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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73   收藏[0]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刑终74号
原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丽,女,1982年2月1日出生于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宁阳县,住新泰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其间被羁押36天),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8)鲁098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孙丽经他人介绍后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系国家支持的扶贫项目等为名发展他人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宣传、发布善心汇人员参与活动、善心汇扶贫、投资经营模式等相关信息,要求参与人购买"善种子"、"善心币"的方式变相缴纳会费成为会员,会员之间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会员网络层级,由高到低会员等级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普通会员。不同等级的会员在网站上参与赠与、受助获取非法利益,并以下线一、三、五代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引诱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善心汇"进行非法营利活动。
经鉴定,被告人孙丽属于A轮功德主,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层网络有10层,451个会员账号,其中激活账号250个。该账户共完成61次赠与,累计501000元,23次受助,累计549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20个,剩余善种子45个,已支出善心币1396个,剩余善心币21个,已支出善金币52491个,剩余善金币4067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0800元,管理钱包剩余3658元。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孙丽被传唤到案。2017年8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两部手机、一台护眼台灯、一个挂件、一个腰带扣、十七张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28日,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推送警情:"善心汇"案件涉嫌违法犯罪,要求对泰安范围内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2017年7月28日,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对7.28传销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孙丽基本情况、个人信息,证实被告人孙丽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两部手机、一台护眼台灯、一个挂件、一个腰带扣、十七张银行卡于2017年8月31日被依法扣押。
4、相关名词解释、情况说明、善心汇案件基本情况,证实善心汇案件基本情况。
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孙丽经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阴性。
6、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孙丽在新泰市新矿集团协庄煤矿宿舍霞西区15号楼403室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汶西派出所。
7、关于光盘的说明,证实善心汇组织上下级会员详单,账户支出、剩余统计表,善种子、善心币收支详单,赠与、受助详单,管理钱包支出详单。
8、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孙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2017年3月至7月,孙丽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以上交易明细显示了孙丽向他人布施、受助等部分收支情况。
9、泰汶分局关于电子证据的说明,证实"数据库抽取20170728"号电子证据系湖南警方根据善心汇网络系统后台数据提取,由上级公安机关推送至泰汶分局刑警大队,孙丽属于A轮功德主,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下线会员中有250个会员账号处于激活状态(至少完成一次布施或者受助)。
10、网络图,证实被告人孙丽发展的下线人员情况。
(二)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丽的登录用户名为20160212,ID为60244,属于A轮功德主。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451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61次赠与,累计501000元,23次受助,累计549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20个,剩余善种子45个,已支出善心币1396个,剩余善心币21个,已支出善金币52491个,剩余善金币4067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0800元,管理钱包剩余3658元;过后公安民警将该鉴定意见向孙丽进行了送达告知。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的证言,孙丽是其美容店的顾客,经常到其店里做美容,孙丽向其介绍善心汇,用其身份证照片、银行卡、手机号给其注册了善心汇会员,其账号在孙丽手里,其未向善心汇的网络平台投入资金,都是孙丽投的,其有时接到贵州、四川等外地善心汇人员打来的电话让打款,其通知孙丽。其没介绍他人加入善心汇。孙丽向其宣传说善心汇是响应国家扶持的扶贫政策,有各种实业作为支持,向其展示帮扶残疾人的照片,孙丽还向其店里的顾客介绍善心汇的情况,宣传善心汇不仅扶贫还能赚钱,让他们加入,有时孙丽也打电话给别人这么介绍。孙丽宣传善心汇的好处,介绍会员加入,通知会员到时候交钱等。其有孙丽的微信,孙丽在微信上经常发一些宣传善心汇扶贫之类的信息。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孙丽的孩子和其孩子在上一年级时是同学,接孩子经常碰到就认识了,孙丽找过其好几次让其加入善心汇,其说没钱没加入,孙丽自己出钱,让其办了工行卡,孙丽用其身份证照片等给其注册了善心汇会员,其账号也在孙丽手里,都是孙丽操作的,其没向善心汇的网络平台投入资金,都是孙丽投的,其有时接到辽宁、四川等外地善心汇人员打来的电话。其没有介绍他人加入善心汇。被告人孙丽向其介绍说善心汇响应国家扶持的扶贫政策,帮穷人致富,孙丽说注册加入后可以一个月给其200元,并让其看她的手机上的宣传善心汇扶贫的照片,并说很多人都加入了让其放心加入。
