公司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科汇园,主要做影视编剧。2018年5月28日11时许,我在公司办公室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吵,我出去看到一名男子在外面大声说话,就走过去叫他不要那么大声,有事坐下来谈。说完我就回办公室了,后来听同事说已经报警。
5.证人邓某婷的证言:我是广州科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员。2016年11月至2019的11月我公司与崔某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租赁天河区科汇园房号E103、E105、E106、E107、E108、E109、E110、E111物业,合同从2017年由崔某个人变更为深圳天易家禾公司。
邓某婷提交并签认的《科汇园写字楼租赁合同》,证实崔某与广州科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2017年2月5日合同承租方由崔某变更为深圳天易家禾公司。
6.证人黄2某的证言:我是深圳智富港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深圳天易家禾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与我公司签约(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崔某)租赁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2076号高科大厦D栋7楼71001-143室,建筑面积10平米,租期一年,到期未再续租,一年租金1000元。因为深圳天易家禾公司没有在这里实际经营,这1000元只是他们挂靠注册地址的费用,这一年多我只见过他们公司的人来过两、三次,就是有工商等政府部门来检查时他们才有人来,平时公司都无人办公。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崔某,但是我没有见到过他。
调取证据通知书、深圳共享注册地址备案合同等,证实深圳市富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给深圳天易家禾公司共享注册地址备案费1000元/年。
7.证人黄某淼的证言:我于2017年10月入职深圳天易家禾公司,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主要从事电影、电视剧、广告等业务所需拍摄的前期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及发行等,法定代表人叫崔某。我任现场制片,月薪5500元,有签订合同。我部门的主管有制片总监黄俊淇、行政总监沈嘉峰、美术总监冯建君。我入职公司半年,不清楚公司有无数字货币业务。2018年4月19日11时许,两男两女到公司前台处找我公司的“李总”,发生吵闹,因影响正常工作,公司总监“anilym”让我报警。
8.证人邓某文的证言:我于2016年4月前后应聘广州数易公司的法务,该公司隶属于三道集团,整个三道集团就我一个法务,职位是法务总监。三道集团的办公地点是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我的办公室在三楼319房。三道集团的老板是崔某(对外称崔某畯),我最后一次见他是上周四,现在我联系不到他。广州数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1某,董事长是崔某,品牌总监是严某高,总裁是吕某聘,业务副总是宁某超。
天易家禾公司是三道集团的下属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天易家禾公司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是我负责。我以为天易家禾公司是做的电影方面,但是2018年3月底,我去工商所处理我公司投诉事宜时,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说天易家禾公司有一宗LCC币投诉,叫我把投诉的内容拍照。我回到公司后将天易家禾公司被投诉的情况跟吕某聘说了,吕某聘叫严某高带我去天易家禾公司找到一个叫郝董(经辨认为郝铃声)的,我问郝铃声关于LCC币投诉的事,郝铃声说这是天易家禾公司之前和人家合作的项目推广,但他们没有收过钱。郝铃声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一个叫杨导的,让他安排人回复LCC币投诉的事情,后来我还发信息给杨导询问LCC币投诉的事,但杨导没有回复。
我不知道天易家禾公司有没有和LCC虚拟货币的合作,我没有看到相关的协议,也没有参与LCC虚拟货币,我公司没有从事过LCC币的相关业务。我一开始不知道有授权书,第一次看到是在6月6日下午,我看到警察在对着它拍照,我不让他们拍。授权书被严某高在我办公室的碎纸机里碎掉了,当时我不知道他在碎什么东西,他碎完以后,我看到他手里拿着框(授权书是装在一个玻璃相框里的)才知道的。我还看到一个员工也在碎材料,公司三楼可能就我办公室有一个碎纸机,所以他们都在我办公室碎材料。
我听兔牙科技公司的庄1某说(该公司的老板也是崔某),有人因LCC币的事去天易家禾公司闹事,影响到公司运作,问我怎么办,我跟崔某汇报过,他说知道了,让我不用管,昨天我才听说广州数易公司也有人闹事。
邓某文辨认出郝铃声是三道集团的执行董事“郝总”、严某高是广州数易公司的品牌总监“严总”、杨明心(杨放)是三道集团子公司天易家禾影视公司负责人之一,并辨认出董事长崔某(也叫崔某畯)、华帅基金的“李总”李某慧。
邓某文对以下书证进行了签认:(1)授权书图片复印件,邓某文签认其从相框认出该复印件应该是严某高碎掉的授权书,授权书内容为“非洲区块链(坦桑尼亚)数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了便于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交流,特任命张1某先生为其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办事处的代表,兹委托其代理其公司在中国大陆区的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发、交流及广告宣传工作。”授权期2018.4.1-2021.3.31,授权号21804010019。(2)广州数易公司办公室及碎纸机图片复印件,邓某文指认系2018年3月份第一次见到郝铃声,并初次听到LCC虚拟货币大概情况的地方。
9.证人严某高的证言:我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科汇园A座319房的广州数易公司担任品牌总监,公司董事长和老板是崔某畯(经辨认为崔某),总裁吕某驰,执行总裁宁某超,法定代表人王1某,法务邓某文。
广州数易公司隶属三道集团。我知道三道集团有四个子公司,分别是广州数易公司、易生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聚创汇商城、天易家禾公司。广州数易公司和天易家禾公司没有业务来往,但是有一次三道集团要求我必须去看一场《我是你妈》的电影,我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去看了,我才知道了这个电影是由天易家禾公司和爱奇艺一起拍摄的。
关于三道集团的人员结构我只知道崔某是三道集团董事局的主席,郝铃声是三道集团的顾问。据我所知广州数易公司没有和外国相关公司有业务来往,我在2018年6月6日的中午见过一个叫非洲区块链(坦桑尼亚)的相关文件,只要是关于广州数易公司的授权书等文件必须到我自己的品牌部平面图设计和存档,这份文件和广州数易公司无关联,但出现在公司的会议室。于是我拿着这份文件去问行政部负责人陈信羽,他说不知道这份文件是怎么回事,我就去找了法务邓某文,邓某文看过文件后就说是没有用的,可以碎掉。然后我就在邓某文办公室的碎纸机将那份文件碎掉了。
严某高辨认出郝铃声是三道集团的顾问、杨放是天易家禾公司的“杨总”崔某就是三道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某畯,并辨认出法务邓某文、华帅基金负责人李某慧。
严某高对授权书图片、广州数易公司办公室及碎纸机图片进行了签认,称该授权书是法务总监邓某文叫其碎掉的。
10.证人范某平的证言:2017年12月份左右,我朋友杨某江告诉我广州天易家禾公司拍电影,发行LCC虚拟货币,让我去看看,我和杨某顺经过商量决定去公司考察。杨某江将我投资LCC币的情况告诉张某伟,在张某伟的安排下我和杨某顺一起到天河区的广州天易家禾公司总部办公场所进行考察,当时市场部经理李2某和祁1某接待并详细讲解如何投资他们公司的LCC币,他们分别介绍说广州天易家禾公司主要是做影视传媒,公司总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该公司通过发行LCC币吸引群众参与,投资款用于运营公司,公司通过拍电影,然后推出市场卖出后获取利润,再分给各个投资人。我投资的方式是先通过注册成为该公司的会员,注册时填写会员的姓名和手机号、推荐人的会员账号,发短信到后台,后台将验证码通过短信形式发给会员,会员利用短信息输入验证码登录,完成注册会员手续,注册成会员后就可以投资购买LCC币,最少投资购买1枚,最多只能购买1万枚。当时公司宣传投资保本,LCC币只涨不跌,刚开始是每个币3.5元,预计一年以后最少达到30元一枚,平时会员是通过该公司提供的平台挂单买卖LCC币,也可以通过点对点交易,即会员通过平台和会员直接交易买卖LCC币。我当时现场刷卡投资3.5万元到公司的POS机上,购买了1万枚LCC币,并注册成为会员,杨某顺也投资3.5万元购买了1万枚LCC币,成为会员。我的上线是张某伟,当时杨某顺的推荐人是我,开始时属于我下线,后来杨某顺作了创始人,我与他合作,组成一个名叫丝路系统团队,主要推荐客户购买LCC币。团队主要由我、杨某顺、张某伟三人负责,举办推介会时公司会派讲师,有时是李2某、杨某刚或者胡1某到场讲解,推介会费用都是由广州天易家禾公司负责支付。我团队主要是推荐客户投资购买LCC币。客户加入会员需要推荐人推荐,一般会员登记注册的同时,推荐人会将自己的会员账号提供给被推荐人,然后由推荐人填入会员登记注册推荐人一栏,主要目的是推荐人可以从被推荐人员投资LCC币中获取奖励,也称LCC币算力。我团队叫丝路系统,丝路系统上边是蚂蚁系统,蚂蚁系统属于第一系统,而第一团队上级是广州天易家禾公司市场部经理李2某负责管理。
广州天易家禾公司LCC币经营收益模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静态收益,另一种是动态收益。其中静态收益是广州天易家禾公司虚拟LCC币每天都上涨,保证只涨不跌,是单边上扬,投资客户可以从中收取利润,另外每天还可以以持币生息的形式获取返利,持币生息是按照投资额度来返利给投资客户,持币1-499枚,上线可以获得大约千分之一的奖励,持币500-1999枚可以获得千分之一点五的奖励,持币2000-4999枚可以获得千分之二的奖励,持币5000-9999枚可以获得千分之二点五的奖励,持币10000-15000枚可以获得千分之三的奖励(后来只限10000枚)。这些奖励都是每天结算,以支付LCC币形式返利给客户,返利多少均显示在网站账号里。另外还可以通过复利倍增的形式返利给我,即按我投资1万枚币,第一天按照千分之三返利给我,即30枚,第二天根据我持有的10030枚LCC币在乘以千分之三返利给我,一直倍增叠加上去到第十天返利大约为304枚,第三十天返利达到940.2枚,第一百天返利达到3092.5枚,一年返利可以达到19842.9枚,这是一枚不卖的情况下。而动态收益是推荐人主要获取收益方式,推荐人分为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代,共六层,我作为一代,发展了二代,由二代发展三代,再由三代发展四代,再由四代发展五代,由五代发展到六代。一共可以获得六代的玩家个人持币量百分比的分享奖励,这个分享奖励也是每日结算的,奖励是以LCC币的形式给到账户里面,可以获得六代以内的分享奖励,超过第六代就没有了。
我的推荐人是张某伟,据我了解,李2某是广州天易家禾公司LCC市场部领导,负责市场推广、教育培训等工作,李2某是我所认识的最高级的领导层。祁1某是李2某的下级,负责市场方面的工作,对李2某负责。我一共兑换了约5到10万元现金,这些钱是我赚取的,都花掉了。
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
