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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万峰犯商检失职罪,受贿罪一案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90   收藏[0]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62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万锋,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因涉嫌商检徇私舞弊、受贿犯罪,2015年9月2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4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5年10月1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天涛、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万锋涉嫌受贿犯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万锋及其辩护人贾天涛、刘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商检失职罪
刘万锋在任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西峡县办事处主任期间,在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出口干制食用菌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规定,对于抽中批次需要现场检验的出口货物,多次不到现场检验,就填写制作检验原始记录,办证放行,对于一些出口企业长期掺假出口的违法行为没有发现制止。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西峡源城食品有限公司等香菇出口企业自2013年以来,采取以在出口香菇中掺假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自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上述两家企业共骗取国家税款25730289元。
(二)受贿罪
1、西峡九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袁某,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九顺达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帮助和关照,2008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09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0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1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上述7次,共计人民币23000元。
2、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永隆兴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生产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上的帮忙。2011年春节,永隆兴公司的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永隆兴公司的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永隆兴公司的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永隆兴公司的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永隆兴公司的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3年8月份,为感谢刘万锋在生产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上的帮忙,永隆兴公司的温某甲和梅传暖分2次共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上述,刘万锋共收受现金人民币36000元。
3、西峡源城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源城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1年春节,源城公司的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2年春节,源城公司的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源城公司的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源城公司的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2年中秋节,源城公司的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2013年中秋节,源城公司的温某乙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4年中秋节,源城公司的温某乙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4年10月,源城公司的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0元,2015年1月,刘万锋到厦门旅游时,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上述,刘万锋共收受源城公司现金人民币84000元。
4、西峡家家宝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家家宝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2年春节,家家宝公司的经理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3年7、8月份,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60000元。上述,家家宝公司的经理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共计76000元。
5、西峡彬源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彬源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帮助。2014年春节,彬源公司的总经理程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程某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2014年8月,程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让其出去旅游。2015年3月,程某听说刘万锋搬家后,给送现金20000元。上述4次,彬源公司的程某给刘万锋送现金共计55000元。
6、西峡悯农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悯农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悯农公司总经理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0元。2013年中秋节,悯农公司总经理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2014年春节,悯农公司总经理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2015年春节,悯农公司总经理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上述4次,悯农公司总经理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共计80000元。
7、河南哪吒猕猴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该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3年10月,河南哪吒猕猴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
8、西峡菇香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刘万锋在工作中对菇香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西峡菇香食品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乙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
9、西峡华洋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华洋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5年春节,华洋公司总经理吕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前,华洋公司总经理吕某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上述2次共计13000元。