3、证人刘某1的证言,其平时经常在腾讯平台上搞理财,其单位一个姓田的同事说徐某搞理财,其问了徐某,徐某说是善心汇并把其介绍给了他对象孙丽,其提供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等人通过孙丽注册了善心汇会员,孙丽介绍说贫困区交1000至3000元,收益是本金的30%,小康区交1万至3万元,收益是本金的20%,孙丽让其办成小康区,这样挣钱多,其听了孙丽的办成了小康区,其把钱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支付的形式转给孙丽,然后孙丽具体操作投款。2017年4月23日,其正式加入善心汇,没过几天其交了300元种子钱,100元善心币,3000元本金,过了十几天其收到3900元;2017年6月27日,其投入了15200元,其中200元是善心币,15000元是本金,这一次的本金没拿回来,后来听说善心汇是非法传销组织,平台被封闭了。
4、证人张某2的证言,孙丽用其身份证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注册后是孙丽自己投入资金,每月给其200元佣金,孙丽向其宣传说善心汇是国家发起的扶贫项目,注册加入后可以一个月给其200元,并让其看他手机上关于宣传善心汇扶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照片,孙丽在微信朋友圈也经常发关于善心汇扶贫的宣传资料,协庄矿很多都是孙丽发展的,基本上整个霞西区都是她的会员。
5、证人孔某的证言,其在协庄矿广场上玩的时候认识了孙丽,孙丽向其宣传说善心汇是国家发起的扶贫项目,是扶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扶贫的同时也能赚钱,注册加入后可以每个月给其150元,孙丽让其手持身份证拍了照片并办了一张银行卡给孙丽,其他注册程序都是孙丽完成的。
6、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份左右,孙丽找其要身份证注册善心汇会员,其拒绝了;2017年4、5月份其在见到孙丽,孙丽非向其要身份证注册善心汇会员,其拿着身份证拍了照片并把其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给了孙丽。孙丽介绍别人加入善心汇并帮助注册会员,通过微信宣传有关善心汇的项目,如扶贫、致富项目等,通过微信传达一些消息,2017年6、7月份,孙丽说北京有个创业联盟让一起看看,其叫着儿子一起到了北京故宫、景山公园,第二天孙丽带其到了一个类似于单位的地方,有很多人都是善心汇会员,因为人多其和孙丽走散了,其在单位里逛了逛然后有人让上车,把其拉到另一个单位,单位房间里写着各个省市的名字,其进了写着山东的房间,车上的带头人把所有车上人的身份证收走了登记,过后就回家了。
(四)被告人孙丽的供述和辩解
其是善心汇的会员,善心汇的全名叫"善心汇文化传媒公司",总部在海南省三亚市,董事长叫张某3。其是2016年8月12日在网络上注册成会员的。注册后其就成为了善心汇公司的一员,通过这个平台可以通过网上捐款资助别人,等其有困难了其也可以得到别人的资助。2016年3、4月份,其加入一个微信交友聊天群,群里有一个网名叫"诚毅"的微信网友加其微信,2016年8月份他拉其进了一个叫"善心汇交流群"的微信聊天群,8月12日,其通过微信把其身份证拍照,银行卡等信息发给"诚毅","诚毅"给其注册了20160210的账号,2016年11月其捐赠了第一笔3000元,大约20天后其受资助3900元,2017年2月,其捐赠3万元,大约20天后其受资助36000元,2016年6月其又捐赠3万元,还没匹配上,2016年7月善心汇被查。善心汇平台分多种需要资助的社区,包括贫困区(捐赠1000至3000元)、小康区(捐赠1万至3万元)、富人区(捐赠最低5万)、大德区(捐赠金额记不清了),贫困区收益率前七轮是30%,第八轮是20%,小康区收益率前五轮是20%,从第六轮开始是15%。另一种是推荐一名会员获得被推荐会员的6%作为推荐人收益,其中3%是现金收益,另外3%作为善金币,1个善金币等于1元,可以在善心汇商城买东西。其直接推荐了大约40多个会员,会员等级从低到高为普通会员、B轮功德主、A轮功德主、C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A轮服务中心,直接推荐至少10个有效会员,并向公司缴纳5万元,可以从普通会员升级到A轮功德主,获得260个善种子,2017年4月底5月初,其成为A轮功德主级别。其推荐会员共获得9000个善金币计9000元人民币。其有一个叫"屌丝青年"的微信群,群主是聊城的刘光波,是其发展的会员,这个群有50多个人,是交流善心汇的群,群里人有什么问题其会在群里跟他们说。
其在善心汇电子系统中使用了两个银行卡,一个是农业银行的,一个是建设银行的,在系统匹配成功后,别人的钱转到其农行卡上,其给别人转钱时将农行卡的钱转到建设银行卡上,再通过建设银行的网银给别人转。其发展了40个直排会员,其中有21个是其帮忙出钱投资,用的别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会员,其他19个是他人自己投入资金的。
其向别人宣传善心汇是"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正规国家项目,是构建的"新经济生态模式",介绍善心汇的优点,介绍别人也加入,不会注册会员的其帮忙完成注册,并给这些人200元佣金,其在微信群里和朋友圈里发过宣传善心汇扶贫、投资赚钱的消息。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两张,证实被告人孙丽发展的451个会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银行账户等信息以及部分提供资助人的资助情况以及孙丽发展的会员数量及各层级中处于激活状态的人员情况。从数量上看共250人处于账户激活状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丽加入"善心汇"组织,以扶贫救济为名在新泰地区组织、领导"善心汇"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的方式变相的缴纳会费成为会员,并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会员网络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引诱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善心汇",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孙丽处于整个会员网络中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451个会员账号,其中激活账户250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被告人孙丽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该案层级的认定依据不足,标准错误,被告人孙丽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程序,合法有效,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贾某等证人证言、网络图及被告人孙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孙丽的犯罪事实,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丽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丽被办案民警在新泰市新矿集团协庄煤矿宿舍霞西区15号楼403家中被传唤到案,与被告人孙丽当庭陈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带走"相印证,被告人孙丽不符合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丽具有坦白情节,其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认定,可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孙丽违法所得,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作出"被告人孙丽该账户共完成61次赠与,累计501000元,23次受助,累计549800元"的鉴定意见,其违法所得为48800元,被告人孙丽庭审中陈述违法所得9000元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被告人孙丽违法所得48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物品由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丽不服,提出上诉。