1.集资参与人岳某东的陈述:朋友介绍说LCC币很赚钱,叫我去听讲座。2017年12月开始,三道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天易家禾公司安排员工赵1某和河南省负责人康1某等到河南省洛阳市、郑州市等地开讲座。通过播放视频、现场讲座宣称该公司推出的一种LCC虚拟货币能赚很多钱,可在平台www.filmcc.com上买卖,这种货币可运用于影视行业,也可以用LCC币购买他们公司的影视股权,还可以在三道集团开的网上商城购买房子和汽车等商品,当然也可以通过平台买卖兑换成现金,他们还说LCC币要与国际接轨,以后可充当国际货币使用。而且他们有奖励机制,就是介绍下线的人购买,上线每天可以奖励日复利1%-3%。例如我有10000枚LCC币的话,每天可以新增奖励30枚LCC币。期间他们宣传说要拍一部很多明星参演的电影《路在钱荒》,购买他们的影视股权后电影上演可以分红。我相信了他们,2017年12月27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向天易家禾公司购买了2万元人民币的影视股权并签了合同,协议没有承诺保本保息。2018年2月14日至3月我陆续向天易家禾公司购买了价值14万元人民币的LCC币5000个,期间还介绍我女朋友及女朋友的父亲购买了4.5万元LCC币2000个。我下载他们公司发给我的LCC交易平台(类似于股票交易平台一样有涨有跌),注册登录名和密码成为会员后,就能在平台上买卖LCC币,平台每天都开,交易时间是9时到18时,而且平台上LCC币每天都在涨。我是在河南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将投资款给到天易家禾公司孔1某、张超等人账户,收钱后没有凭证,我用自己的账户密码登陆LCC的交易平台,就会看到相应投资金额的货币。我一共被骗了14万元。参加公司举办的相关活动,他们会告诉我LCC币到具体日期会涨到什么价格,给我明确的日期及涨到的价格,引导投资人一直在购买。我的LCC币一直没有卖过,我和天易家禾公司也没有LCC币的交易合同,我没有他们公司的联系方式。到了3月13日,我发现网页打不开,公司公告说是系统升级,因之前系统也曾升级过我没太在意。但过了很久网页都打不开,找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找不到,我通过网络找到天易家禾影视传媒公司在广州的办公地址,发现全国各地都有人过来了解情况,公司也没人回应。
岳某东书写的事情经过,证实:2017年12月24日,岳某东经孔1某介绍购买了2万元天易家禾公司会员;2018年2月4日至3月29日,岳某东和陈盈盈、陈明立共投资200710元至孔1某、张超的账户购买LCC币。
岳某东辨认出郝铃声是天易家禾公司的副总裁,并对下列书证进行了签认:(1)视频截图,指认称是天易家禾公司培训的视频截图;(2)其名下账户(尾号2341)的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3)影视消费权益购买协议等。
2.集资参与人万某明的陈述:2017年10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天易家禾公司的执行总裁杨舜琂(杨放),面试后我于2017年10月16日进入天易家禾公司任会务主管。同年12月25日该公司以部门解散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我解雇。然后天易家禾公司市场营销总监赵1某(赵某义)向我推荐说LCC币可以赚钱。当时负责公司项目策划的是教育部副总监李2某和文顾问,因为临近春节被解散导致生活艰难,在赵1某鼓动下我就相信了,抱着赚点钱的心态,自2018年1月12日至同年3月25日,我陆续用赵1某提供给我的一个LCC账户登陆他发给我的5iLCC.com平台,以每个14.62元至67.88元不等的价格,花费279016元买入11700个LCC币,每次购买LCC币的钱我都通过微信、支付宝和建设银行APP转给赵1某,然后我的LCC账户上就有相应的LCC币。我购买LCC币没有签协议,但承诺投资后只涨不跌、保本获利。2018年3月31日LCC币停止交易,但看到价格还在不断上涨,终止交易时一个LCC币价值69.38元。我没有卖过自己持有的LCC币,因为我不熟悉操作,也相信LCC币可以一直上涨。因为我一直没卖过,所以不清楚LCC币是否真正可以交易。2018年4月1日在广州日航酒店的一个小会厅开会,文顾问和赵1某召集大家开会,由文顾问主讲,会议大致内容是“LCC”要转成“柏拉图PTO”,希望大家保持信心继续做市场,引导更多的人投资。4月6日左右至6月1日“LCC”转成“PTO”期间暂停交易,价值保持上涨。我持有的LCC币转换成PTO币后不可以交易。6月2月恢复交易,但是只有卖出,很少有人买入,大家才发现上当受骗,赵1某手机停机,微信不回复。在“LCC”和“PTO”微信群内大家都发现被骗,在群里得知外地投资被骗的人陆续到广州天易家禾公司找负责人理论。我除了自己购买LCC币,还介绍其他人购买,但都由我代管,不存在发展下线可以获利的情况。赵1某(赵某义)是广州天易家禾公司的市场营销总监,主要负责市场营销。杨舜琂和李2某、文顾问密切配合策划运转LCC和PTO,李2某和文顾问是LCC和PTO的主要策划。
万某明对下列书证进行了签认:(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明细(支付宝转账),共计被骗279016元(万某明签认2018年1月12日、13日两笔1445元、5848元的支出是微信转账,未在上述明细表中显示);(2)万某明与“天易赵1某”的微信聊天截图6张,其中有名称为“教学视频”以及转账记录。
3.集资参与人吴某顺的陈述:2018年1月6日我朋友史某香介绍说LCC虚拟货币能赚钱还把我拉进一个LCC的微信群,我没太注意。同月11日,我通过微信得知史某香买卖LCC赚了钱,就叫她帮我买LCC币,她叫我加一个叫“安华宇”的微信,说她才有LCC币。我加了对方后以14.25元的价格买了2000枚LCC币,共28500元。几天后,我所买的LCC币涨了两元多,我觉得LCC币赚钱较快。2018年1月20日,我一个朋友问我有什么赚钱项目,我向他介绍了LCC币,他听了后转了16620元给我叫我帮他买1000枚LCC币,我就在平台上付了款。2018年1月28日,我从贵州坐飞机到广州,来到天河区大观中路科汇园内的“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考查,我在该公司看见了公司老板和冯某刚的合影,还播放了和爱奇艺合作的视频,安某华(天易家禾公司的员工称其为安总)接见了我并讲解了LCC币的事,还转了4000元给我让我找酒店在贵州安顺办一场LCC会员答谢会。2018年2月3日,安某华到安顺顺利举行了答谢会,约有40人参加,会上安某华讲解了LCC币的发展前景并播放相关视频,当场有十几人购买了LCC币。到3月12日为止,我和我几个朋友共买了400多万元LCC币,次日我登陆平台发现LCC币不能交易,说到4月6日才可以。4月6日我再次登陆还是说不能交易,叫我把LCC币转到另一个平台PTO,但每个账户只有价值约2万元,其他在LCC平台的都冻结。一个月后,和我一起买LCC币的朋友来找我,说买币的钱都是借的现没钱还问我怎么办,我和朋友都觉得被骗了,就一起到广州的天易家禾公司,但里面的员工称从未听过有LCC币,也没有负责人接见我们,于是我们就报警了。我一直与安某华联系,她的农业银行卡号尾号为3173。
吴某顺签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明细,证实其购买LCC币的资金转账情况。
4.集资参与人张某石的陈述:今年3月初我应郭某越的邀请去深圳参加了天易家禾公司举办的酒会,会上介绍名为LCC币的投资项目,天易家禾公司的几个主讲介绍说这个LCC币是类似于比特币的只涨不跌的数字货币,投资这种货币稳赚不赔,当时现场有很多跟我一样来酒会听LCC投资项目的人,也有一些公司的推介人员。我当时不相信有这么好的事,但公司的人员还是把我拉进一个专门介绍LCC币投资的微信群,之后天易家禾公司每天在群里发布很多投资获利的消息,群里也有天易家禾公司安排的推手说通过投资LCC币短期赚了多少钱等,我放松了警惕信以为真。后来郭某越说他可以帮我买,我想着短期投资赚些钱就出来,郭某越就说开账户的金额很高,短期投资不划算,叫我在他的账户里进行投资。2018年3月16、17日我把筹借回来的222768元分三次转到郭某越的银行账号,投资初期,郭某越说LCC币的价格每天都在上升,每天都赚到钱,我自己登陆过LCC项目网站看到LCC每天的价格是在上升的。但从3月底开始天易家禾公司就以锁仓的名义关闭了之前的网址。5月初和6月初时,天易家禾公司说可以在网络上交易但实际上无法操作。前几天,很多人在微信上说天易家禾公司是诈骗公司,现在负责人已经在广州被抓获了,公司也被查封了,我知道被骗了,就到新塘派出所报案。
我是通过我本人的广西北部湾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的,账号尾号8602,我于2018年3月16日转账50000元、3月17日转账50000元、122768元,收款人都是郭某越,收款账号尾号为6675。
张某石签认的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明细表,证实其为购买LCC币向郭某越转账的情况。
5.集资参与人潘1某的陈述:2017年10月朋友杨1某给我介绍了广州天河区大观中路的天易家禾有限公司,说这家公司是拍电影的,并叫我去公司考察,公司会报销所有差旅费。2017年11月15日我到了广州,杨1某安排好食宿后带我到天易家禾有限公司。我到公司后发现里面有很多像我一样经朋友介绍来考察这个公司的人。公司里的人说电影制作已投产,我过来是投资该公司的原始股,这种原始股会以该公司发行的虚拟数字币LCC币来发行,刚开始发行价是3.5元一枚。公司里的讲师说LCC币每天会以千分之三的幅度上涨(如果我今天买1000枚LCC币明天就有1003枚,以此类推),且LCC币的价格还会不断上涨,我可以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赚大钱。我被“洗脑”后就在2017年12月3日以每枚5.5元的价格向该公司买了1万枚LCC币,因当天我钱不够,只是通过支付宝转了4.7万元到自称是该公司财务的王玉祥的支付宝,因我还欠8000元,该公司没有马上把我的LCC币账号给我,一天后我要补全8000元,后来我发现我账号里的LCC币被公司卖掉6400枚。我报警后杨1某与我协商说卖掉的LCC币会换成钱给我,我就与公司协商调解了。然后杨1某表示LCC币紧缺,等他有币就给我,我就又把他当时赎买我LCC币的钱交给他,杨1某还说我账号里余下的LCC币想卖的话就告诉他,他知道内幕。后来我一直在广州住,等杨1某把欠我的LCC币补齐并查看每天LCC币的价格、数量变化。一个多月以来,LCC币已从当初的3.5元/枚涨到20.73元/枚,杨1某并未把欠我的LCC币补齐,我一直给他打电话但没解决且被电话拉黑。2月6日我再去到天易家禾公司时,该公司工作人员说不知道LCC币。我认为该公司是利用LCC币非法敛财,是传销组织,于是报警。我被骗了47000元。
潘1某对支付宝转账账单截图、LCC部分日期行情微信截图、天易家禾公司公司现场图片、杨1某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6.集资参与人秦某坚的陈述:我是从2017年底到2018年3月期间,被一名叫李某慧的男子以投资LCC币的名义陆续骗走人民币11万元。我和李某慧是2013年在一个培训机构上认识的,后来互相留了联系方式。2017年12月,李某惠说目前在天易家禾限公司上班,他们公司现在在搞一个虚拟货币的投资,有点类似于比特币,是靠圈粉的方式使这种虚拟货币在短时间内升值,很有投资价值,并邀请我投资,于是我以每枚3.5元的价格购买了大约2000枚LCC币。我当时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直接转了7000元到李某慧的微信,后来LCC币果然升值了,于是我追加了投资,还把这个信息告诉了我妻子陈莹以及我弟弟秦某康,让他们可以投资一些。
我有参加过两次天易家禾公司组织的酒会,都是在2018年年初,第一次是我自己去的,地点在海珠区琶洲会展中心附近的一个酒店,酒会大约有四、五十人参加,有人在主席台上介绍一些LCC币的基本知识,然后说投资LCC币很有前景这类的话题,酒会上有很多人积极踊跃的购买LCC币。第二次酒会的地点是在环市路的白云宾馆,我和我弟弟一起参加,会议的内容跟第一次差不多,我弟弟听完介绍后就决定跟着我一起投资买一些LCC币,我弟弟通过我转钱给李某慧购买。我把钱转给了李某慧之后,我在平台上的LCC币数量就会相应增加。就这样一直到了今年的3月份,平台就不能正常交易了,我的账户上只剩下300枚LCC币,其它的都被冻结了。到了4月6日,平台上发了通告,叫我上一个网址是www.coink,com的网站,在上面注册,将我的LCC币转换成AGI币,再转换成PTO币,以后就再上一个网址为91PTO.com的网站进行交易。
发展下线有两情况可获利。第一种是静态奖励,购买LCC币1-499枚,可按购买的LCC币持有量每日增长1‰获利,购买更多数目的按购买量每日以1.5-3‰获利;第二种叫动态奖励,也叫团队奖励,如果发展下线的客户购买了LCC币,每日可以获得下线客户购买LCC币的比例奖励。我发展的下线有我的妻子陈莹,我弟弟秦某康,还有我朋友时1某、何1某、罗某玲等人。