10、西峡利洋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利洋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2年底,利洋公司经理谭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2014年春节,谭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谭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上述3次,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共计受贿437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万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商检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万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部分数额有异议。辩解商检失职中出口退税额没有那么多,对受贿部分,部分收取的钱款是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费和资料费。
被告人刘万峰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部分数额有异议。认为商检失职中出口退税额没有那么多,对受贿部分,部分收取的钱款是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费和资料费,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商检失职罪
刘万锋在任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西峡县办事处主任期间,在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出口干制食用菌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规定,对于抽中批次需要现场检验的出口货物,多次不到现场检验,就填写制作检验原始记录,办证放行,对于一些出口企业长期掺假出口的违法行为没有发现制止。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西峡源城食品有限公司等香菇出口企业自2013年以来,采取以在出口香菇中掺假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自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两家企业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20128345.11元。
经西峡县国税局鉴定,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622032.21元,西峡源城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506312.90元。
(二)受贿罪
1、西峡九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袁某,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九顺达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帮助和关照,2008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09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0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1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上述7次,共计人民币23000元。
2、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永隆兴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生产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上的帮忙。2011年春节,永隆兴公司的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郑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3年8月份,为感谢刘万锋在生产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上的帮忙,永隆兴公司的温某甲和梅传暖分2次共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6000元。
3、西峡源城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源城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1年春节,源城公司的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2年春节,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2年中秋节,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2013年中秋节,源城公司的温某乙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4年中秋节,温某乙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4年10月,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0元,2015年1月,刘万锋到厦门旅游时,林某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84000元。
4、西峡家家宝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家家宝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2年春节,家家宝公司的经理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3年7、8月份,晋东亮给刘万锋送现金60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76000元。
5、西峡彬源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彬源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帮助。2014年春节,彬源公司的总经理程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程某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2014年8月,程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让其出去旅游。2015年3月,程某听说刘万锋搬家后,给送现金20000元。上述4次,共计人民币55000元。
6、西峡悯农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悯农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3年下半年一天,悯农公司总经理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0元。2013年中秋节,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2014年春节,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2015年春节,王某甲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上述4次,共计人民币80000元。
7、河南哪吒猕猴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该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3年10月,河南哪吒猕猴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
8、西峡菇香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刘万锋在工作中对菇香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西峡菇香食品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乙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
9、西峡华洋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华洋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5年春节,华洋公司总经理吕某给刘万锋送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前,吕某给刘万锋送现金10000元。上述2次共计人民币13000元。
