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GH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石斌担任GH某受贿案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辩护委托手续已经提交贵院),现根据本辩护人查阅检察机关移送贵院案随案诉讼文书及证据卷材料及会见GH某、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一、GH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GH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据GH某说其被XX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XX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就积极主动向监委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钱款及财物的全部情况,其利用几天时间回忆并自书整理形成了《自述材料》。GH某被XX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涉嫌受贿XX.XXXXXX万元,可以从轻处罚。GH某积极、主动、如实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大部分涉嫌受贿的1XX.XXXX万元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调查卷12P87--P113在案的GH某《自述材料》5页(2023.11.28)主动坦白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的收受他人财物的全部事实,调查卷13P172---P184调查机关XX监委的2024年4月26日出具的《关于GH某在接受XX监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13页内容、调查机关XX监委的《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起诉书》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GH某具有如实供述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如上,GH某其不但如实交待了中全部犯罪的事实,且供述了大部分未被监委及其他任何机关或部门或人员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
且据GH某供述其在调查机关调查留置期间就调查机关查办自己的案件的途径,如实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有力思路,帮助调查机关及时、顺利调查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辩护人认为,GH某如实交代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规定的情形,本案对GH某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之规定,对GH某量刑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30%。
(二)GH某具有立功表现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GH某可能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GH某揭发现任KKFZH公司JXDLXX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问题,2024年X月X日,经XX监察委员会批准,XX县监察委员会对XX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卷13P172---P184调查机关XX监委的2024年X月2X日出具的《关于GH某在接受XX监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调查机关XX监委的《起诉意见书》已经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及公诉人也予以认可该立功情节,GH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对GH某量刑因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20%。
(三)GH某在自愿、主动情形下,积极主动已经退缴调查机关认定的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GH某能够配合组织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并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调查卷13P172---P184调查机关XX监委的2024年4月26日出具的《关于GH某在接受XX监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13页内容、调查机关XX监委的《起诉意见书》已经予以认定。
GH某主动、积极向XX监委上缴了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2XX.XXXXXX万元及孳息XX.XXXXXX万元,实际XX监委额外多收缴了XX万元,详见调查卷1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规定“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十)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之规定,对GH某量刑因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30%。
综上,GH某在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即在调查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全额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四)GH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GH某在调查机关调查期间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撰写了忏悔书,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理;调查卷13P172---P184调查机关XX监委的2024年X月XX日出具的《关于GH某在接受XX监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13页内容、调查机关XX监委的《起诉意见书》已经予以认定。
GH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审判阶段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对GH某量刑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30%。
(五)GH某在留置、羁押期间表现非常良好
据GH某陈述:其在调查机关调查留置期间就调查机关查办自己的案件的途径,如实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有力思路,帮助调查机关及时、顺利调查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亦表现良好。请审查起诉机关向XX监委及KELSH看守所查证后予以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十三)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GH某量刑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10%。
(六)GH某曾对单位做出过重大贡献,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GH某在原单位XJHTZHG有限责任公司、XJXX集团有限公司、XJXXXX集团有限公司、KKFZH公司、XJXXXX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尽职尽责、业务能力优秀,工作表现杰出,
GH某业务能力优秀多年多次被评为“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先进工作(生产)者”“项目建设突出先进个人”“优秀管理者”“荣获XJXX集团成立XX周年.杰出工匠奖。”等荣誉称号,该事实有辩护人提交法庭的XJXX集团有限公司、XJHTZHG有限责任公司、XJFLD有限公司给GH某颁发的6份《荣誉证书》复印件能够证实。调查卷39P78--P81KKFZH公司24.2.2《情况说明KK滤网》中“2017年9月,XJFLD有限公司在XXX车间在KK虑机安装NJHSHG公司代理的KK滤网与公司正在使用的FHQL滤网效果做对比实验”“专业能力较高,故我公司要求GH某到现场查看原因”可知一二。