我知道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崔某,执行总裁是杨放,其余的情况不太清楚。我只是第一次参加酒会的时候见到杨放,当时他就在大厅出现过,没有讲话。我购买LCC币时,没有签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我不清楚天易家禾公司是否具有进行LCC币交易的资质,我有去过他们在大观中路的办公地址,并且还在办公场所内向李某慧购买过LCC币。
我通过介绍知道LCC币是一种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币,是由南非那边的技术团队研发的一种影视文化数字资产,后来我听别的受害人说3月份的时候,主持人说该平台已经由南非搬到坦桑尼亚了,也就出现了后来的PTO币。PTO是一种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币,是坦桑尼亚那边的技术团队研发的一种珠宝PTO币。我认为天易家禾公司是操盘者而非玩家。
秦某坚辨认出天易家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总裁杨放以及其介绍人李某慧,并对天易家禾公司场地图片、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交易记录、“159李总”个人信息及详细资料截图进行了签认,称“159李总”是李某慧,其与李某慧聊天,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慧购买LCC币,其于2018年1月在照片中天易家禾公司里向李某慧购买LCC币。
7.集资参与人秦某华的陈述:2018年3月2日,我朋友秦某康说他在天易家禾公司买了几千个LCC币的产品,问我要不要一起赚钱。我见他买了那么多,就于3月5日、6日用支付宝、微信转了32841元给秦某康的哥哥秦某坚(秦某坚再转给他同学)买了900个LCC币,每个价格36.49元,3月7日、8日我又以微信的方式转了19965元、21765元分别二次各购买了500个LCC币。3月22日秦某康说在货币交流群里有人以32.85345出售LCC币问我买不买,我见LCC币在3月8日已升到每个43.53元,就用微信转了6570.69元给秦某康在群里收了85个LCC币。5月20日群里很多投资者称货币不能交易,我跟秦某康放在交易网站平台出售的货币也无交易量。我没参加过LCC币的宣传或培训。我一共被骗了83946.69元。
秦某华对其微信转账截图及交易记录、账单截图进行了签认,证实其向秦某坚转账的情况。
8.集资参与人秦某康的陈述:2018年2月10日,我哥秦某坚跟我说他一个叫李某慧的同学介绍了一款很好的投资项目,问我要不要一起投资,并说他2017年11月在李某慧帮助下已买入2000个天易家禾公司推介的投资产品LCC币。2018年2月20日我转了47040元给秦某坚让他转给李某慧按当天的价格购买了2000个LCC币,转钱当天我就在交易平台上看到我已持有2000个LCC币。2月28日我用微信转了53400元给秦某坚让他再转给李某慧买了2000个LCC币。3月18日秦某坚说李某慧让我一起参加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宾馆的红酒会,当时在红酒会上有人介绍LCC币的前景和相关的投资策略。当时演讲的是一个叫金1某的女人,她说5月至6月每个LCC币可以升值到600元至700元。3月30日,我发现交易平台无法登陆,联系李某慧后他说交易平台被黑客入侵,需暂时关闭网站保护数据,待全线升级后才能登陆。4月6日我在交易群里看见一则LCC币暂停交易的通知,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每人限量转出300个LCC币兑换一种新币“柏拉图PTO”,其余还没兑换转出的LCC币将在以后陆续释放的投资产品推出兑换。但到5月20日“柏拉图PTO”没开盘交易,群里很多投资者质问“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我就知道被骗了。我一共被骗109400元,秦某坚也投资了20多万元买LCC币,我朋友秦某华也跟我一起买LCC币投资,我见升值得快还在交易群里低价收购LCC币。2019年11月2日经过对账、我更正报案数额为126230元。
秦某康对其购买LCC币的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单及交易记录截图进行了签认,证实其向秦某坚、“孔慧”等人转账的情况。
9.集资参与人谢某荣的陈述:2018年3月4日,我妻子劳某敏在微信群“OK妈咪群”里认识微信网友“任某可”(自称任可,真名李4某),“任某可”介绍了很多投资信息给我妻子并把她拉进一个可投资购买LCC币的群里,在群里可以看到许多投资人通过投资LCC币赚钱的信息。“任某可”说LCC币是一种单边上扬只涨不跌的数字货币,投资这种货币稳赚不赔,还说她认识天易家禾公司的老总,可以得到公司发布的第一手可靠信息。我和妻子观察过上述投资群后相信了“任某可”的话,并从3月5日起由我妻子或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多次转账给“任某可”共119524.92元购买LCC币,还介绍我朋友劳某青在3月24日转账25300.4元到李4某的银行卡上购买LCC币。LCC币投资平台一直都有内网和外网,内网只能购买LCC币或将LCC币转到其他账户,不可以买卖交易;外网则可面对全国各地LCC投资者进行C2C点对点交易。3月13日天易家禾公司发布信息称外网平台受到黑客攻击暂停交易,后期会进行维护;外网交易关闭后天易家禾公司说内网可以进行LCC币的对冲,玩家需要资金回笼时就介绍下家进入开户,下家把钱给到上家,上家就将自己的LCC币转到下家的LCC账户。3月27日后LCC币的内网也被关闭无法登陆。天易家禾公司称是LCC币平台正与另一个投资平台柏拉图(PTO)珠宝链对接。“任某可”向我介绍说柏拉图珠宝链是世界珠宝产业联盟与非洲区块链技术联盟共同打造的,旨在打造以信用为核心的珠宝产业价值平台,我当时因为相信“任某可”的谎话,把这个投资平台又介绍给我朋友谢1某、劳某娟,谢1某又将这个平台介绍给李某银、杨某颜、唐某林等朋友,这些朋友当初投资时都是把钱转给我再由我与上一级“任某可”对接,期间“任某可”为了让我对她更加信任,还小额返还了11944.12元给我,我和我下面团队共在柏拉图PTO平台上投资了141264.42元。
2018年4月7日开始我与“任某可”本人真实接触,她约我在4月7日、8日到深圳参加三道集团在深圳滨河时代亚朵酒店6楼会议室举办的柏拉图珠宝链投资项目平台的讲解,当时我带着关于LCC的疑问咨询“任某可”等人,但他们刻意回避LCC平台的问题,只叫我在柏拉图珠宝链投资平台上把LCC币平台的钱全部赚回来。“任某可”告诉我说柏拉图珠宝链投资平台的人也是LCC币投资平台上的那班人,我还与“任某可”的上家陈某颉进行了接触,他是公司里最高层的领导人。我在4月、5月的投资过程中与上家“任某可”、陈某颉都有真实接触。他们都来过惠州惠阳区及大亚湾开过红酒会来推介柏拉图(PTO)珠宝链投资项目平台。我把我下面团队所有成员的钱集中交给了上家“任某可”,她收到钱后就说帮我购买蓝宝石、红宝石等价值高的珠宝进行投资,计算方式是持有PTO币。5月20日柏拉图平台可以使用PTO币进行外网交易,上家说在外网可以买卖回笼资金,但事实上这些PTO币只能挂上去,无法交易,我投入的钱根本无法回笼。“任某可”、陈某颉给出的解释是外网交易平台技术上需要调试,6月2日外网可以正式交易,但到6月4日外网还是无法交易,我问“任某可”,她告诉我柏拉图PTO珠宝链投资项目平台倒了,如果我想资金回笼就介绍新的人进来并把我账户里的PTO币转给新进的人。我听了之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平台里的玩家说深圳的公司已人去楼空,后来玩家在群里爆出平台幕后的三道集团及发布LCC币的天易家禾公司都在广州天河的小新塘。我没参加过LCC投资平台的宣讲会,但我在微信上有看过上家发出来的他们平时进行推介的红酒会的图片和视频。LCC币和柏拉图珠宝链投资平台我都登陆过,但我没有买过柏拉图PTO。
谢某荣对下列书证进行了签认:(1)任某可、陈某颉等人的信息资料、工商银行卡复印件;(2)天易家禾投资登记表及笔录;(3)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1516)的交易明细清单及转账汇款回单,其中用铅笔标注了POS刷卡的交易10笔;(4)2018年4-6月份任某可(李4某)与谢某荣在微信上关于LCC、柏拉图PTO的聊天记录;(5)2018年3-4月份任某可(李4某)与劳某敏(谢某荣妻子)在微信上关于LCC的聊天记录;(6)谢某荣和劳某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3种方式转账给任可(李4某)、车某周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转账记录截图;(7)谢某荣农业银行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再转给任可(李4某)的业务凭证;(8)劳某青工商银行账户(尾号6198)的交易明细清单及转账汇款回单,转账给李4某账户(尾号5866)的资金有2笔;(9)谢某荣、劳某敏、陈某颉、李4某、车某周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详情截图;(10)任可(李4某)家庭住址、家庭成员信息及亮剑系统组织架构图及人员图片资料等;(11)LCC、PTO项目宣传资料。
10.集资参与人孔某喜的陈述:2018年2月18日,我大学同学郑某斌说他有比较好的投资项目,请我到安徽定远县城,之后我见到了郑某斌及他姐夫张某柱、陈5某,他们向我宣传天易家禾公司和三道集团发起的LCC币,说像比特币一样有前景,LCC币会一致上涨且5月进入国际大盘交易。我上网搜索后发现天易家禾公司和三道集团都是真的实体公司,且宣传视频上都是真实的天易家禾公司领导人在宣传,觉得完全不同于民间的传销,就相信了。2月18日到3月13日,我先后向张某柱投资买了51388元LCC币。3月30日张某柱说LCC币暂停交易,每人限量转出300枚兑换一种新币柏拉图PTO,其余的等到5月20日柏拉图开盘交易后逐步释放。从4月6日开始,全国所有的会员都开始兑换了柏拉图PTO,张某柱开始劝我加大柏拉图PTO的投资,说4月6日柏拉图的认筹价为每枚2.13元,5月20日的开盘交易价为4.26元,我为了尽快挽回LCC币的投资成本,从4月份开始先后向张某柱买了63900元的柏拉图PTO币。但5月20日柏拉图PTO没有开盘交易,我问张某柱,他以护盘为由说是限量交易要推迟到6月2日,6月2日依然不能交易。我多次打张某柱的电话,不是不接就是正在找公司沟通。到6月6日我在网络传媒上看到广州天河警方刑拘三名涉及LCC币的人员才知道被骗。
孔某喜对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进行了签认,证实其根据张某柱的要求向陈5某账户转账的情况,涉及转账共10笔。
11.集资参与人吴某宏的陈述:2017年11月底,我经老乡张某柱介绍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对天易家禾公司进行考察并参加了该公司的培训,参加培训时该公司推出了一款众筹区块链项目,叫光锥LCC数字资产货币。当时该公司承诺发行的数字资产货币可以随时兑现,在没有上国际交易大盘之前只涨不跌,由公司托底并宣称挂在公司平台网上交易时如三个小时内没有人购买,第四个小时公司按时价全部回收。直到上交易大盘涨跌由会员自己承担,公司宣传区块链技术众筹款不需要签约,公司用众筹的钱投资电影。随着电影的成功像“大圣归来”、“战狼2”一样,被众筹者会获得巨大的利益。该公司和中国互联网八大巨头的影业及爱奇艺还有美国的狮门影业都已合作对接,以后该公司发行的LCC币可以到各大影业公司看电影并消费。天易家禾公司宣称他们做的是国际市场,符合国家文化输出的政策,是一带一路项目,投资该公司为国家作了贡献同时自己也能致富。天易家禾公司在2017年11月-12月7日期间培训了几场,并且该公司启动会是有影星宣传还有爱奇艺当场签约,所以我投资了。我是2017年12月初投资了6000元买了1000枚LCC币,每枚6元。2018年2、3月份,我从该公司购买了价值99000元的3000多枚LCC虚拟币,到此我累计投资105000元左右,结果公司平台一个多月都没有交易。在公司交易平台停止交易期间公司砸下300场推广酒会,并宣称4月可以涨到100元一枚,6月可以涨到300元一枚,平台暂时停止交易是在对接委内瑞拉石油币,全国市场爆发。3月20号左右接到通知每个账户公司只留下300枚LCC币,其他全部冻结,并告知把300枚LCC虚拟币转成AGI非洲的流通积分,每个积分价值7元多,我通过网上查询,实际价值7毛多。后来又要对接另外一种虚拟币柏拉图,柏拉图的领导宣称跟LCC币没有任何关系。我很担心要求退款,我多次跟该公司领导协商未果,该项目经营场所又换了另一个项目,此时该公司有关领导说LCC币跟天易家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觉得可能被骗了。我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对方的,购买LCC币时没有合同。