10、西峡利洋食品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刘万锋在工作中对利洋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2012年底,利洋公司经理谭某给刘万锋送现金20000元。2014年春节,谭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谭某给刘万锋送现金5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共计受贿437000元。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万锋在侦查机关退出赃款10万元。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刘万锋在审理期间又退出赃款337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万锋供述:我在任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峡办事处主任期间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进出口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检验检疫记录是现场检验后出证前制作的。按照规定,抽中批次的产品都必须到现场进行查验。但在实际工作中,自己业务繁忙,出口企业将也急等装船,有时没有到现场进行查验,只要求企业现场装车照片发给我后,我就直接给企业办证放行。这样做是违反规定的。在对源城公司和永隆兴公司出口产品的监管过程中,没有发现过在出口货物中掺假。我作为监管人员,对这两家公司长期存在出口产品中掺假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这是我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
我在任西峡办事处主任期间,和西峡的一些香菇出口企业存在不正当经济交往。自2008年以来我收受九顺达公司人民币23000元。2011年至2015年我收受永隆兴公司人民币75000元。2008年至2015年,我收受源城公司人民币75000元。2012年至2015,我收受家家宝公司人民币106000元。2014年至2015年,我收受彬源有限公司人民币75000元。2012年至2015年,我收受利洋公司人民币30000元。2013年2015年,我收受悯农公司人民币80000元。2014年,我收受菇香公司人民币20000元。2015年,我收受华阳公司人民币13000元。2012年至2013年,我收受良耀公司人民币10000元。2013年,我收受同顺公司5000元。2014年至2015年,我收受程国正的公司人民币13000元。2014年,我收受哪吒猕猴桃公司人民币20000元。2006年至2015年,我收受南阳明泰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645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温某甲证言:我们大概是从2013年开始出口香菇中掺假的。我们公司平时正常生产干香菇,在货物出口装柜前才将从朱先根那里买来装好箱的香菇粉,混在真香菇货物中,一起装柜发货。南阳市商检局驻西峡先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年到厂里抽检5到6次,基本上刘万锋每次抽检都会去,他们一般拿1到2公斤香菇回去抽检。因为他们抽检的都是我们公司正规生产的,所以都是合格的。抽检合格后会给我们公司发放商检合格标签,标签是由我公司员工在出口货物装集装箱的时候贴在出口货物上,刘万锋要求我们对货物拍照,并用电脑把照片发给他,经过他在网上批准后就可以报关了,出货的时候他不到现场。
(2)证人温某乙证言:我们公司是从2008年成立,开始生产后就开始出口香菇中掺假的。我们公司平时正常生产干香菇,在货物出口装柜前才将从朱先根那里买来装好箱的假香菇粉,混在真香菇货物中,一起装柜发货。每次往海外发货都需要经过商检局检验。南阳市商检局驻西峡先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年到厂里抽检几次,基本上刘万锋每次抽检都会去,他们一般拿1到2公斤香菇回去抽检。因为他们抽检的都是我们公司正规生产的,所以都是合格的。抽检合格后会给我们公司发放商检合格标签,标签是由我公司员工在出口货物装集装箱的时候贴在出口货物上,按照刘万锋要求我们对货物拍照,并用电脑把照片发给他,经过他在网上批准后就可以报关了,出货的时候他基本上没到过现场。
我给刘万锋送过两次钱。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万锋到我们公司检查工作,在我办公室里,我往他口袋里塞一个牛皮纸信封,内装现金5000元。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万锋检查完工作让我送他回租住的房子。我开车把他送到住处附近的路边。在车上我把装有5000元的信封交给他。
(3)证人袁某证言:刘万锋主要负责对我们公司出口商品的检验出证,没有他出的商检证,我们公司的出口货物不可能通过海关出口。刘万锋在西峡工作期间,我先后给刘万锋送7次钱。2008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兴隆路商检局对面,我给刘万锋打电话,他出来后在路边我给他一个信封,内装3000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兴隆路商检局对面,给刘万锋打电话,他出来后,我交给他一个信封,内装3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兴隆路商检局对面,我给刘万锋打电话,他出来后,我递给他一个信封,内装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兴隆路商检局刘万锋的办公室里,走时给他一个信封,内装3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兴隆路商检局刘万锋的办公室里,把一个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内装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张衡东路商检局刘万锋的办公室里,递给他一个信封,内装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张衡东路商检局刘万锋四楼的办公室内,送给他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现金。给刘万锋送的23000元钱,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都是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这钱都是我从公司财务上拿到钱,我每次从财务上一拿都是几万元。
(4)证人郑某证言:我总共送给南阳商检局西峡办事处刘万锋人民币7万1千元。2009年我个人送1万元;以过节费名义送的有很多,2011年春节2000元,2012年春节3000元,2013年中秋节5000元、春节3000元、2014年春节3000元、2015年春节5000元。以上共计3万1千元。以商检检测费的名义来我公司拿走的钱有,2011年2000元至3000元不等,共3次;2012年2000元1次,3000元2次;2013年4000元2次,6000元1次;2014年以换证材料费的名义拿走7000元;2015年以产品基地备案名义拿走4000元,这包含香菇和黑木耳两个品种;这些费用钱共计4万元整,拿走的这些钱都没有收据,另外商检报检费国家是不收费的。
(5)证人温某甲证言:我经营的公司名称是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郑某。2013年8月左右,我和梅传暖分两次送给刘万锋2万元。2013年8月初一个上午,在西峡县我公司梅传暖的办公室,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的信封递给了刘万锋。2013年8月中旬一个上午,在西峡县我公司梅传暖的办公室,我和梅传暖一起把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送给了刘万峰。给刘万锋送钱后,商检局在对我公司产品检验出货时没有严格抽查检验,使我们公司掺假的产品都顺利出口。
(6)证人林某证言:2014年冬天,我为西峡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商检部门的商品出口许可证备案的事给刘万锋送了3万元现金。那天我在他办公室里,趁他出去时往他办公桌抽屉斗里放了3万元,用一个纸手提袋装着。我走后,刘万锋给我打电话让我拿回去。我说赶飞机,钱放你那里,下次来南阳时再说。后来这3万元人民币刘万锋也没有退给我。2015年春节前,因为我厦门天响食品有限公司的西峡基地出口备案的事给刘万锋送了1万元人民币,是在厦门市长升宾馆刘万锋的房间里送的,我老公颜枚影和我一起给他的。前几年在过节的时候给刘万锋送过几次钱。前三次每次送了3千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送了5千元人民币,送这些钱是因为刘万锋是主管我公司产品质量检验的领导,为了感谢这几年对我公司商检的关照。2012年中秋节前,为我厦门天响食品有限公司的西峡基地出口备案的事给刘万锋送了2万元人民币。刘万峰让南阳市商检局驻西峡县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对我公司产品从抽检次数和抽检数量上都给予了关照,检验基本上是走走过场。工作人员在对我公司产品抽检中曾发现过我公司的产品有质量超标的问题,刘万锋就让我们公司重新报送样品进行检测,从而达到国家标准。