其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上诉人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资格。上诉人没有接受“善心汇”顶层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的委派或者授权,负责在当地区域组织发展管理会员;上诉人没有晋升为当地区域“善心汇”负责人,对当地区域“善心汇”活动没有人事物的管理作用;也没有与“善心汇”顶层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形成沟通协调的参与机制;上诉人没有积极参与“善心汇”的推广宣传活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张某3是“善心汇”的法人,上诉人只是使用“善心汇”平台进行投资,没有获得非法所得,相反亏损20多万,是受害者。2、本案鉴定结论为不合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其没有营利49000元。3、部分被直接推荐人员是由孙丽以他们名义注册、操作,其个人投资。上诉人与发展的所有下层下级会员均不认识,更没有收取任何会员的人头费、入门费,与这些人不存在三级以上的团队计酬返利的非法获利关系。4、一审判决对主从犯的认定错误。综上,要求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丽经人介绍加入"善心汇"组织,其了解"善心汇"的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通过口头、微信群等方式介绍、传播、推介"善心汇"模式,以高额回报宣传、引诱他人成为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诉人孙丽处于整个会员网络中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451个会员账号,其中激活账户250个,属“情节严重”,对"善心汇"传销活动的实施及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于上诉人孙丽提出的“上诉人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资格。上诉人没有接受善心汇顶层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的委派或者授权,负责在当地区域组织发展管理会员;上诉人没有晋升为当地区域善心汇负责人,对当地区域善心汇活动没有人事物的管理作用;也没有与善心汇顶层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形成沟通协调的参与机制;上诉人没有积极参与善心汇的推广宣传活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张某3是善心汇的法人,上诉人只是使用善心汇平台进行投资,没有获得非法所得,相反亏损20多万,是受害者”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孙丽明知“善心汇”组织和个人的收益模式,积极宣传推广、推荐他人成为会员,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已超过12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系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丽提出的“本案鉴定结论为不合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其没有营利490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光盘说明、电子数据20171392光盘、司法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证实书证、电子数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赠与和受助金额应当以客观证据为依据,且该罪名不以营利数额为构罪和量刑标准。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丽提出的“部分被直接推荐人员是由孙丽以他人名义注册、操作,其个人投资。上诉人与发展的所有下层下级会员均不认识,更没有收取任何会员的人头费、入门费,与这些人不存在三级以上的团队计酬返利的非法获利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有的账号系孙丽以他人名义注册、操作,其个人投资,但是其积极向他人推荐“善心汇”,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并激活会员增加动态收益,提高其网络等级,其下线会员达到451人,激活账户250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辩解不影响犯罪性质认定。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丽提出的“一审判决对主从犯的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丽在“善心汇”传销体系中属于“A轮功德主”,对“善心汇”传销活动的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其与“善心汇”传销犯罪体系的其他组织、领导者构成共同犯罪。但“善心汇”传销组织发展的各级会员人数众多,鉴于上诉人孙丽并非“善心汇”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孙丽及其下线参与排单和布施的资金动作及返还获利等都是由张某3的“善心汇”公司实施,综合其主观恶性、层级下线、投资收益、危害后果等情节,其在“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判量刑时未综合考虑全案情形,量刑偏重。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五)项、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孙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孙丽违法所得48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物品由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依法处理”;
三、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孙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上诉人孙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建平
审判员  范红艳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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