12.集资参与人朱国龙的陈述:2018年1月份,朋友高某仙给我介绍了广州天易家禾公司的项目,并介绍项目有高额的利润及该公司项目的相关资料,随后我让高某仙帮我操作。2018年1月10日左右,高某仙交给我一个投资账号。随后我通过微信、银行卡将大约284000元转入对方的个人账号。转账后从注册账号后至2018年3月13日的期间我都有进入该公司的平台查看情况,我发现该公司的平台关闭了,随后网上看到该公司的平台升级的信息。当时我没太注意,直至5月下旬的时候发现该公司出现的问题严重了,就上网查该公司的地址并在2018年6月5日来到该公司想找法定代表人崔某协商,随后我看到有很多人过来都是想解决类似问题。我经高某仙介绍知道上述公司是以电影的制作及拍摄作为项目的投资。我转给高某仙的资金他都转入投资账号,我都收到该投资账号内的信息。由于时间长加上换了微信,我记不清楚转账的时间及账号,现在无法提供转账记录。
13.集资参与人李某青的陈述:2018年1月,天易家禾公司安排一名员工到河南开展讲座,主要是讲三道集团旗下天易家禾公司里面的一种LCC币虚拟货币,公司的员工跟我说这种虚拟货币能赚钱(可以在一个www.filmLCC.com平台上买卖交易),可以用这种币购买他们公司的股权,到3月份、5月份上到国际交易平台可以获取很多利润。我上网查到确有三道集团,而且是大公司,有它扶持可信度较高。讲座完第二天我用他们提供的APP购买了2万元的虚拟货币,之后又先后购买了14.7万元,我家人也投入11万元购买虚拟货币。到了3月中旬我发现网页打不开,天易家禾公司公告说是系统升级,但过了很久网页都打不开,就拿政治上的各种原因拖着我。后来4月份让我下载一个柏拉图APP并称除了释放300枚LCC虚拟货币,其他虚拟货币都被冻结。我将300枚LCC虚拟货币转到柏拉图APP上换成9000多枚PTO货币,一直等柏拉图APP开盘。6月2日柏拉图开盘后只能卖没人买,我发现被骗,于是来到天易家禾公司的办公地点,有民警将我带回派出所调查。我和家人一共被骗了257000元,我们购买LCC币没有签订合同。
14.集资参与人周某峰的陈述:2017年12月13日我朋友张某柱跟我说三道集团的子公司天易家禾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光锥LCC影视文化数字资产项目,说这种货币是单边上扬只涨不跌,2018年6月到8月就会涨到700元一枚。2017年12月27日我转了6万元给张某柱买了4000枚LCC币。2018年1月19日,张某柱安排我到广东好莱坞酒店参加培训,培训导师是方项,天易家禾影视传媒公司高层领导杨放、李2某和文1某给参会人员做会后总结让我们回去推广会员。2018年3月,我分多次转账40万元给张某柱购买了11000枚LCC币。天易家禾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在清远市金龟泉生态度假村开展讲师擂台赛,讲师由郝翎笙、李2某、文1某、杨明心、祈1某组成,主要是培训大家的推广能力,回去继续推广LCC币。3月27日我发现平台关闭,账户被冻结。当时天易家禾公司发通知说LCC账户先冻结,从4月6日开始发行新货币柏拉图,可从LCC账户上转300枚币到新账户,转换成柏拉图PTO币是9750枚,从5月20日开始PTO就可以上线交易。但到了5月20日PTO还是不能交易,后来公司的电话没人接,人也找不到。我来到公司在广州的办公地点发现很多人受骗,我购买LCC币没有签订合同。
15.集资参与人梁某静的陈述:2017年12月2日,我邻居康1某跟我介绍天易家禾公司的LCC虚拟货币,说这种货币单边上涨,只涨不跌,到2018年6月就会涨到700美元一枚。后康1某经常跟我说天易家禾公司的老板崔某,有多家影视公司且和爱奇艺是合作伙伴,他们公司拍摄的电影《我是你妈》将在母亲节上映,承诺电影票只能用LCC币兑换,将来还要对接石油币、珠宝链,我就相信了。2018年3月3日、6日及9日我分三次通过银行共转了209252元给康1某,购买了5800枚LCC币。3月13日,天易家禾公司的老板崔某在广州金龟泉度假村开展讲师擂台赛,讲师由郝翎笙、李2某、文1某、杨明心、祈1某组成,鼓动大家继续买LCC币,买得多奖励宝马车,当时我拍了些小视频做凭证。3月16日,天易家禾公司安排康1某和“赵总”在郑州东湖宾馆开红酒会,让在座的会员继续购买LCC币,因为我在14日发现平台关闭,账户被冻结就没买。我问康1某为何平台被关闭,她说是系统升级,3月18日会恢复交易,但过了很久网页都打不开。我在上述红酒会及讲师擂台赛上了解到LCC币即将推向国际交易大盘,到时一枚会涨到500元。崔某是三道集团董事长、天易家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放是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执行总裁,四个操盘手分别是李2某、刘昊然、祈1某等,其他人我不清楚。
16.集资参与人邢1某的陈述:2018年1月14日,天易家禾公司安排一名员工到浙江开讲座,称三道集团旗下子公司天易家禾公司的虚拟货币LCC币能赚钱,运用于影视行业,可用这种货币购买他们公司的股权。后来我上网查过确有三道集团且实力相当大,就下载了他们公司发给我的LCC交易平台,在平台上购买了16万元的LCC货币,购买LCC币没有签订合同。3月20日平台打不开,公司说是系统升级,因为以前也曾经升级,我当时没有太在意,但是过了很久还是打不开,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找不到。于是我来到这家公司在广州的办公地点,发现全国各地很多人来了解情况,公司没有理我们,民警就把我们带回派出所调查。
17.集资参与人莫某钟的陈述:2017年12月9日左右我在东莞狮子会的一个群里看到李某慧发的一些LCC币的有关信息,称这个币每天都在涨,且单边上涨永远不会跌,叫大家关注一下。我加了李某慧的微信并打电话咨询买LCC币的事,他说这个币很难买到,他自己手里没货了,需要找个有货的人再联系我。后来我加了他推荐的一个叫“莫丹霞”的微信号,自称莫丹霞的女子推荐了LCC平台的链接让我先上去注册了一个账号,后来莫丹霞把我拉进一个叫“LCC易禾系统”的微信群。2017年12月11日我通过微信转账8590元向莫丹霞购买了1000枚LCC币,第二天之后看到LCC币在平台上都在上涨。2017年12月12日莫丹霞称天易家禾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在琶洲会展中心举办开业典礼,门票980元一张,凡购票入场的会员,当天开业赠送200枚LCC币并包食宿,我报了名参加。2018年2月9日、2月12日、2月22日,我分别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莫丹霞转账10840元,1784元、2352元用于购买LCC币。2018年2月25日我在莫丹霞的邀请下,带两名朋友参加了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皇室宴会厅举办的酒会,在会上邓某广通过PPT介绍天易家禾公司关于影视文化数字资产区块链和概念,并介绍公司在影视行业的发展规划,最后具体介绍LCC币投资方面的相关内容。邓某广说公司原本是有600万母币,每天持有人的币会按比例增长,具体怎样增长是可以参考的,而且LCC币是有价位的,每天的价格只会涨,不会跌,每天涨幅多少没有标准。会后我分两次用微信转了18152元给莫丹霞,购买了800枚币。2018年3月3日、4日、6日、8日又分别通过微信转账19614元、840元、5790元、4353元给莫丹霞用于购币。截至2018年3月20日LCC平台冻结时,我大概购买了3530枚LCC币。2018年3月31日,平台上发了通告,让所有人转300枚LCC币到一个叫柏拉网(PTO)的平台,于是我按通告进行注册,转到柏拉图的300枚LCC币相当于9772枚柏拉图币,2018年4月24日莫丹霞帮我卖掉了4000枚柏拉图币,退还给我8520元。我在会上见到的收益表是显示LCC币之前每天的走势,表中没有预知以后的LCC币价格走势,只有到当天的。我购买LCC币没有签订协议。在微信群里面有教大家如何操作买卖,但是我没有去了解,也没有操作过。我相信他们的介绍,认同LCC币的升值空间,加上邓某广在酒会上说3月底可以涨到100元,所以我没有卖过LCC币。我没有去过天易家禾公司或核查过该公司。我是向莫丹霞付钱买LCC币的,莫丹霞再交钱给谁我不清楚。LCC币有三种情况可获利,第一种是静态奖励,个人购买LCC币1-499枚,可按持有量每日增长千分之一获利;500-1999枚可按持有量每日增长千分之一点五获利:2000-4999枚可按持有量每日增长千分之二获利;5000-9999枚可按持有量每日增长千分之二点五获利;10000-15000枚可按持有量每日增长千分之三获利。第二种叫动态奖励,也叫领导奖励,如果发展下线的客户购买了LCC币,那就每日可以获得下线客户购买LCC币的比例奖励。还有一种叫团队奖励,就是由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我也可以按比例提成。莫丹霞手下像我这样的会员有20余名。LCC币是一种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币,是由南非那边的技术团队研发的一种影视文化数字资产的LCC币,后来我听别的受害人说3月份的时候,主持人说该平台已经由南非搬到坦桑尼亚了,也就出现了后来的PTO币。PTO币是一种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货币,是坦桑尼亚那边的技术团队研发的一种珠宝的PTO币。
18.集资参与人翁某锋的陈述:2018年2月22日下午,邓某广通过微信发了一个红酒会的邀请给我。24日我应邀去到广州市海珠区南丰五楼皇室宴会厅,在联谊会上首先由邓某广通过PPT介绍广州天易家禾公司有关影视文化数字资产区块链概念,并介绍该公司在影视行业的发展规划,最后具体介绍LCC币投资方面的相关内容。邓某广说该公司原本是有600万母币,每天持有人的币是会按比例增长,具体怎么增长是由一个表可以参考的。而且LCC币是有价位的,每天的价格只会涨,不会跌。邓某广讲完以后,就轮到一个叫胡1某的推销LCC币,胡1某推销的时候说LCC币一币难求。在酒会期间,邓某广带我去到一个包房见杨放,我跟杨放之前就认识,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杨放见到我,就跟我说相信邓某广,叫我直接买2000枚LCC币,当时我心里还是犹豫的。24日邓某广在微信上发了一个链接给我,上面有一个推荐人赵1某,邓某广让我在上面注册,于是我就注册了一个账号。26日我又去了邓某广公司开的红酒会,当时我又听了邓某广的PPT解说,内容和第一次差不多,我看到PPT上的收益表后就开始心动了,收益表是显示LCC币之前每天的走势,没有预知以后的价格走势。于是我就找邓某广跟他说要买2000枚LCC币,邓某广给了一个叫胡1某的支付宝账号给我,于是我就加了胡1某的支付宝并向他转账48200元。我之前注册的账户就马上有2000枚LCC币了。大约到了2018年3月底,我账户上只剩下300枚LCC币,其他的都被冻结了。到了4月6日,平台上发了通告,叫我上一个www.coink.com网站注册,将我的LCC币转换为AGI币,再转换成PTO币。以后就再上一个网址为91.PTO.com的网站进行交易。LCC币转换为PTO币之后无法交易。
杨放以前是百样红贸易有限公司金花茶的投资者(自称杨明心),我这次见到邓某广介绍他为天易家禾公司的执行总裁,这时的杨放被人称为杨舜琂。我以前和他合伙时见过他的身份证,所以可以确认他的真实身份。他自称他以前做过传销,为了掩饰过去的不良记录就改名杨明心,后来为何改为杨舜琂我就不知道了。红酒会时杨放主要是在包房里,在包房里跟参加红酒会的人推销LCC币。我看到宣传杨放在天易家禾公司任职。我参加招商会的第一天,杨放和我说好好了解一下这个项目,很有市场前景,第三天我成交后,杨放还说跟着一起做市场,赚两、三百万都不是问题。
我知道LCC币是一种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币,是由南非那边的技术团队研发的一种影视文化数字资产的LCC币,后来我听别的受害人说3月份的时候,主持人说该平台已经由南非搬到坦桑尼亚了,也就出现了后来的PTO币。PTO币是一种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币,是坦桑尼亚那边技术团队研发的一种珠宝的PTO币。LCC币存在三种发展下线可以获利的情况;第一种是静态奖励,根据购买数量不同按1-3‰获利;第二种是动态奖励,也叫领导奖励,如果发展下线的客户购买LCC币可获得相应奖励。我总共被骗了48200元,没有交易合同。
翁某锋辨认出杨放,称杨放在天易家禾公司任职,2018年2月在琶洲南丰汇皇室宴会举办的区块链LCC币招商会上杨放有在现场;翁某锋并对其转账48200元的微信截图、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行了签认。
