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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吉娜与被上诉人李凯、原审第三人孙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时间:2022年09月17日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2992   收藏[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吉娜,女,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凯,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孙源,女,1979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吉娜因与被上诉人李凯、原审第三人孙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848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吉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李凯与孙源之间无偿转让案涉海南房产份额的行为,一、二审诉讼费由李凯承担。事实和理由:1.李凯和孙源签署的离婚协议本质上是李凯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孙源明知和李凯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且在婚内存续期间出卖两套房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李凯和孙源离婚协议中隐瞒了共同债务的情况,可知二人于2021年4月15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条款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且孙源通过卖房偿还婚内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孙源追认夫妻共同债务,即孙源和李凯婚内两套昌平房屋的抵押贷款均为夫妻共同债务。2.离婚协议书削弱了李凯的偿债能力。李凯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将与孙源共有的财产约定为孙源所有,无论二人主观恶意与否,都削弱了李凯的财产和偿债能力,严重影响到孙吉娜债权获得清偿,对孙吉娜的债权构成实质上的损害。3.针对本案相似情况同样案由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支持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的部分。

李凯在二审中未发表诉讼意见。

孙源述称,不认可孙吉娜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吉娜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李凯与孙源之间针对海南省万宁市E57号房屋(以下简称E57号房屋)无偿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7日,孙吉娜与北京权金城康欣佳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金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孙吉娜借给权金城公司400万元,用于权金城大成路店运营。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年化利率11%。孙吉娜每季度享受一次利息收益,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权金城公司一次性支付孙吉娜本金及最后一季度利息收入411万元。

孙吉娜通过POS机于2017年9月20日支付300万元,于当月27日支付100万元。

2021年2月21日,孙吉娜与李凯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凯作为权金城公司、北京权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权金城公司2019年6月底停止经营,根据借款协议退出机制约定,李凯应于2019年7月中旬全部退还孙吉娜本金400万元及未付利息。双方经协商达成本协议书。截止2021年3月8日,权金城公司、权品公司共欠孙吉娜本金400万元、利息39万元及违约金38 270元,合计4 428 270元。李凯承诺分期支付,并以位于海南省万宁市E57号房屋(编号:万宁市房权证xxxxxxxxxx号)作为抵押。

李凯与孙源于2004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21年4月1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于2005年1月22日生育一女,2012年3月22日生育二胎女儿。因李凯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订立离婚协议如下:双方自愿离婚;男方为过错方净身出户;二个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三套房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9号、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2号-1至2层全部、位于海南省万宁市E57号房均归女方单独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一审诉讼中,孙源提交了一份同样签署于2021年4月15日的离婚协议书,与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除房屋归属外,其他内容大致相同。该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部分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昌平区9;昌平区220号楼;(9和220号两处北京房产因帮男方还债务正在出卖,所卖房款全部帮助男方还债);女方单独所有的万宁市E57号房,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此外,孙源还提交了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电子凭证、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履约支付服务协议、抵押合同解除协议,用以证明北京的两处房产因替李凯还债,已被出售,所得款项用于还款。备案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的归属约定,是便于尽快处置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孙吉娜虽系与权金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但此后李凯与孙吉娜签订协议书承诺还款,孙吉娜应属李凯的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李凯与孙源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约定三套房产均归孙源所有,但是,结合北京两处房产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两处房产因其他借款已办理抵押,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又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因此,对孙源主张备案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的归属约定,是便于尽快处置房产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李凯与孙源离婚原因系李凯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双方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屋归孙源所有,不能认定为存在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孙吉娜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孙吉娜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孙源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1.孙源与案外人赵某1的聊天记录,2.房屋装修合同,共同证明孙源对孙吉娜、李凯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先并不知情,李凯与孙源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孙吉娜利益的情形;3.天眼查公司信息截屏,证明李凯婚内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并成立公司。经庭审质证,孙吉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李凯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孙源未出示证据1的原始载体及证据2的原件,孙吉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孙源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2不予采信;孙源提交的证据3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孙吉娜及李凯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各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系孙吉娜主张撤销李凯与孙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E57号房屋归孙源所有的约定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孙吉娜主张李凯通过离婚协议向孙源转让E57号房屋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其对李凯债权的实现,该转让行为应予撤销。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是否属于无偿,不能简单以对方是否获得足够对价来判断,应结合离婚协议中对于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李凯与孙源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约定双方之间的三套房产均归孙源所有,但从其中位于北京的两处房产的实际处理情况看,该两处房产原均登记在孙源名下,且均为李凯或其经营的公司的有关债务设立抵押登记,孙源出售该两处房产后,所得款项用于为李凯或其经营的公司偿还相应债务。又根据案涉离婚协议的记载,李凯与孙源离婚系因李凯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且二人所生的两个女儿均由孙源抚养。综合上述,李凯与孙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E57号房屋归孙源所有的约定不属于为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孙吉娜要求撤销该约定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吉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 800元,由孙吉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卫红

审判员    范术伟

审判员    黄闯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九 日

法官助理    田心

书记员    李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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