GH某在XJHTZHG有限责任公司、XJXXHX股份有限公司、XJXX集团有限公司、XJXXXX集团有限公司、KKFZH公司、XJXXXX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工作过程,参与了公司相关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工作,GH某均是上述十五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发明人之一。
GH某在XX行业内代表XJXXXX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过卓越的贡献,GH某作为主创者,其主创的“先进设备管理系统在企业运行中的运用入中国XX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XX企业家联合会)“第九届全国XX企业管理创新入围成果名单”。该事实有辩护人提交法庭的中国XX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XX企业家联合会)中纺企协【2020】14号《关于发布推广“第九届全国XX企业管理创新入围成果”的决定》复印件能够予以证实。
GH某工作积极认真,为挽回企业多付供应商款项巨额损失,如防止涉案XXXXXX公司(XXX)合同多付2200万元等做出了巨大贡献。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GH某在原单位国有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中及XX行业,确实为国家做出过贡献,建议法庭量刑时对GH某予以考虑酌定从轻处罚。
(七)GH某为国企的贿赂案件预防及查处思路积极献言献策,悔罪深刻,依法可以酌定从轻、从宽处罚
GH某就XJXXXX服装集团有限公司、KKFZH公司如何预防贿赂的策略、有关国企贿赂案件的查处,在留置期间写出了三份报告,并提交XX监委,XX监委转交XJXXXX服装集团有限公司、KKFZH公司纪检部门,据GH某说XX监委及原单位非常认可其三份报告的价值。GH某为国企的贿赂案件预防及查处思路积极献言献策,足以说明其悔罪深刻。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项公诉机关建议向XX监委核实,公诉机关口头回应属实,建议法庭核实后对GH某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八)GH某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九)从在案在卷GH某的所有供述及给其送财物的人的询问笔录陈述看,GH某是拒绝不掉、被动接受他人财物,存在硬送强迫送的情形,GH某不存在其他加重量刑处罚的情节,请法庭量刑时给予酌情从轻、从宽
GH某是拒绝不掉、被动接受他人财物,详见在卷GH某所有的《讯问笔录》及送财物的人的《询问笔录》内容,硬送强迫送的情形如XXSB公司法定代表人XX送现金5万元、济南XX公司股东XXX送现金3万元,详见在卷GH某相关《讯问笔录》供述及XX、XXX的《询问笔录》陈述。从全案GH某是被送财物的人围猎的对象,不存在索贿情节。请法庭量刑时给予酌情从轻、从宽。
(十)GH某参与的原单位涉案供应商业务承揽、结算均是正常业务,GH某不存在对涉案供应商虚增业务、结算了不应结算的款项的情形,GH某没有损公肥私、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请法庭量刑时给予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即使按GH某受贿罪2XX.XXXXXX万元金额计算,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GH某案可适用的量刑有期徒刑刑期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综合以上GH某的具有的诸多可以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GH某的权利。故恳请法庭依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对GH某、量刑确定宣告刑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根据KELSH人民法院本院受贿罪类案减轻处罚案例及类案同判的司法文件规定,对被告人GH某应作出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交法庭的2024年1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KELSH人民法院审理LJH受贿案作出的(2023)新XX0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LJH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该案也是由KELSH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案KELSH人民法院以“被告人LJH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X3.XXXX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8XX.XXXX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全额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由,依法对LJH予以了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处罚。详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打印的(2023)新XX0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内容。
根据法庭调已经查明的GH某受贿罪事实,本案被告人GH某具有与前述本院LJH案例同类同样的可以从轻处罚、可以减轻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本案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与LJH案具有相似性,且LJH案属于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四)项规定,LJH案相对于本案应属于类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本案的参考。
辩护人认为,LJH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可以减轻处罚,GH某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更应减轻处罚,类案同判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应当遵循的裁判理念,人民法院通过类案检索或者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已经生效的先前类案裁判,为该当前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受案法院在处理该当前案件时理应做到类案同判。另外GH某还具有比前述类案更多的的上述其他从轻、从宽处罚的情形,从情理上、法理上来说对GH某更应减轻处罚,恳请法庭对GH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处理。
三、基于上述量刑减轻情节,结合GH某已经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的情形,实际XX监委额外多收缴了XX万元,财产刑罚金确定时请法庭给予减轻处罚
四、对GH某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基于以上GH某的案情,GH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对GH某受贿罪情形符合宣告缓刑使用条件。
GH某在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第二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九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即不存在“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GH某的本案情形符合上述司法文件规定,GH某不属于不予适用缓刑的情形,且GH某从留置至今羁押期间已经受到了相关贿赂犯罪的深刻教育,请法庭对GH某宣告适用缓刑。
综上,为了保障被告人GH某的合法权益权益,请求贵院、法庭对被告人GH某减轻处罚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石 斌 律师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