19.集资参与人张3某的陈述:大概在2009年,我在一个销售培训公司培训时认识了叫杨放的培训老师,杨放也是那个培训公司的老板,后来还认识了杨放的助理邓某广。2018年2月22日,邓某广用微信加我并联系我。在聊天中,邓某广告诉我,他一直跟着杨放,现在拍电影和做区块链技术并得到了一定的成绩。邓某广邀请我参加2018年2月24日在新港口东路618路南汇5楼的酒会,这场酒会由杨放主导并与区块链技术的玩家交流,邓某广发了一个图给我,图中显示的是LCC天锥国际商家财富分享红酒会字样。邓某广说他和杨放都在影视文化数字资产公司工作,于是我答应到时参加。
2018年2月24日下午,我到新港口东路皇室宴会酒家,邓某广安排我在一个房间里坐下,房间内共五张桌子,都坐满了人。之后邓某广在讲台上结合电脑投影介绍LCC区块链项目,说他所在的天易家禾公司正准备拍《我是你妈》的电影,可以用LCC币买票观看,之后LCC币可以和国际石油币对接,所以这个LCC币会不断升值等等的内容。当中,有人称之前已经买了LCC币,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倍,现在听邓某广的发言后准备投资购买。当邓某广讲完后,又有一个在金融界20年的叫胡1某的人上台讲话,胡1某介绍了对现在的金融投资的看法,称LCC币值得购买投资。我当时完全听不明白他俩所讲的内容,只是看到他们发言称投影上的LCC币不断地攀升。我听他们讲完后,觉得可以投资。邓某广带我见了杨放,我问杨放关于LCC币的前景,杨放就说没问题,绝对可靠并只涨不跌,LCC币是21元一枚,两个月左右就会涨到70元,这个70元是临界点,如可以过70元,就会升值至100或300元,现在可以尽管买,并说这个币可以买车、买楼等用途。我听完杨放说的话后,就说要买。杨放说现在的LCC币母币已经卖完了,只有玩家手上的母币生成的子币可以购买,杨放要我跟旁边名叫赵1某的男子购买。我听完后,就向赵1某买LCC币,当时赵1某就叫了胡1某过来,胡1某过来后,我先用手机微信将11915元转了给胡1某,之后他教我在手机下载个人账户免费注册登录http\\www.5iLCC.comLCC交易平台,之后我就在我注册的个人账户上看到我收到500枚LCC币。24日杨放见到我时,说是和邓某广在天易家禾公司工作,他现在是公司的一个管理人员,天易家禾公司现在也是LCC的一个大玩家。
之后我还参加了另外两次由邓某广主讲的推广酒会,我带了黄某辉以及他的朋友肖容一起去参加。黄某辉在我介绍下也投资了2000元购买LCC币。黄某辉在购买后又介绍了肖容投资3万元购买LCC币。我们3人投资了LCC币后,邓某广就推荐我与朋友加入了几个微信群,在群里每天都有人在说LCC币的上涨情况。我见到LCC币不断在升值,就想继续买,但胡1某说他的LCC币已经卖完了,我就咨询杨放和赵1某有无LCC币卖,他们说有,于是我就从他们两人手中继续购买了LCC币。
投资之后的3月9日,我在赵1某、胡1某推荐的那个微信群里看到一个9日至12日到清远金龟度假酒店LCC币培训的通知,我就去参加培训。在那个培训中,我见到邓某广、赵1某、胡1某。当时这个培训主要由文某南负责,前两天由一些外聘回来的老师介绍如何提升演讲技巧,后一天他自己主讲LCC币的前身、现状及未来,并强调LCC币的前景一片大好。会后,参会的人员都踊跃投资LCC币,我也继续投了10500元购买LCC币。培训后,我跟着参加培训的其他人员一起去参观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东路科汇园E座一楼的广州天易家禾公司。我去到广州天易家禾公司时,看到门口的墙上挂着公司的管理层杨某义、杨舜琂、崔某畯、郝翎笙四人的相片。杨舜琂就是杨放,他是广州天易家禾公司的执行总裁;杨某义、郝翎笙、崔某畯我都没有见过,不知道他们的身份。之后邓某广在公司里接待了我,并向我简单介了影视公司的相关情况,具体讲了什么我忘记了。我在公司看了一会就离开了。
现在为止,综合所有的微信群及其对公司的结构图,我只能说个大概,LCC币是所谓南非的一个平台,天易家禾公司是其中一个大玩家,该公司有四个领导人杨某义、杨舜琂(杨放)、郝翎笙、崔某畯,再加一个培训总监文某南。公司下面九个团体,我只知道团队一是由杨放带领的赵1某团体,团体成员钟某铃、康1某、王某懿、李6某、袁某言、邬某萍和我。而我的下线有黄某辉,黄某辉的下线是肖容。团队二是杨3某。团队三是李2某。其他团体我不清楚,这九个团队就像一个金字塔,天易家禾公司是最上层,由他发展了九个团队,九个团队再去各自发展自己的下线,下线也发展自己的下线,慢慢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金字塔。金字塔的每层都从自己的下线中赚取他们的提成,形成了一条利益链。
2018年3月9日左右,我受邓某广、杨放等人邀请到清远参加“区块链LCC币”持续三、四天的市场推广培训,培训的最后一天有买币抽奖活动,每买5000枚币就能获得一张抽奖券,奖品是一辆宝马轿车。当时杨放承诺在天易家禾公司所购买的区块链LCC币都能交易,如果没有人接手,公司是都可以接手的。在培训会上我也购买了一些区块链LCC币。培训后的两天我就发现登录不了网站(www.511cc.com),网站封停了,公司马上就发了公告,说公司网站被黑客入侵,公司网站维护升级,需要到2018年4月1日后再重新开放,当时公告一出,就没办法联系上杨放了,也找不到他人。我就继续等待,大概2018年4月15日的时候公司公告说这个区块链LCC币的平台对接柏拉图币的平台,当时LCC平台封停的时候,所有人的区块链LCC币也是被冻结了,只有300枚LCC币可以进行操作,他们就在网上公布300枚区块链LCC币就可以兑换柏拉图币。当时我已经不太相信这个柏拉图币了,就没有继续投资。
我总共被骗了人民币293611元,第一笔是2018年2月24日在琶洲南丰汇皇室宴会酒店参加天易家禾公司区块链LCC币的招商会现场时,通过微信转账到胡1某的微信账号11915元;第二笔是2018年2月26日在琶洲南丰汇皇室宴会酒店参加天易家禾影视公司区块链LCC币的招商会时,以现金方式交给胡1某6025元;第三笔是2月28日,通过微信的方式转账给赵某义的微信40050元;3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放的微信账号29890元;3月6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到赵某义的中信银行(尾号2689)38600元,还通过银行转账给杨放建设银行账户(尾号3339)11000元,其余人民币46900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放的微信账户;3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放的微信账号92860元;最后人民币5233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钟某玲,是在清远培训会现场转给她的。
张3某辨认出杨放,称2018年2月24日杨放在招商酒会上让其了解LCC项目并承诺如没人接手,将由公司全部接手,其多笔购买LCC币的款项通过微信转给了杨放等人;张3某并对下列书证进行了签认:(1)杨舜琂的海报图片(手机拍摄),张3某签认该“杨舜琂”就是杨放;(2)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张3某与杨放、邓某广的聊天及转账等情况;(3)其自书的天易家禾公司人员组织结构图;(4)从交通银行调取的张3某名下账户(尾号5884)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
20.集资参与人黄某辉的陈述:2018年2月26日左右,我朋友张3某说她以前的上级领导做LCC虚拟货币投资的,前景也不错,问我有没有兴趣投资,我和张3某认识十几年了,比较相信她。张3某在微信上推送了一个链接给我,我点击打开看见是LCC个人账户免费注册登录(http://www.5iLCC.com)的页面,要我登记个人信息注册,我按照要求注册成功并进入了LCC交易平台(www.filmLCC.com)。我把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张3某,由张3某再把钱转给她的上家,她的上家是一个叫“赵总”的人,这些钱转变为我购买的LCC虚拟货币。我是分为三次购买的,第一次购买了100枚LCC币,张3某说涨势不错,叫我多购买一些,我在系统看见涨势也是不错,于是又购买了2次,第二次300枚,第三次100枚。我第一次购买时1枚LCC币是24.1元,第二次是29.89元,第三次是52.33元。我都是把钱转到张3某账户,再由张3某转给上家购买才能转为LCC币。正常交易方法是通过公司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但是如果没有客户购买的话,公司4小时后会回购然后把钱转入我的账户。因为当时涨势不错,没有人想卖出去,所以也不知道平台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我介绍了朋友肖1某购买,她的钱也是直接转给张3某进行投资。我的微信捆绑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0240),第一笔2月26日转了2410元,第二笔3月2日转了8967元,第三笔3月11日转了5233元。
我在购买了LCC币后加入了这个投资平台的微信群,公司经常发送LCC币的涨势、前景等信息。我还参加了公司的红酒会,是2018年3月18日在广州市白云宾馆水印咖啡厅,了解公司的前景和情况,除了张3某和肖1某,其他在场人员我都不认识。当时主持是一个叫袁某言的人,她介绍了LCC的发展前景,酒会时间持续大约一个小时就散会了,后面我就没有投资了,但LCC公司还会经常发送信息给我参考。到3月底,公司在群里发送信息说平台升级,停止交易。到了4月15日群里又发通知说LCC币对接珠宝链柏拉图,柏拉图平台只能用300枚LCC币转化成柏拉图虚拟货币,其他的LCC币只能留待以后在柏拉图交易。LCC币微信群里说是非洲发行,但在国际上是不流通的。
LCC币是天易家禾公司代理的,听说这家公司也是LCC币的大玩家之一,我不清楚这家公司的真实情况,没有见过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6月3日通过肖1某知道LCC币平台不能交易了,怀疑被骗就去公安机关报案。
黄某辉提交的与张3某聊天的微信截图,内容有LCC账户网址、交易平台网址、光锥国际LCC商城网址、三次微信转账等。
21.集资参与人肖1某的陈述:2018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闺蜜黄某辉见面,黄某辉说张3某找她投资了LCC币,我劝黄某辉不要投资,黄说她只是投资了1万多元。过了一段时间,黄某辉又和我说之前她投资的LCC币从刚买入的20多元涨到了50多元,现在这个LCC币已经和南非的珠宝链对接(珠宝链也是一种虚拟币)。我听完以后,也想去投资LCC币,但心里还是有点不踏实。黄某辉又说之前张3某和她说LCC币有内幕消息,她之前的保险公司的老总赵1某是天易家禾公司的高层,这个LCC币是这个公司发行的。我听完后,就下决心也投资一些。当天晚上,我联系张3某说要购买500枚LCC币,张说可以,我将500枚LCC币时值29730元用手机网银转到了张3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上。之后黄某辉在我手机上下载了LCC平台,我当时打开平台,确实看到我有了500个LCC币。当天晚上,张3某将我拉入他们的LCC群,群里的人都在说关于LCC币的一些消息。我买了LCC币后,有时进入平台,见到我的LCC币一直都在升值。过了几天,张3某在微信里说有个LCC的红酒会,地址是白云宾馆一楼的咖啡厅。我和黄某辉一起到了后,见到张3某。在台上一个女孩在宣讲LCC的前景和价值,并说天易家禾公司将在5月20日上映电影《我是你妈》,说明公司是有实力的,现这个公司发行的LCC币是可行的,有潜力的,让大家放心去投资。之后,也有一些已经买了LCC币的玩家也上台发言分享成果。酒会结束后,张3某介绍了之前台上宣讲的那个女孩,那个女孩叫袁某言,我和袁某言互相加了微信。之后,各个LCC币的群主说6月2日,平台对接CTWOC就可以提现。但到了6月2日,在群里有人说提现不了,且一些外省的持有LCC币的人到了天易家禾公司质问,但公司负责人出面解释。之后平台也开始无法登录,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被骗。
肖1某对其微信截图进行了签认,称是袁某言转发给其的LCC讲课内容及其向张3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内容有光锥LCC宣传、张3某和银行帐户、转账图片等。
