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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锋传播性病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1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64   收藏[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刑终13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锋,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锋犯传播性病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23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曹锋,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曹锋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在本市海淀区汉庭北京军博店,向王某1卖淫。
同年9月2日,被告人曹锋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曹锋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检测报告单、艾滋病确证中心检测报告,QQ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锋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向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锋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曹锋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诉人曹锋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曹锋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法律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的,以本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充分考虑到曹锋所具有的从重、从轻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曹锋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曹锋所提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锋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向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曹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曹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郑文伟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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