(7)证人晋东亮证言:刘万锋在西峡工作期间,我先后给刘万锋送5次钱。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刘万锋到我们公司看看经营情况,在我办公室里,我给他一个信封,内装3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刘万锋到我们公司,在我的办公室里,我给他一个信封,内装3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万锋到我办公室,后来他要走,我往他车上放一个红包,内装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张衡东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万锋的办公室里,递给他一个信封,内装现金5000元。2013年7、8月份,我们公司申报新增了腐竹和香菇脆皮深加工产品出口项目,刘万锋帮助我们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和我一起去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送材料,最终获得了批准。为感谢他的帮助,在年底的一天,他到我们公司对报检产品进行抽样时,在我办公室里,我给他一个牛皮纸档案袋,内装现金6万元。给刘万锋送的76000元钱是从是我从公司财务上拿到钱,可能是在公司业务费上支出的。因为刘万锋负责对我们公司出口产品进行抽检,出口每单货物时,检验合格后,需要他审批签发报关单。在工作中对我们公司比较关心照顾。在2013年,公司新上项目时,帮助组织材料,跑前跑后,为表示对他的感谢,给他送这些钱,表示下我的心意,并且希望以后在工作上继续照顾。
(8)证人程某证言:刘万锋在西峡工作期间,我先后给刘万锋送4次钱。2014年春节前,我到南阳市张衡东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万锋的办公室里,递给刘万锋一个信封,内装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刘万锋到我们公司办事,在公司院内,我往他车上放一个红包,内装10000元现金。2014年8月份的一天,刘万锋到西峡后,在我办公室里给他一个信封,装有20000元现金,让他们自己去玩。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听说刘万锋搬家了,在我办公室里,我给刘万锋20000元钱。因为刘万锋负责对我们公司出口产品进行抽检,出口货物时,检验合格后,需要他审批签发报关单。在平时工作中对我们公司比较照顾。为表示对他的感谢,另外出于朋友间的交往,给他送这些钱,表示我的心意,并且希望以后在工作上继续照顾。
(9)证人王某甲证言:因为刘万锋帮我们公司办理出口货物备案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刘万锋帮我们制作备案材料,去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为表示对刘万锋的感谢,大概是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南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万锋的办公室里,临走在我坐着靠墙的地方放一个手提纸袋,内里装人民币50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南阳市兴隆路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附近的家属院旁边,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出来,在路边我给他一个信封,内装10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南阳市兴隆路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附近的家属院门的路上,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出来,在路边我给他一个信封,内装10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南阳市兴隆路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家属院门前的路边,我递给刘万锋一个信封,内装现金10000元。因为刘万峰负责我们公司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平时对我们的工作比较照顾,逢过年过节时我表达一下心意,也想让他在今后工作中继续给我们公司关照。这都是我自己拿的钱。
(10)证人闫某证言:大概是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当天晚上,我吃完饭后,我给刘万锋打电话,他在西峡县城白羽路附近,我在他车上放一个信封,内装人民币20000元。因为当时我们公司要办理出口香菇备案手续,需要刘万锋帮我们组织材料,还需要经过刘万锋的审批,为了加快办理出口备案手续的时间,我才给他送这些钱的。后来刘万锋帮我们公司把出口备案手续也办下来了。
(11)证人王某乙证言:2014年11月份左右,我们公司为开展产品出口业务,我请刘万锋给我们公司帮忙办理出口产品备案手续,在年底前的一天,刘万锋到我们公司查看厂房建设情况,快中午时,我让他在公司吃午饭,刘万峰说有事要走,我把提前准备好的一个信封放到他车上,内装现金20000元。2015年2、3月份的时候,刘万峰帮我把备案手续办好了。
(12)证人吕某证言: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我给刘万锋打电话,他说在人民路上一家饭店吃饭,我坐到他车上,给他一个信封,内装人民币3000元。还有一次是2015年春节前还是春节后一天,刘万锋到我们厂里对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厂房建设提出整改要求,后来他要走,我在他车上放了个信封,内装人民币10000元。因为我们公司要办理出口货物备案手续,需要刘万锋审批,为了加快办理出口备案手续的时间,让刘万锋尽快审批,我才给他送这些钱的。
(13)证人谭某证言:2012年下半年,我们公司准备开展出口产品业务,需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出口备案登记手续,为了让刘万峰帮助我们制作备案材料,尽快办好出口产品备案手续,2012年年底一天,我到南阳市兴隆路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万峰的办公室,我给他一个牛皮纸信封,内装人民币20000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万锋给我打电话说出口备案手续办好了,让我去拿。他在西峡县锦羽假日酒店,我开车到锦羽假日酒店附近,他出来后在我车上,把备案手续给我,我给他一个信封,内装人民币5000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南阳市张衡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刘万锋的办公室里,我递给他一个红包,内装现金5000元。
3、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到案经过
(3)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及侦结交办决定书
(4)刘万锋任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峡办事处主任的任职文件
(5)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6)西峡办事处主任工作职责
(7)出口干制食用菌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8)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关于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立案材料
(9)南阳市国税局关于退税的证明
证实2013-2015年,西峡源城食品有限公司、南阳永隆兴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总额为62477186.2元。
(10)退赃10万书证和退赃33.7万元收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万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出口产品抽中批次的产品不到现场检查或者不认真检查,导致不合格产品出口到国外,导致国家税款被骗20128345.11元,其行为已构成商检失职罪。被告人刘万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3700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万峰犯商检失职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刘万峰及其辩护人对受贿部分有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费应予以扣除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刘万峰犯罪性质、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万峰犯商检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万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二、对被告人刘万峰受贿赃款43.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和西
审 判 员  蔡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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