22.集资参与人王某成的陈述:2018年3月份,我朋友姜燕燕在青岛参加了一个宣传投资LCC虚拟货币项目的红酒会,她了解到LCC币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告诉我这个投资项目很赚钱,价格每天都在涨,只涨不跌,让我也投资一些。我听后觉得值得投资,她就把我拉进了一个LCC币的微信推广群。我进入该群后,每天都能看到群主孔祥金发一些有关LCC币的价格表,并讲解这个项目的相关情况,他还承诺说LCC币的价格只涨不跌,会跟国际上的虚拟货币平台接轨,拥有货币的功能,可以在市面上交易购物。我听了之后觉得这个项目很有前景,就决定投资LCC币项目。当时,我在那个LCC币推广群向群主说要购买LCC币,于是群主就在群里发给我一个LCC虚拟货币的官方网站(www.filmLCC.com),并让我在那网站上注册账号进行交易。因为LCC虚拟货币的官方网站交易平台是通过挂单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必须先绑定我银行卡,当有人挂卖单时,我就可以在网站平台上购买那个人挂的单。购买成功后,系统就会自动从我绑定的银行卡上将我的钱转给对方个人账户,然后LCC币就会转到我平台的账户上。3月12日,我一共投资了19817元,以56.62元/枚的价格买进了350枚LCC币。购买之后交易平台显示LCC币的价格一直在涨,可是在3月20日我登录交易平台时,发现该平台已经无法进行交易了,但LCC币的价格还一直在涨,直到4月初大约涨到60元/枚时才停止。这时,微信群的客户都在群里问群主怎么回事,群主就跟所有人解释说LCC币的账户暂时冻结,无法交易,但是可以先把自己手中的300枚LCC币转到一个名为PTO柏拉图的虚拟货币平台上,而且要求尽快转,否则以后再转就要收取相关手续费。于是群里所有人都开始陆续按照群主所发的操作流程,从LCC币交易平台将自己手中的其中300枚LCC币通过www.coin88.me这个网站转到一个名为PTO柏拉图的虚拟货币平台上。我将LCC币转换成PTO柏拉图货币后,看到网站上面有各种虚拟的宝石,可以用PTO币购买,我就把PTO币都买成了宝石,并想将那些宝石转卖提现,但是这些宝石无论价格怎样涨跌我都无法提现。群里其他人也和我一样无法提现。于是大家就在群里问群主怎么回事,群主就跟所有人解释PTO币是天易家禾公司开发的,这家公司实力很强,非常有财力,叫我们不要担心,更不要去报警。但是后来我看到很多人到广州来维权,所以我就报案了。
群主在群里向客户承诺:LCC币收益很高,只涨不跌;PTO投资收益的前景很好,有天易家禾影公司做靠山。我不知道投资款的去向,我购买LCC币和PTO币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
王某成对LCC转换PTO币教程、LCC币交易银行转账记录、LCC币交易平台、LCC币交易平台交易记录、LCC币项目投资微信群群主、LCC币项目投资微信群负责人、PTO币交易平台、PTO币账户情况、LCC币和PTO币微信群手机截图进行了签认。
23.集资参与人钟某琦的陈述:2017年11月,我收到曾某婷的邀请到天易家禾公司在广州的办公点去了解区块链LCC币的投资项目。到了后就看到杨放在那里做执行总裁,还看到杨放的老员工邓某广、李某慧。因为这3个人都是我的老朋友,所以觉得这个公司的这个项目是可以的。当时加上我共有三五个人坐在下面听课,邓某广在上面介绍和推销区块链LCC币,说这个币在非洲发行的,但在中国是不认可的,所以服务器都在非洲,要在非洲成立交易市场,还和比特币作比较,说以区块链LCC币推广,可以用这个LCC币来消费,还能在一定区域内流通,还可以使用LCC币在天易家禾公司旗下所有产业进行流通、消费。杨放当时在现场也让我好好了解一下这个项目。当时现场几个老总也承诺说,这个LCC币2018年5月份上国际大盘,并且还会带我去参观非洲海外总部,LCC币就会不断升值,单边上扬只涨不跌。当时因为我没有那么多现金,就在天易家禾公司的办公点现场刷卡刷了14000元,以3.5元的单价购买了4000枚LCC币。之后在2018年1月4日支付宝转账12678.98元给曾某婷购买了946枚LCC币、2018年1月10日支付宝转账8412元给曾某婷购买了600枚LCC币、2018年1月11日支付宝转账52440元给曾某婷购买了3680枚LCC币。我总共被骗87530元,购买了10000枚LCC币。当时他们说公司收取10%的手续费,随时可以卖掉,赚取差价。2018年3月12日,我发现LCC币的网络交易平台无法登录,就打电话给曾某婷,曾某婷咨询完回复我说,是公司担心LCC币上涨得太快,就先关闭,2018年4月6日会再开放。期间我账户内除了300枚LCC币,其他都被冻结了,这300枚LCC币可以转入珠宝链,但珠宝链有6条链,300枚LCC币是不可能投资的,于是我就选择了最贵的钻石链。到了2018年4月6日LCC币的交易平台还未开放,只能用珠宝链的平台。一个月以后,这个珠宝链的平台也关了,也登录不了,于是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我没有天易家禾公司的联系方式,我所购买的LCC币无交易合同。
之前我以为是香港嘉禾影视公司,就理解成了很有实力的影视公司,我没有了解过家禾影视公司,主要是看到有老熟人杨放在那里当执行总裁。
钟某琦辨认出杨放,称杨放是天易家禾公司的执行总裁,2017年的区块链LCC币项目推广会杨放在场,还让其好好了解这个项目,然后安排人员给其进行讲解。
四、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及签认笔录
1.上诉人郝铃声的供述、辩解:三道集团于2016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在国内并没有注册,主要经营传统文化、科技健康、VR科技、影视投资等。三道集团实际负责人是崔某畯,原名崔某,天津人,年约40多岁。三道集团旗下有广州数易公司、三道茗茶、天易家禾公司、广州市易生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道哺肾商学院管理有限公司、三道集团投资公司、广州兔牙VR科技公司、华帅爱心基金、聚创汇商城等。天易家禾公司、数易文化发展公司和易生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科汇园内。香港三道集团的架构只有司机班,其他公司部门暂时还没有建立。我是三道集团的董事,主要负责兔牙科技和华帅基金的工作对接。我在三道集团任董事的工资收入是每个月5万元(后称12万元),是崔某发工资给我,每个月通过公司财务发给我。天易家禾公司分为广州天易家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和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是三道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的开发、投资、制作、宣传、营销、发行等,该公司的投资人和董事长是崔某,总经理是杨某曦,执行总裁是杨舜琂(经辨认为杨放)。天易家禾公司由三道集团董事长崔某直接负责,三道集团负责监管天易家禾公司的所有对公账户、资金往来和经营活动。我与天易家禾公司没有关系,我不直接管理天易家禾公司。我在三道集团中用的姓名是郝翎笙。因为从2000年开始我就对外使用郝翎笙这个假名。我最后一次见到崔某是在2018年6月2日,在天河科汇园A座4楼的办公室,他说最近几天去天津出差,我现在打他电话是关机。
我不清楚区块链出了什么问题,我通过来公司的人了解到交易平台停了。崔某畯没有向我说起过这方面的原因。我平时在公司就负责兔牙VR科技和华帅基金的工作对接。我入职三道集团后,了解到公司与非洲一家做区块链的公司进行合作,简称“LCC”,做影视文化的推广、影片的发行,是利用天易家禾公司的名义和场地做推广,吸引很多全国各地的人来投资,投资的项目就是LCC,所谓的区块链项目。LCC虚拟货币我知道一点点,它的发行公司全称叫非中区块链数字资产有限公司。他们应该是通过区块链的技术建立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互联网建立一个可以交易虚拟货币的网站,在网站上显示虚拟货币的数量,最后让买家在网站上交易,有人挂买,有人挂卖,互相之间进行交易,交易平台每次收取交易额10%的手续费。该平台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具体网址等我也都不清楚。假如LCC币的交易平台因为无法监管及不能打开交易,那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在上述情况下,我公司是不可能先行垫付买家的资金损失的。
三道集团及子公司天易家禾公司都没有参与LCC的运作。很多人因为LCC虚拟货币的投资问题到我公司要钱,我认为是因为前期天易家禾公司想要跟LCC区块链技术合作,进行影视文化的在区块链的推广发行等,当时我跟崔某还去非洲考察了该公司。当时是曹春生带我去到非洲坦桑尼亚非中区块链数字资产有限公司,想谈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推广和购买LCC虚拟货币的合作,但后来觉得该公司太小靠不住,就没有正式合作。期间有非洲公司的LCC玩家带过虚拟货币的买家来天易家禾公司的场地进行参观,所以LCC的投资者误认为LCC是由天易家禾公司发行的,就过来公司要钱。曹春生是河南人,大概50来岁,在非洲工作了很长时间,听说还在非洲经营过矿产。我没有投资LCC虚拟货币,公司里据我所知只有崔某是LCC虚拟货币玩家,他持有LCC币,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
我没有为LCC讲过课,只是参加过区块链座谈会、峰会、LCC精英特训营,参会身份是三道集团的董事、资深投资人,都是作为特邀嘉宾讲话。讲话有涉及到LCC内容,就是LCC作为区块链技术在影视文化传播上可能会发生的优势与前景,鼓励大家多学习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跟上潮流,不要落后等等内容。第一次是2017年10月许,在总统大酒店,是主办方(具体不清楚)给了崔总一张参加区块链峰会的票,崔总就安排我去了。主办方把我当做嘉宾,我上台讲了区块链方面的内容,讲了有半个小时左右,之后就走了,在场的其他人我都不认识。第二次是2017年12月许,在琶洲会展中心,是LCC的一个玩家文总(具体名字不详,别人都叫他文总,只见过几次面)邀请我去的,当时到场的都是玩家,有二十多人,其中有一个叫齐总,见过几次面而已;我当时作为嘉宾讲了十分钟话,也是讲区块链的发展等内容,结合了一部分LCC的内容,就是LCC作为区块链技术对影视文化的传播以及创建应用场景方面的作用等等,还讲了一些我到非洲考察的内容。第三次是2018年2月许,地点不记得了,是齐总邀请我参加他们的LCC玩家精英特训营,当时有一百多人,我作为邀请嘉宾讲了十分钟左右的话,也是讲区块链及LCC的应用及发展等内容。一共就这三次,这三次讲话都没有获利。文总和齐总不是我公司的人,我只知道他们是LCC的玩家,其他我不清楚。
我只是在网络上看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文章,在微信上关注相关公众号,了解情况。我没有参与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的运营,也不掌握相关互联网技术。作为嘉宾在座谈会上谈区块链技术,是公司指派我去的。我不是LCC币最大的玩家,这个身份是他们虚构的。虽然我知道身份是虚构的,但我还是参与了宣讲,因为这是公司派我去的,我必须执行。
我对LCC币的价钱不是很了解,我听文总或者齐总说过,原始价是3.5元,过了一段时间又听说涨价到了7.5元,大概2个月时间又涨到了30多元,后来我也没关注,其他就不清楚了。具体有多少人购买了LCC币我完全不知情,而且如何买卖我也不知道。我没有在LCC币买卖中获利。从5月底开始陆续有人来我公司闹着要钱,到现在为止有三、四百人。他们说投资了我公司的LCC币,现在网上关闭了,让公司退钱。天易家禾公司没有邀请相关光锥LCC币投资者参观公司,但文总和齐总有邀请相关光锥LCC币投资者参观天易家禾公司,我不清楚当时是谁接待投资者的。天易家禾公司邀请了很多人参观公司,并开展大量座谈会、特训营的目的是宣传影视链,让更多人了解。天易家禾公司没有向观众开展座谈会、特训营等进行宣传投资区块链中的影视链光锥LCC币。我知道三道集团及天易家禾公司都没有参与光锥LCC币的投资运作。虚拟货币是不能在国内发行的,所以基于区块链技术的LCC币也不能在国内发行的。那些已经购买了LCC虚拟货币的人,是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具体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我不太清楚。
邓某文是总管整个三道集团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的法务,同时也是三道集团公司的监事,负责所有法律文书起草、认定所有法律相关的事务,邓某文没有问过我有关于LCC币的投诉情况。严某高是数易文化公司的行政经理,他没有和我说过LCC币出现的投诉情况。
购买了光锥LCC币的投资者的钱没有流向三道集团,也没有流向天易家禾公司,更没有流向我本人的个人账户。我公司没有投资过光锥LCC币。尹某华只是因为我的关系认识崔某,她与崔某联系不多,没有在崔某公司工作。我只知道崔某要尹某华购买一些办公用品,但都不是很大额的资金往来。我没有叫尹某华向崔某转钱。我没有以尹某华的名义办银行账户给崔某或崔某的公司使用,尹某华也没有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给崔某或崔某的公司使用,我不清楚崔某为何将大量资金转给尹某华。崔某每月转给我的12万元是我的工资,另外转了一次50万元是借给我的钱,还有一次转了17万元工资,其中有5万元钱是旅游的开销。我没有以尹某华的账户收取崔某给我的钱。
2018年6月份,全国各地的光锥LCC币投资者因为投资LCC币失败,就来到天河区科汇园找天易家禾公司讨要说法,说天易家禾公司骗了他们的钱,要赔偿他们损失。到6月6日这些投资者就冲进广州市易生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内将我抓住,说我是三道集团的领导,要求解决他们投资LCC币的投资款,后来就报警处理了。
上诉人郝铃声辨认出广州数易公司的行政经理严某高、三道集团法律顾问邓某文、三道集团董事长崔某(也叫崔某畯)、三道集团子公司天易家禾公司的总裁杨明心(又名杨放、杨舜琂)。
上诉人郝铃声并对下列书证进行了签认:(1)从集资参与人岳某东手机提取的光锥国际LCC精英特训营嘉宾讲话视频截图3张,郝铃声辨认出截图中讲话的是其本人;(2)从集资参与人岳某东手机提取的天易家禾公司会议室图片7张,郝铃声称该图片可能是在天易家禾公司会议室举行LCC玩家聚会时的照片,并辨认出其本人;(3)天易家禾公司、数易文化公司办公地图片9张;(4)从集资参与人岳某东手机提取的天易家禾公司《签购单》图片、LCC最高对接群聊天视频截图、LCC每日价格表、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值班人员表,郝铃声称对上述内容不清楚;(5)从集资参与人岳某东手机提取的宣传文件《公司文化》、员工请假到岗时间说明表,郝铃声辨认该内容为集团子公司易生健康管理公司的宣传手册内容及该公司员工请假、到岗时间说明表;(6)在广州天易家禾公司内查获的《授权书》照片,郝铃声辨认为非洲坦桑尼亚“非中区块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中国办事处的授权书;(7)从集资参与人岳某东提供的光盘中截取的图片两张(LCC特训营现场),郝铃声签认照片中的男子是其本人;(8)集资参与人翁某锋提供的光盘中截取的图片一张,郝铃声签认照片中的男子是其本人;(9)图片两张,郝铃声从中辨认出杨放、崔某、吕良伟、崔某夫人、杨某曦及其本人;(10)演讲图片两张及从翁某锋提供的光盘中截取的图片一张,郝铃声辨认出照片中的男子是杨放(又名杨明心);(11)集资参与人翁某锋提供的光盘中截取的图片一张,郝铃声签认照片中的男子是崔某;(12)郝铃声名下工行账户(尾号2266)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郝铃声签认2018年5月17日收到崔某转给其的工资12万元及5万元公司高管准备去五台山的费用,2018年4月17日收到崔某转给其的工资12万元,2018年3月18日收到崔某转给其的工资12万元,2018年2月11日收到崔某转给其的工资12万元,2018年1月15日收到崔某转给其的工资12万元,2017年12月19日收到崔某转给其的工资12万元,2017年11月13日其向崔某借款5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现50万元还没还给崔某);(13)三道集团宣传材料和人事公告,宣传资料内容是关于三道公司架构,其中郝铃声系三道集团执行董事。人事公告内容是郝翎笙为执行董事,履行执行董事职责,协助董事会主席,协助董事会主席分管华帅基金、兔牙VR科技管理工作;(14)从郝铃声手机提取的PTO宣传材料,包括PTO奖励计划、影视文化数字资产(影视文化数字货币)、光锥LCC启示录;(15)三道集团年会参与人员统计表,人事公告,集资参与人所称的崔某畯、郝翎笙、杨舜琂、祁1某、李2某、李某慧、安某芬、邓某广、朱1某、刘某检均在该名单中;(17)从郝铃声手机提取的AGI兑换LCC币教程、LCC内网系统需求整理,LCC外网整理需求材料三份,内容为兑换策略,会员注册流程、动态钱包和静态钱包、奖金制度,团队收益和领导奖,外网交易规则,发行量为1.6384亿。
2.上诉人杨放的供述、辩解: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6日9时在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口岸从澳门入关时被口岸警察查获并向我宣布刑事拘留。
2017年3月中旬,崔某邀请我去他公司看看,当时我看到筹备中的天易家禾公司在装修经营场地,崔某告诉我影视版块很有前景,利润空间很大,我认同他的观点,刚好我自己的百样红公司有一批滞销产品,希望跟他合作销售出去,就同意在他的公司工作,对外宣传我是天易家禾公司的执行总裁。2017年5月,崔某正式注册广州天易家禾公司,他在内部聘任我为广州天易家禾公司的执行总裁,深圳天易家禾公司实际上是没有正式岗位的。广州天易家禾公司主要是对外接一些项目来做,但也没有接成功,实际都是围绕深圳天易家禾公司来开展业务。我和崔某的合作到2017年12月中旬结束,后来没有管公司的事。
天易家禾公司是香港三道集团的子公司,三道集团的老板也是崔某,三道集团有很多板块,包括有数易文化、大健康、天易家禾和一家做网站的公司等,具体的我不记得了。天易家禾公司除了老板崔某外,还有执行董事郝铃声,公司总裁杨某曦。郝铃声和杨某曦主要负责什么我不清楚,但我听说杨某曦也是天易家禾公司的股东。天易家禾公司的人都叫我“杨总”,因为崔某的数易文化公司有一些会风水命理推算的人员,说帮我改名为杨舜琂,对我个人和公司都有好处,所以我对外就自称杨舜琂。我停用189XXXX7818这个手机是因为收到太多骚扰电话,我不堪骚扰所以停用了。后来我在网上看到天易家禾公司的一些负面新闻,说是一些LCC数字货币的玩家来天易家禾公司闹事,因为我原来在公司工作过,在公司的宣传网站和宣传海报上都有我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我估计这些人是因为这些内容找到我的。天易家禾公司的网站和海报上有我、崔某、郝铃声、杨某曦等负责人的职务、简介、分管工作等内容,主要用于宣传公司影视板块的业务。崔某跟我谈过在天易家禾公司的工资收入待遇,我的基本工资是60000元,还有公司筹备的电影《超客》上线后票房利润的3%-5%奖励,我一共收到10个月的工资,工资总额大概50万元,电影的奖励还没给到我。当时说好我工资是每个月15-20号发,没有通过银行工资代发的方式发,都是崔某的个人账户转给我,有时转到我建行的账户,有时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我。
在公司,我还认识集团公司的朱1某、李某慧、邓某广。赵某义、胡1某和赵1某是来公司了解业务的客户,他们都帮我卖过一些我自己的产品。我没有参与营销推广LCC虚拟货币的红酒会、推广会等活动。我只跟朋友张3某讲过LCC虚拟货币或区块链技术等相关内容。当时是2018年2月,有朋友邀请我去酒店吃饭,我去到时看到一个可能是宣讲LCC虚拟货币的红酒会,当时就想走,朋友就说帮我开了个包房吃饭,过了一会,赵某义、邓某广和张3某过来我包房,张3某问我LCC虚拟币值不值得投资(当时她已经买了LCC虚拟币),我说还可以,她还说她的朋友都买了。过了一个月之后,张3某打电话给我,说她买不到LCC虚拟货币,问我能不能帮她从我认识的虚拟币玩家手上买币,后来她通过微信转了大概60000元给我,然后我就帮她找人买了币,具体当时找了谁,我不记得了。除张3某外,我没有向其他人介绍购买LCC币。我记不清楚有多少投资购买LCC币的人曾经转过钱给我。赵某义、胡1某之所以跟我有资金往来,是因为赵某义帮我卖过百样红公司的产品,胡1某是还钱给我。
我听说LCC币可以在平台上交易,具体方式方法我不知道。我听说LCC币有特定的交易平台,但我没登录过。我没有LCC币交易平台的交易账号、密码,也没有持有LCC币。我不是LCC币的玩家或投资人,我不清楚LCC币跟天易家禾公司有何关系。我知道《我是你妈》这部电影是深圳天易家禾公司和爱奇艺公司在2016年拍的,关于这部电影的投资收益等其他情况我不清楚。我不清楚LCC币的来源、发起人、交易平台、研发机构等情况。
我本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3339)里面朱1某给我的转账都是我在天易家禾公司出差等的报销费用。崔某给我的转账是我在公司的工资月薪,每月6万元。我一日内转账给李梅约20万元是我个人的储蓄,期间我卖过音响设备给天易家禾公司,这是我个人收益。还有几个进账,一个培训的钱,一个是音响,还有百样红金花茶养生产品。我的百样红贸易公司买卖产品的收入,年收入约400万元。还有我在做培训课程,也有是收入的,约100万元一年。我还有买卖意大利蒙特宝音响、摄像机和一台轿车给崔某的收入,年收入约70万元。
2018年2月11日赵某义给我转账的50万元、5万元和12132元是我和他买卖百样红金花茶的收入,这是他给我的货款。关于银行流水中胡1某给我的转账情况,胡1某总共欠我大概50万元,这些都是他给我的还款,还有一些代我卖百样红金花茶的货款。2018年3月6日,张3某给我转的11000元是她要求我帮她代买区块链LCC币的。2018年3月7日,李某慧给我转账119790元是因为他之前欠我大概五、六十万元,还有帮我卖百样红金花茶的货款,2018年3月31日、4月1日分别给我转账498000元和214000元都是购买我的百样红金花茶产品的货款。
朱1某给我报销天易家禾公司的出差费用,是因为她曾经是公司的财务人员,还有其他天易家禾公司的财务也给我转过报销款,公司前后有三个财务,后来主要是朱1某了。我在天易家禾公司的工资卡是我本人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尾数3339)。我在天易家禾公司是执行总裁,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经理,在业务上杨某曦是我上级,他负责电影这块和公司介绍,还有宣传讲解;2018年10月底,郝铃声任三道集团的执行董事,主管天易家禾公司和另外两家公司,也是我的上级;崔某是整个三道集团的大股东,也是天易家禾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下级都是广州天易家禾公司的几个行政经理,具体姓名我不清楚,记得资历较老的员工有李飞、郑萍。
上诉人杨放对下列书证进行了签认:(1)翁某锋提供的光盘中截取的图片一张,杨放签认照片中的男子是其本人;(2)翁某锋提供的光盘中截取的图片一张,杨放签认照片中的男子是崔某,是其公司的老板;(3)翁某锋提供的光盘中截取的图片一张,杨放签认照片中的男子是郝铃声,是其公司领导;(4)岳某东手机中提取的光锥国际LCC精英特训营嘉宾讲话视频截图2张,杨放辨认出截图中讲话的是郝铃声,是其公司的领导;(5)杨放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尾号3339)银行流水明细,杨放确认资料内容属实;(6)宣传材料,内容为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是杨舜琂及杨舜琂简介等;(7)三道集团年会参与人员统计表、人事公告、08-13会议嘉宾入场名单(有崔某畯、郝翎笙、杨舜琂、祁1某、李2某、李某慧、安某芬、邓某广、朱1某、刘某检等人)。
五、现场勘查检查记录、电子数据及相关辨认、签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6月6日20时10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对广州数易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XXXXX号进行勘查并拍照。
2.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穗公网勘(2018)8569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对“穗公天扣字(2018)00035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型号A1699、外观黑色、IMEI号354983074322180)进行勘验,拍照6张、刻录光盘一张。
3.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穗公网勘(2018)8567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对“穗公天扣字(2018)0006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的杨放持有的华为手机(型号CLT-AL00,IMEI号为869377036986125、869377037157957)苹果手机(型号为A1865,IMEI号为354844092900375)各一部进行勘验,拍照6张、刻录光盘1张。
4.上诉人杨放对其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资料进行了签认:(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往来记录7页,由张3某提供,包括有“杨总”发的开户行和账户(赵1某)信息、会员填写的模板、以及多次购买LCC币微信联系并向“杨总”转账记录、安排参与培训等内容,杨放签认是其与张3某的微信聊天;(2)照片6张,由杨放手机照片提取,内容为天易家禾公司网页上杨放讲话的照片、杨放在天易家禾公司任执行总裁的宣传资料、杨放等人在天易家禾公司开业典礼上的剪彩现场照片以及杨放、郝铃声、崔某等人的宣传图片等,杨放签认是其手机中的资料;(3)“看云卷云舒”与“材有度、财有鹿-雷博然”、“柚子”、“黄少斌”等人的微信聊天资料19页,杨放签认是其手机中提取的资料,“看云卷云舒”是其微信名;(4)“看云卷云舒”与“清晨的风”、“全熟chris”、“张姐”、“小妮+广州(邹姐)”、“Luckkie”、“起航”等人的微信聊天资料,杨放签认是其手机中提取的资料,“看云卷云舒”是其微信名。
5.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穗公网勘(2018)6591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扣押的刘惠玲的2台笔记本电脑、12个硬盘进行勘验检查,拍照12张,提取其中涉及“LCC”货币、“三道集团”、“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多媒体格式文件及涉及资金的文件,并刻录光盘1张。
六、鉴定意见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粤诚审鉴[2019]0146号《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审计结果如下:
1.经统计,岳某东等报案人中秦某华等32名报案人重复报案(其中徐某春、刘某莉、钱某红、李某强各提供了2份重复报案材料),剔除上述材料后,岳某东等人自述的损失金额统计结果为101,169,725.01元。经审核,提供了相关转账书证的报案人(部分为集体报案)支出共计22,842,621.25元。
2.2012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杨放相关账户收到崔某、邓某广等人相关银行账户的转款共计4,785,757.97元,向崔某、邓某广等人相关银行账户的转款共计4,244,410.14元。
3.2016年2月28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崔某相关账户收到周某飞、朱1某等人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12,529,727.50元,向杨放、郝铃声等人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2,049,197.00元。
4.2014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赵某义相关账户收到邓某广、胡1某等人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3,396,427.00元,向邓某广、胡1某等人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791,191.00元。
5.2014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邓某广相关账户收到金某明,杨放等人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384,302.00元,向金某明,杨放等人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0.00元。
6.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朱1某相关账户收到崔某、邓某广等人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868,398.77元,向崔某、邓某广等人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694,489.90元。
7.2016年10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郝铃声相关账户收到尹某华、朱1某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312312计17,852.30元,向尹某华、朱1某相关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900,000.00元。
对上诉人郝铃声、杨放上诉及郝铃声、杨放的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郝铃声、杨放的犯罪事实认定。经查,本案郝铃声、杨放作为三道集团、天易家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明知推广虚拟货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仍伙同崔某等人以发展影视事业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推广区块链项目以及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技术对影视文化发展的作用等,从而鼓动社会公众购买LCC、PTO等虚拟货币,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该事实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中提取的相关宣传资料、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郝铃声、杨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足资认定。上诉及辩护提出郝铃声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认定杨放构成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关于郝铃声、杨放在案中的作用、地位认定。经查,1、在宣传、推广LCC等虚拟货币的过程中,郝铃声、杨放分别系以三道集团执行董事、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身份出现;除此之外,郝铃声还供认曾与崔某专门外出考察区块链、PTO虚拟货币等项目,三道集团、天易家禾公司的法务总监邓某文也证实在处理有关LCC方面的投诉时其需要向郝铃声了解情况;而杨放除参与虚拟货币的宣传、推广外,还直接收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曾在天易家禾公司工作的杨万亮也指证杨放是涉案LCC和PTO项目的主要策划。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郝铃声、杨放不仅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而且也是推广LCC等虚拟货币的主要成员。2、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郝铃声、杨放在案发时间段从崔某处收取了巨额转账,特别是在LCC网络平台被关停后,两人的相关账户在短时间内分别收到崔某、公司财务高达几百万元的转款,对这些款项的合法性两人均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和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综上,本案虽然因崔某未在案等原因无法查明郝铃声、杨放在案中的具体分工,但两人作为高层管理人员和虚拟货币推广的主要成员,积极参与虚拟货币的宣传、推广,并从中非法获利的事实足资认定,两人在案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系主犯。上诉及辩护提出原判错误认定郝铃声、杨放为主犯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三、关于原判判令连带退赔是否适当及退赔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审判时1某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郝铃声、杨放与崔某等人系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崔某等人未在案不影响郝铃声、杨放退赔责任的承担,原判判令二人与同案人连带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并无不当。但根据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部分集资参与人的陈述,提供转账凭证的85名集资参与人合共“支出”22842621.25元的同时,也有少部分集资人有“收入”部分资金,即部分损失已经退回,该部分数额应从损失及退赔数额中剔除,原判认定本案损失数额时未剔除已经退回的部分、判令郝铃声、杨放与同案人连带赔偿22842621.25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具体退赔数额由侦查机关查明后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郝铃声、杨放参与推广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上诉人郝铃声、杨放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郝铃声、杨放参与犯罪造成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依法应予退赔,上诉人及同案人利用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影视做为平台参与推广宣传,冻结该公司的相关款项依法列入退赔范围。本案涉及区域广泛,人数众多,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及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除认定集资参与人损失的具体数额与查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外,其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郝铃声、杨放上诉及郝铃声、杨放的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185、47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对上诉人郝铃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对上诉人杨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原判。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185、472号刑事判决第三、四判项。
三、责令上诉人郝铃声、杨放与同案人连带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四、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冻结上诉人杨放的账户6214862745131419、6217003320052483339,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18650000000021804、699335081内的款项列入退赔范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莉
审 判 员  陈亦光
审 判 员  黄玉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少玲
书 记 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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